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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份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程序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履行相关承诺 [1] 股份定义与保密义务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2] -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计入持股范围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未公开的公司经营及财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禁止利用内幕信息炒作公司股票 [2] 股份转让限制情形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个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2] - 涉及证券违法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时禁止转让 [2]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或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不得转让股份 [2] 转让比例与计算方式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 持股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3] - 可转让数量以上年末持股数为基数计算,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3][4] - 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4] 限售股份管理 - 因股权激励等情形设置限制性条件的股份需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4] -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4] 禁止买卖期间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 [4] -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告前5日内禁止交易 [4] - 重大事件发生或决策程序启动至披露期间不得买卖 [4] 违规交易处理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反向操作股票的交易收益将被收回 [5] - 违规交易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 [5] 内幕信息管控 - 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控制的法人组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5] - 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实体也纳入管控范围 [5] 信息申报要求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信息变更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6][7] - 申报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及离任职时间等 [6] 交易事前通知 - 买卖本公司股份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7] -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状况并提示合规风险 [7] - 涉及需披露的交易需履行监管披露义务 [7] 信息披露与日常管理 - 股份发生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将公开变动详情 [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持股数据、办理信息申报并定期检查披露情况 [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盛视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包括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两类情形 [2][5][6] - 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及登记保管机制 要求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保存期限达10年 [4][9][11] - 制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在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及时披露 [5][13][14]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16] 暂缓与豁免披露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2][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7] 内部管理与审批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3][8] - 审批需经业务部门申请 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最终决定三环节 [4][9] - 符合条件的信息需登记并保密 相关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 [4][9][10] 登记与持续跟踪机制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及审核程序等内容 [4][10]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及可能影响等事项 [5][10] - 公司需持续跟踪事项进展 并在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时及时报告 [5][12] 披露触发条件与后续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在原因消除 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应及时披露 [5][1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情况 [5][1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6][15] 附件与配套文件 - 制度包含审批表 保密承诺函及登记表三份附件 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8][9][10][11][12][13][14] - 审批表需记录申请部门 披露事项 原因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等内容 [8] - 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9][10]
盛视科技: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核心内容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 确保审计独立性 [1] - 审计委员会需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安排 [2] - 审计委员会需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3] 审计流程管理 - 年审会计师进场前需审阅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 - 审计过程中需加强与年审会计师沟通 审阅初步审计意见后的财务报表 [5] - 审计完成后需对审计后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并提交董事会审核 [6]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 需向董事会提交对本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决议 [7]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确需改聘时需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8] - 续聘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对本年度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9] 保密义务与合规要求 -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10] - 规程未尽事宜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1] -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2]
盛视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续聘及改聘流程 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选聘标准 确保审计质量和股东利益 [1][2][5]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股东会审议前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 -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1] - 需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完善的质量控制及风险控制制度 [1] - 需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 [1] - 需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 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提议启动选聘、审议选聘文件及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2] - 选聘流程包括资质审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5] - 评价标准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5] 选聘调查与审核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阅执业质量资料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6] - 审计委员会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不符合执业质量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被提案 [6]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为1年 可续聘 续聘时需对其执业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6] 改聘规定 - 改聘时审计委员会需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 并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调查 [7]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陈述意见 [8]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时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8]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8] 监督和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异常情况 如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费用大幅变动 [10] - 选聘存在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时 公司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经济处罚 [10]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审计报告质量问题时 公司不再续聘 [10] -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时 审计委员会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1]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1]
盛视科技: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文章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独立性 [1] 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 - 控股股东关联方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 [1] - 明确禁止六种资金提供方式:垫支工资福利等费用、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2] - 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资金管控与监督机制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审议批准 [3] - 财务总监需定期检查货币资金和资产受限情况 监控关联方交易和资金往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3] - 审计委员会需督导内审部门每半年检查大额资金往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 - 注册会计师需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需就专项说明公告 [4]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控股股东需保障中小股东提案权、表决权和董事提名权等权利 确保交易公平性 [4] - 禁止控股股东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 [4] - 禁止控股股东要求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以不公平条件交易、向无清偿能力方提供资金或担保等七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 - 控股股东需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5] 责任追究与处罚 - 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造成损害的控股股东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责任 [6] - 对协助侵占公司财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可给予处分、提请罢免或解聘 [6] - 对造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7] - 违规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 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
盛视科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薪酬管理框架 - 制度旨在完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激励与约束机制 提升经营管理效益 [1] - 适用对象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1] 薪酬确定原则 - 基础薪酬依据岗位价值 职责及市场行情 体现责权利统一与公平公正原则 [1] - 绩效薪酬与个人绩效考核及公司经济效益挂钩 实行约束与激励并行机制 [1] 薪酬管理机构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薪酬方案 审查履职情况并监督执行 [3] -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实施考核与薪酬方案 [3] 董事薪酬方案 -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 标准为每人每年72,000元人民币 按月平均发放 [5] - 非独立董事不设津贴:兼任高管者按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担任其他职务者按岗位领取薪酬 未任职者不领取薪酬 [7]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 薪酬由基本薪资和绩效薪资组成 基本薪资依据岗位职责 重要性及行业水平确定 绩效薪资与个人考核及公司业绩挂钩 [7] - 公司可通过限制性股票 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实施中长期激励 [7] - 董事参会差旅费及履职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7] 绩效考核与发放机制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年度考核并提出下年度薪酬方案建议 [8] - 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 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8] - 薪酬为税前金额 公司代扣个税及社保后发放 [9] - 离任人员按实际任期和绩效结算薪酬 [9] 薪酬调整机制 - 薪酬体系可随公司经营战略变化调整 [10] - 遇重大内外部变化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提议调整标准 内部因素包括经营情况 组织架构 外部因素包括行业政策 市场环境等 [10] - 可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薪酬补充 [10]
盛视科技: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 独立董事定义与职责 -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2] -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备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 [2] 任职资格与独立性要求 - 独立董事需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4]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由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人员担任 [4][5]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5] 提名、选举和更换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6]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7]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7]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8] 职责与职权 - 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等职责 [8] - 独立董事拥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 [9]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等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9][10]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 工作条件与支持 -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18] -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19]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19]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9]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1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15][1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 [1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需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1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16]
盛视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2][4] -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2] 委员会职责权限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 对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 - 对相关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 决策程序机制 -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前期准备工作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可设副组长1-2名 [2][4] - 决策流程包括意向上报 初步可行性报告 初审 协议洽谈及正式提案提交 [4] -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进行讨论 将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4] 会议议事规则 - 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临时会议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5] - 会议通知需提前三天发出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 [5][6]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6]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采用视频 电话或其他方式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6] 会议保障机制 -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副组长可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6]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7]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决议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7] - 所有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7]
盛视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总则与法律依据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股东会运作[2]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则在《公司法》规定情形出现时召开[2] - 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召集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3]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5][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且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0][6]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需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予以配合[12][11] 提案与通知要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需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14] - 股东会通知需在年度会议20日前、临时会议15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且需充分披露所有提案内容及背景资料[15][16] - 讨论董事选举时,通知需包含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持股数量、关联关系及处罚记录等信息,且每位候选人需作为单项提案提出[1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会议不得无正当理由延期或取消,若需变更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18][19] 会议召开与表决机制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电子通信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或迟于会议当日9:3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会议结束日15:00[20][21] -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自身股份无表决权;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23][31] - 选举董事时需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开进行,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32] - 表决需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结果;同一表决权仅能选择一种方式投票,重复投票以第一次为准[37][35] 决议与记录管理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内容包括出席股东人数、持股比例、表决结果及决议详情;若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39][40] - 会议记录需包含会议议程、出席人员、表决结果、股东质询及答复等内容,并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等签名,保存期限为10年[41][17]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可被股东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但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实质的除外[45][18] - 公司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且需确保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44][42]
盛视科技: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以完善治理机制和加强内部控制 强化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作用并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1] 制度目的与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 [1] - 制度旨在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并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1] 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 - 独立董事需勤勉尽责并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监督协调职能 [2] - 独立董事有权通过会谈 实地考察及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形式积极履职且相关工作需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5] - 独立董事应与管理层全面沟通公司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6] - 独立董事在审计期间需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年度审计安排 特别关注业绩预告及更正情况 [7] - 独立董事需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且见面会需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7] -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时可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独立聘请外部机构 费用由公司承担 [10] - 独立董事需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对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或完整性有异议时应陈述理由并披露 [11] 公司配合与保障义务 -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且不得限制其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3] - 公司需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5] 保密与合规要求 -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且在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内容 [4] -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时应要求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 [8] 决策程序与异议处理 - 独立董事需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提议程序 决策权限 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及议案材料完备性 [9] - 独立董事可要求补充 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若发现与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9] -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时可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审议事项 董事会应予采纳 [9]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