科陆电子(002121)

搜索文档
科陆电子: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21:12
制度总则 - 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信息披露 防范风险并提高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2] - 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3] - 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 但不含主营业务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持有超10%且三年以上的股权投资等情形 [3]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证券投资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4] - 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 - 未达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总裁审批 可对未来12个月内投资范围及额度进行预计 [4] 风险控制措施 - 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禁止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5] - 由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提供管理及决策建议 建立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 采取分散投资策略控制风险 [5][6] - 审计部对证券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督 每半年全面检查并报告风险收益情况 [6] 信息隔离与内部报告 - 董事、高管及相关知情人员需控制信息知悉范围 不得泄露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 [6] - 证券投资参与人员不得与公司投资相同证券 证券部与财经部分离职能 资金密码与交易密码分别保管 [7] - 证券投资需由两人以上共同操作 资金变动当日需出具台账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7]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审计部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 独立董事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7] - 达到披露标准的证券投资信息需按规则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8] - 定期报告中需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情况 [8] 附则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9]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9]
科陆电子: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21:12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防止资金占用行为 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1] 资金占用定义 - 资金占用方式包括通过采购、销售、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经营性占用 [2] - 资金占用还包括代关联方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等非经营性行为 [2]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权益 [2] 资金往来规范 -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需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决策程序 [3] - 严禁以垫付费用、拆借资金、无商业逻辑预付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3] - 公司应严格限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 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3]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防控 -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董事及高管负有法定资金安全维护义务 [4] - 财经部门需每日监控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发现当日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汇报 [5] - 审计部需定期专项核查资金占用情况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汇报 [5] 支付程序 - 关联资金支付需以协议合同为依据 并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 留存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备案 [5] - 支付前需经财务总监审核及总裁审批 财经部门方可办理支付事宜 [5] - 支付过程需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纪律 [5] 审计与档案 - 年度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需公告该说明 [5] - 财经部门需建立专门财务档案 核算统计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6] 责任追究 - 对违规占用资金的关联方 公司需催还并索赔 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 [6] - 董事及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 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并提议罢免董事 [6] - 决策流程中违规造成损失的 责任人需赔偿 严重时可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6] - 控股子公司违规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公司可对责任人行政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6]
科陆电子:上半年净利润1.9亿元 同比扭亏为盈
证券时报网· 2025-08-14 21:01
公司业绩表现 - 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5.73亿元,同比增长34.66%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亿元,上年同期亏损3967.11万元,同比扭亏为盈 [1] 业务发展策略 - 持续深耕国内电网市场,积极拓展非电网市场,通过开发新客户以寻求增量 [1] - 紧抓海外电表市场发展机遇,推动海外业务多点发展 [1]
科陆电子:8月1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14 21:00
公司治理 - 第九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8月1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审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等议案 [1] 财务表现 - 2025年1至6月营业收入构成中储能业务占比49.83% 智能电网占比48.74% 两者合计贡献98.57%收入 [1] - 物业占比0.91% 综合能源管理及服务占比0.43% 其他业务占比0.09% [1] 市值数据 - 当前市值达117亿元 收盘价7.02元 [1]
科陆电子最新公告:上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579%
搜狐财经· 2025-08-14 20:56
财务表现 -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73亿元,同比增长34.66%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亿元,同比增长579.14% [1] 利润分配计划 -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 [1] - 不送红股 [1] -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
科陆电子(002121.SZ):上半年净利润1.90亿元 同比扭亏
格隆汇APP· 2025-08-14 20:51
财务表现 - 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73亿元 同比增长34.66%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亿元 同比扭亏为盈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4亿元 [1] - 基本每股收益0.1144元 [1]
科陆电子:上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579%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14 20:50
公司业绩 - 公司2025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5.73亿元,同比增长34.66% [1] - 公司2025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亿元,同比增长579.14% [1] -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
科陆电子(002121) -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25年8月)
2025-08-14 20:47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4]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6] 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不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不超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0.5%的交易由总裁批准[1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情况需审计或评估报告[1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决策程序[15]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审议要求[1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6] - 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需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20] - 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事前批准,未获事前批准已执行的,应在60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1]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获批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的公司有权终止[22]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等文件[24]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定价政策、协议主要内容等[24][25] - 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披露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处理方式[25] - 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超预计金额及时处理[26][27] - 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金融服务协议,超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7] - 部分关联交易可按规定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于履行相关义务[27][28] 关联交易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至少十年[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2]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3]
科陆电子(00212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14 20:47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8][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2]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表决权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6] 董事候选人 -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23]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3] 违规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2] 累积投票权计算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23] 董事选举 - 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时,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重新选举[24] - 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24] 中小投资者表决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1] 计票监票 - 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需由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19] 提案表决 - 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的提案除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19]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30] 非关联交易 - 非关联交易中,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50%以上提交股东会)[32] - 非关联交易中,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千万元(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提交股东会)[32] - 非关联交易中,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百万元(50%以上且超五百万元提交股东会)[32]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中,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超三千万元且超5%提交股东会)[35] 捐赠 -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超10%且超五千万元提交股东会)[35] 担保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3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5] 担保追责 - 公司视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追责[37] 担保审议 - 对外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3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37] 担保审批 -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37] 信息披露 - 股东会召开后公司按《公司章程》和法规进行信息披露[39] - 信息披露内容由董事会审查,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39] - 公告等信息在符合规定媒体和深交所网站公布[39] 规则执行与解释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9] - 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9] 规则生效与修改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9]
科陆电子(00212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14 20:47
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7] - 募集资金到位一月内公司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7]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一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使用规则 - 超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募集资金项目支出报董事会审批[13] - 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或实施中支付后,募集资金到位六个月内置换[1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9]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买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3] - 使用超募资金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进行[25]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27]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3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第十六条第一款履行程序[32]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使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项目净额1%,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32]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4]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34]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信息[35]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至少半年对募集资金现场检查一次[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6] 异常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36]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现异常现场核查并报深交所[36]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分析鉴证异常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7]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现未履约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7] 办法施行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