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3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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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30018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48
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须对方提供反担保,子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3] - 董事会审批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超权限由股东会决议[3] 股东会审批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审批[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审批[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审批[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批[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审批[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批[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审批[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0]
力源信息(30018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48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0]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18] -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8]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18]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1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才符合要求[17] 用途变更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3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4]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4] - 注册会计师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公司应披露鉴证结论[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资产披露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应在资产权属变更后连续三期年报披露资产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26] 项目实施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2]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2] - 公司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22] 责任承担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7]
力源信息(30018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48
身份信息申报 - 董事、高管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需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完成,如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5] 股份变动申报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公告[5] 交易限制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6] - 董事、高管在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4]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7] 持股披露 - 定期报告需披露董事、高管报告期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包括期初、增减、期末持股数量等[8]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管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12]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2]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12]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董事、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股份不得转让[13] 股份锁定 -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新增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17] -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7] 可转让股份计算 - 每年首个交易日,以董事、高管上年最后交易日登记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数额[17] - 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17] - 董事、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年末所持股份总数作次年计算基数[18] 股东参照执行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参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执行[2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5] - 该制度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4日制定[26]
力源信息(300184)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48
人员设置 - 公司设一名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4][5] -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可代行部分职责[7] - 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10] 会议制度 -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主持[10] - 8种情况可即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11] 报告机制 - 总经理就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14] - 日常经营中总经理随时向董事长汇报工作[14] 执行细则 -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16]
力源信息(300184)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48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按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 行。 第三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不得成为对所 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公司应在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审批 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 出决策。 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将公司拥有的资 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 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
力源信息(300184) - 年报报告制度(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48
年报报告制度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章 年度报告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 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 人签字责任和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年 度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 ...
力源信息(30018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48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 ...
力源信息(300184)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33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 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 ...
力源信息(300184)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33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
力源信息(300184)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24日)
2025-10-24 19:33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为规范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与第二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