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00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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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公司基本事项变更 - 公司注册资本由261,307,388元减少至261,277,638元,股份总数由261,307,388股减少至261,277,638股,主要因激励对象离职及放弃权益导致回购注销 [1] - 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A4201-4206(整层)、43整层、45整层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25号泰然苍松大厦十七层 [2] - 公司经营范围新增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及销售许可,其他一般经营项目及许可经营项目保持不变 [2][3]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等条款,更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表述 [4] - 新增第九条明确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归属及追偿机制 [4] - 经营范围条款同步更新为最新内容,包括新增射线装置相关业务 [5]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 修订股份发行、回购及转让规则,明确财务资助限制及股份回购情形 [6][7][8] - 调整股东会职权范围,新增审计委员会职能及股东提案权细节 [9][10][11] - 完善关联交易表决机制,要求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充分披露 [12][13] 股东权利与义务 - 明确股东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表决权、信息查阅及剩余财产分配等 [14][15] - 规定股东义务包括出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16][17] - 新增控股股东行为规范,要求维护公司独立性及禁止资金占用等 [18][19] 会议及决议机制 - 股东会召开条件及程序细化,包括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及提案提交规则 [20][21][22] - 明确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通过标准,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23][2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署确认 [25][26]
盛视科技: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公司治理变更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将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 由6名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 [1][2] - 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相关议案已通过董事会审议 尚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1]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设置1名职工代表董事 该设置需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1] 职工代表董事任命 - 张浒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将与6名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共同组成新一届董事会 [1][2] - 张浒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4万股 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舟山智能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间接持有10.4832万股 [3] - 张浒先生持有员工持股平台0.99%份额 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无关联关系 [3] 董事任职资格 - 张浒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未受过监管处罚或纪律处分 [2][3]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符合监管要求 [2] - 张浒先生拥有博士学历 曾任职中国南方电网广东电力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员 2015年加入公司 现任新技术研究院智能算法部经理 [2][3]
盛视科技: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明确现金分红优先原则及具体比例要求 建立差异化分红机制并规范决策流程 [1][2][3][4][5] 利润分配形式 -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可结合股票股利但不单独派发股票股利 [2] - 现金分红条件包括实现盈利、无保留审计意见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单次支出超净资产20%或5000万元) [2][3] 现金分红比例要求 - 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归母净利润10% [2] - 连续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不低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 [2] - 中期分红需经股东会批准 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母净利润 [4] 差异化分红机制 - 根据发展阶段实施差异化比例: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20% 无重大支出时占比最低80% [2] - 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及盈利水平为分红比例考量因素 [2] 利润分配限制情形 - 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超80%或经营现金流为负时可不予分红 [3] 决策与调整机制 - 利润分配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4] - 政策调整需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参会便利 [4][5] - 调整后政策需符合监管规定 并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 [4]
盛视科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涵盖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时 自股东会选举新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职工代表董事则自职工大会选举新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1]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 - 特定情形下 如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缺会计专业人士 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提出辞任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3]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董事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需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自董事会收到时生效 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 [3] 移交手续及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与继任者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交接 包括文件资料和未完成工作 确保业务连续性 [3] - 公司审查离职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 未履行承诺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4] - 涉及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时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 并向董事会报告 [5]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5]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时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并跟踪监督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5]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离职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5] - 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6]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遵守持股变动规定 所持股份总数25%的转让限制 但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 [6] - 对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作出承诺的 需严格履行 [6] - 持股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监督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6]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公开承诺或移交瑕疵等情形时 董事会有权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7]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8]
盛视科技: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黄新)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董事会提名黄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声明其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条件 [1] 提名程序与资格审查 - 被提名人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1] - 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密切关系 [1] -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独立董事候选人 [1] 法律合规性 -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1] -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任职资格要求 [1] -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 - 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4] 独立性保障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 [5] -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非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5] - 未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前五名股东处任职 [5] - 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 - 未为公司及相关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6] - 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6][7] 任职记录与诚信状况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刑事或行政处罚 [7] - 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无明确结论 [7]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8] -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8] - 未因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且未满十二个月 [8] - 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数量不超过三家 [8] - 未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8] 资格认证与培训 - 已参加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材料(如适用) [2]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相关高级职称/博士学位(如适用) [5] 特殊行业合规 - 未违反《公务员法》、中纪委、中组部、教育部、央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等机构对特定行业独立董事任职的相关规定 [2][3][4]
盛视科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董事会换届选举 - 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7人第四届董事会 [1] -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玮、张雪莲、黄新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 - 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人数占比符合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 [2] 董事候选人持股情况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瞿磊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60.20百万股,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冰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7.21万股,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股份,持有平台14.15%份额 [6]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苗应亮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0.81万股,并担任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平台2.83%份额 [7] 董事候选人背景 -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玮为会计专业人士,现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资格 [7] -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雪莲具有法律背景,现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多家机构仲裁员及专业委员会职务 [8][9] - 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新为副教授及高级工程师,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师,兼任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项目评审专家 [10]
盛视科技: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投资者联系地址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公司地址变更 - 公司办公地址由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A4201-4206(整层)搬迁至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四道11号(原齐民道1号)盛视大厦 [1] - 投资者联系地址同步更新至新址 其他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755-83849249、传真0755-83849210、网址www.maxvision.com.cn及邮箱investor@maxvision.com.cn均保持不变 [1] - 变更自公告披露日起生效 公司提示投资者注意地址变更事项 [1]
盛视科技: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张雪莲)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董事会提名张雪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声明其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并承诺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 被提名人资格审查 - 被提名人已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密切关系 [1] -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1] - 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1] 任职资格符合性 - 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 - 被提名人已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2] -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 独立性要求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5]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5]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 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5]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 - 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6] - 被提名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6][7] 合规记录 - 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 [7] - 被提名人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未届满 [7] - 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届满 [7] - 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7] - 被提名人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无明确结论意见 [7] - 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8] - 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8] 任职限制 - 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且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8] - 包括本次提名在内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8] - 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8] 提名人承诺 - 提名人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8] - 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报送声明内容或对外公告 相应法律责任由提名人承担 [9] - 被提名人任职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任职资格情形 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10]
盛视科技: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张雪莲)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张雪莲作为盛视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其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 并承诺勤勉履职[1][9] 资格符合性 - 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与提名人无利害关系[1] -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1] -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任职资格[1] -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2] - 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适用)[2] -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 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相关工作经验[4] 独立性保证 - 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5] - 本人及直系亲属非公司持股1%以上股东或前十名自然人股东[5] - 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处任职[5] - 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5] - 未为公司及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5] -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无重大业务往来[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7] 合规记录 -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7] - 未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7]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刑事或行政处罚[7] - 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7]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7] -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8] - 未因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被撤换且未满十二个月[8] 任职限制 - 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含该公司)[8] - 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8] 责任承诺 - 保证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8] - 承诺勤勉履职 不受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方影响[9] - 如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将立即辞职[9] - 在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要求时将继续履职[10]
盛视科技: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规范审计工作 提升审计质量 强化内部控制 促进经济目标实现 [1] - 审计部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 具备检查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及财务信息的权限 [1][2] - 审计范围覆盖公司本部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包括财务收支 经营活动 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有效性 [1][3][4] - 审计程序包括年度计划制定 审计通知 证据收集 报告编制 整改跟踪及资料归档 审计档案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5][6] - 对审计人员及被审计对象设立明确奖惩机制 包括表彰奖励 行政处分及刑事责任追究 [6][7]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 配备若干审计人员 建立多层次审计监察体系 [2] - 审计人员需具备较高财务会计及审计业务水平 熟悉公司经营及内部控制 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 [2] - 审计部可邀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 经费由公司支持 [2] - 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保护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2] 审计职责与权限 - 审计部需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有效性 [3] - 审计部需审计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及完整性 [3] - 审计部需协助反舞弊机制建设 检查舞弊行为 重大问题需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包括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发现问题 [3][4]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实施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 对外投资等 [4]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 -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调用资料 封存凭证 制止违规行为及提出奖励建议 [4] 审计工作程序 - 审计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 - 审计项目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通知 特殊业务可实施时送达 [5] - 审计实施包括审查凭证 调查取证 座谈 检查 抽样及分析等方法 记录于工作底稿 [5] - 审计报告需客观准确清晰完整 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七日内未答复视为无异议 [5][6] - 审计部跟踪审计决定执行 可进行后续审计 被审计对象可申诉或申请复议 [6] - 审计资料需整理归档 保存至少十年 违法违纪案件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6] 奖励与处罚机制 - 审计人员表现突出 挽回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获表彰奖励 [6] - 审计人员严重失职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收受贿赂将受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7] - 被审计对象拒绝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材料 阻挠审计 泄露秘密或拒不执行决定将受处罚 [7] - 为审计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的有功人员将获奖励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