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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0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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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002304)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制度审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 会议规则 - 会议通知应于召开前3日发出,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该期限要求[2] - 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4] - 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7] 决策要求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行使特别职权[7] 会议记录 - 公司应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需签字确认[10] -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10]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参与专门会议工作情况[10] - 出席会议人员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10]
洋河股份(00230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制度审议与生效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1] 管理原则与沟通内容 -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2][3][5]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九方面[6] 管理工作开展 -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6] - 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专人负责[7] -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利用互动易平台[7] -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现场参观等提供便利[10]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10] 部门与人员职责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21] - 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22] - 公司接待调研董秘原则上全程参加,证券部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董秘审核[13][19] 工作规范与培训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规定,不得出现透露未公开信息等8种情形[14]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4种素质和技能[14] - 公司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系统性培训并积极参加外部培训[15] 档案与信息披露 - 公司应详细记载特定对象活动情况并在定期报告披露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15]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15] -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注重诚信、保证公平性,不得就未公开重大信息提问进行回答[16][17]
洋河股份(00230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或组织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特定股东回避表决并不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5]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8] - 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5%,及时披露并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12]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2]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价格有国家定价按规定执行,无则按市场同类标准或合理成本加利润定价,其他情况协议确定[9]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2] - 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定期报告披露,有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22] - 可对当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4] 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 因公开招标等导致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25]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四种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24] -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6]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2]
洋河股份(00230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任期与增补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5] - 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六十日内增补[5] 会议相关 - 部分人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10] - 提前3日发通知,紧急可口头[10] - 快捷通知2日无异议视为收到[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20]
洋河股份(00230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4] - 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持有总数的25%[19][20] 买卖时间限制 - 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5]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5] 违规处理 - 违规6个月内买卖,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6] 信息申报 - 新任、现任信息变化或离任2个交易日内委托申报[10] 减持规定 - 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1][12] - 实施完毕或未实施按规定报告并公告[12] 增持规定 - 增持应披露计划,实施过半通知公司披露进展[12] 股份变动披露 - 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披露[13] 股份锁定 - 上市满一年后新增无限售股按75%自动锁定[19] - 离任申报后6个月内锁定持有及新增股份[21] 其他 - 多账户应合并,合并前分别处理[19] - 限售解除满足条件可申请,剩余额度内解锁[21]
洋河股份(00230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10月2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 - 公司应披露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各有相应披露时间要求[12]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或营业用主要资产处置超30%需披露[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披露[21][22] 股东会与董事会 -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发通知,董事会会议后报决议备案[18] - 公司应在特定时点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4] 人员职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和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31][43]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行为,审核财务会计报告[34] 档案管理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和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39][40][52] 特殊情况处理 -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豁免披露,符合情形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1][62] - 信息披露违规有相应处理措施[68]
洋河股份(002304) - 董事会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ESG委员会组成 - 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 由董事长等提名[4]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5] ESG委员会运作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1] - 定期会议提前3日发通知,快捷通知2日无异议视为收到[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12] ESG委员会增补与档案保存 - 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时,董事会60日内增补新委员[5] - 会议记录等档案保存期为十年[13]
洋河股份(00230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审计工作安排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时间安排[3] -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并记录情况[4] 报表审阅 -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后,审计委员会审阅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2][5]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 -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评价质量并按流程表决[3] 报告提交 - 审计委员会对年审报表表决,提交董事会审阅及相关报告和决议[2] 其他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出具内控评价报告[3] - 年报编制审议期间委员负有保密义务[4]
洋河股份(00230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制度审议 - 制度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 董事辞任 - 公司需在收到董事辞任报告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4] - 公司应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2] 离职手续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14] 股份转让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4]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14] 追责复核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7]
洋河股份(00230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18:5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