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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0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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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04-25 22:1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永太科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04-25 22:1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监督工作,对公司决策程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一)出席列席会议情况 1、报告期内,监事会全体监事依法列席了公司的董事会,对董事会的召开 和程序进行了监督,并认为董事会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各项 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未出现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监事会全体监事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发表了意 见。 3、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 3 次会议,各次会议的召开和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历次会议情况 1、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 召开,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2 ...
永太科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4-04-25 22:11
经核查独立董事柳志强先生、张伟坤先生、郑峰女士、许永斌先生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 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柳志 强先生、张伟坤先生、郑峰女士、许永斌先生(已于 2023 年 12 月离任)提交的 《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对 3 名在任独立董事、1 名离任独立董事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
永太科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4-04-25 22:11
财务审计 - 审计浙江永太科技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2] -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和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3] -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4] 审计结论 - 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在重大方面保持有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6] 风险提示 - 内部控制有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推测未来有效性有风险[5]
永太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4-25 22:11
提名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是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5] 提名委员会职责 - 拟定董事等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建议[6] - 审查被提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7] 会议相关规定 - 不定期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紧急可随时通知[1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3]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14] 任期与执行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16]
永太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4-04-25 22:11
内部控制评价 - 公司对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无重大缺陷[4]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和营收占合并报表对应总额100%[6] 缺陷评价标准 - 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按营收、资产总额比例划分[7][8] - 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按营收、资产总额损失比例划分[13] 报告情况 - 报告期内无财务、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或重要缺陷[15][16] - 无其他需说明的内控相关重大事项[17] - 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发布[18]
永太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2024-04-25 22:1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 ...
永太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报表的专项说明
2024-04-25 22:11
会计政策变更 -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规定并追溯调整2022年财报[1] - 追溯调整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 - 执行变更对公司财务无重大影响[4] 财务数据调整 - 2022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后为123,341,459.42元[7] - 2022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后为107,696,190.52元[7] - 2022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调整后为2,057,079,840.83元[7] - 2022年1月1日未分配利润调整后为1,604,762,945.25元[7] - 2022年度所得税费用调整后为138,784,103.07元[7]
永太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04-25 22:1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
永太科技: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2024-04-25 22:1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二三年度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 | 目录 | 页次 | | --- | --- | --- | | 一、 | 审计报告 | 1-5 | | 二、 | 财务报表 |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1-4 | | | 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 5-6 | | | 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7-8 | | |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9-12 | | | 财务报表附注 | 1-124 | 审 计 报 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616 号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 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财 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