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00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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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2024-04-01 16:21
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4-01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21 元/股(含),具体回 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将用于实施股权激 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次回购 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 内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 二、 股份回购实施进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
三和管桩: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2024-03-28 17:13
回购方案 - 回购资金总额1000 - 2000万元[3][11] - 回购价格不超12.21元/股[3][9] - 预计回购股份81.9001 - 163.8001万股,占比0.14% - 0.27%[11]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日起12个月内[3][13] 数据测算 - 按1000万元测算,回购后有限售条件股份占比从66.45%变为66.58%[18] - 按2000万元测算,有限售条件股份占比从66.45%升至66.72%[20] - 按2000万元测算,占总资产、净资产等比重分别为0.29%、0.72%等[21] 进展披露 - 2024年3月22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8] - 2024年3月23日、28日分别披露相关公告[29] - 回购实施期间按不同情况披露进展[31] 风险提示 - 回购存在因股价等无法实施或变更终止风险[33] - 回购股份用于激励或持股计划可能被注销[35]
三和管桩: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2024-03-27 17:37
股东持股情况 - 广东三和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97,411,800股,占总股本49.65%[1] - 中山诺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4,570,350股,占总股本7.44%[1] - 中山市凌岚科技资讯有限公司持股30,067,750股,占总股本5.02%[1] - 广东粤科振粤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2,160,889股,占总股本2.03%,占无限售股份比例6.05%[1][2] - 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514,285股,占总股本1.59%,占无限售股份比例4.73%[1][2] - 广东省方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7,400,000股,占总股本1.24%,占无限售股份比例3.68%[1][2] - 广东迦诺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600,000股,占总股本0.93%,占无限售股份比例2.79%[1][2] - 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基金持股4,761,904股,占无限售股份比例2.37%[2] - 财通基金相关计划持股3,809,524股,占无限售股份比例1.90%[2] - 林爱弟持股1,974,500股,占无限售股份比例0.98%[2]
三和管桩: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2024-03-22 18:21
回购计划 - 拟用1000 - 20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A股[2] - 回购价格不超12.21元/股,上限为均价150%[2] - 预计回购81.9001 - 163.8001万股,占比0.14% - 0.27%[3] - 实施期限为董事会通过日起12个月内[4] - 回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用部分三年后注销[10] 财务数据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681488.24万元,净资产276889.92万元[17] - 流动资产405784.94万元,货币资金148522.67万元[17] - 回购上限2000万元占总资产、净资产等比重分别为0.29%、0.72%等[17] 其他要点 - 回购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8] - 董事等前六个月无买卖及内幕交易[18] - 相关主体回购期暂无增减持计划[19] -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回购事宜[21] - 回购方案已全票通过,无须股东大会审议[22] - 回购方案存在价格超出上限等实施风险[23][24]
三和管桩: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3-22 18:21
回购股份 - 拟以1000 - 20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6] - 预计回购81.9001 - 163.8001万股,占比0.14% - 0.27%[6] - 回购价不超12.21元/股[5] - 实施期限12个月内[8] - 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6] 会议相关 - 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 -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12] - 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12]
三和管桩: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03-22 18:21
股东大会信息 - 公司定于2024年4月9日14:30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1] - 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29日[3] - 登记时间为2024年4月7 - 8日9:30 - 15:00[5] 投票信息 - 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有规定[1][12][13] - 普通股投票代码为"363037",投票简称为"三和投票"[11] 提案信息 - 股东大会涉及总议案及12项非累积投票提案[16] - 提案表决通过条件不同[3] 其他信息 - 需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并承诺内容真实准确[20] -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
三和管桩: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2024-02-28 16:41
委托理财安排 - 拟用不超6亿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2] - 额度12个月内有效,可循环滚动使用[2] - 仅限投资低风险产品、结构性存款和货币型基金[3] 决策与风险 - 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决策并签合同[4] - 投资收益具不确定性,建立内控防风险[6][7] 审议与影响 - 2024年2月28日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议案[11][12] - 不影响日常资金周转和主业,能提升业绩[8][10]
三和管桩: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2024-02-28 16:41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 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 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 报公司审批,未经 ...
三和管桩: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2-28 16:41
会议与议案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通讯召开,9位董事全出席[1] - 多项修订议案表决9票同意,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 多项制定议案表决9票同意[22][23][24] 人员调整 - 公司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吴延红退出,韦绮雯当选[25] 理财投资 -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不超6亿元,12个月内有效可循环[27]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表决9票同意[27]
三和管桩: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2月修订)
2024-02-28 16:41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 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