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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天网络(30049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9 19:33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盛天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 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 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 ...
盛天网络(300494) - 盛天网络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9 19:33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 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 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 章制度, ...
盛天网络(30049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19:33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4] 独立董事补选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4] 会议通知与召开 -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10] -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0] 会议决议与委托 -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0] -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10]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12]
盛天网络(30049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9 19:33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交易,经程序审议披露[11][12] - 股权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报告[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决策程序[15] 交易标的要求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基准日距股东会不超一年[14] - 交易标的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不超六个月[13] 表决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4] 特殊关联交易情况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程序审议并提交股东会[2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部分需反担保[21] - 公司与关联方委托理财按额度累计计算适用决策程序[22]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公开招标拍卖等[25]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表决披露,如现金认购证券等[26] 关联交易协议与定价 - 关联交易签书面协议,明确政策,主要条款变化重新审批[20]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参照原则和方法,无法定价需说明[20][21]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3]
盛天网络(30049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9 19:33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管任职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5] - 董事、高管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6]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6] - 董事、高管因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各自每年转让不超各自持股总数25%[8] 违规处罚 - 违规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并处10万 - 100万元罚款[5] - 董事、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收益收归公司,并处以罚款等[15] 计划披露与报告 - 董事、高管减持计划每次披露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7] - 董事、高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两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完成公告[8] - 董事、高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日起不超六个月[8]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高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4] - 董事、高管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4] 信息管理与申报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管身份及持股数据信息,办理网上申报并检查披露情况[10]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等情况需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10] - 董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及配偶拟买卖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应通知董事会秘书[11] - 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时,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1] - 计划和报告内容需包含上年末持股数、变动日期数量价格等[12] 限售股相关 - 董事、高管所持限售股满足解除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12] - 董事、高管离任后6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股份全部锁定[13] 再次聘任规定 - 董事、高管离任后3年内拟再次聘任,公司应提前5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深交所5个交易日未异议方可提交审议[13] 办法实施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正式实施[18]
盛天网络(300494)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19:33
战略委员会组成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三名含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5] 战略委员会运作 - 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8] - 特殊议题由董事会秘书收集提交[9]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可豁免[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2] - 以现场会议为主,视频、电话符合条件视作出席[13]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4] 议事规则 -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解释[16]
盛天网络(300494)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10-29 19:3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遵循规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设批准程序[6] - 质押股票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9] - 转让股份应遵守限制性规定及相关承诺[10] - 不得通过非提案权、表决权方式影响人事任免[11] - 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借用金融类账户[6] -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7] - 不得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8] - 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设备和厂房[9] - 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1] 股份买卖和增持限制 - 控股股东等不得在年报、半年报前15日及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买卖股份[11] - 拥有权益股份达30%但未达50%,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2%[15] - 持股5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累计增持2%,至公告当日不得再增持[18] - 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30%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2%,股份锁定期6个月[19] - 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30%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超2%,按规定要约收购或申请豁免[20]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达1%,应通知公司并披露进展公告[16] 股份减持规定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首次卖出前15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24]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4]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低于年均净利润30%,控股股东等不得减持[25] - 最近20个交易日任一日收盘价低于净资产或发行价,控股股东等不得减持[25] - 控股股东等通过集中竞价减持,90日内不超公司股份总数1%[25] - 控股股东等通过大宗交易减持,90日内不超公司股份总数2%[26] - 未实施完毕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5] - 控股股东等通过协议或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26] 信息披露要求 - 控股股东等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事项[11] - 应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3] - 因股本增加致控股股东等权益股份比例触及或跨越5%及整数倍等,应披露变动情况[20] -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致股本增加,每季度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21] - 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致股本增加,应在定期或临时公告中披露变动[23] 资金占用管理 - 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等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董秘为执行人[35] - 财务部需加强财务过程控制,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35] - 注册会计师审计年报时需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并说明[36]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关联担保和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37] - 公司不得多种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37][38] - 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审批和披露,明确结算期限[38] - 公司闲置资产给关联方使用需审批,签协议并收费[39] - 发生资金占用,董事会应要求控股股东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还款[39] - 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偿债需符合规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40] 其他规定 - 控股股东等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过渡[11] - 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32] - 追加股份限售承诺涉及增加已解除限售股份持有期限,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办理变更手续[34] - 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43]
盛天网络(30049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19:33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至少1名独董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董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4] 人员变动规定 - 辞职致人数或专业人士不足,拟辞职者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5] 会议相关安排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同意可豁免[12] - 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召开[12]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10年[14] 审计部情况 - 公司设审计部,在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5] 提案处理 -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7][14]
盛天网络(300494)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10-29 19:33
资金占用制度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1][2]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2] - 关联方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5] 清偿方式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可探索金融创新方式[6] -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资金[7] 交易与承诺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需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并披露信息[7] - 关联方承诺占用资金归还、违规担保解除前不转让股份[9] 责任与监督 - 董事会为资金往来责任部门,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0] - 财务部门支付需审查决策程序并备案[11] - 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往来财务档案并编制汇总表[13][20]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核查并监督内控执行[14]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资金往来情况[14]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需出具专项说明并披露[14] 责任追究 - 董事、高管违反制度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6] - 控股子公司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需追究法律责任[16] - 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应催还并追究法律责任[16]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1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8]
盛天网络(30049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10-29 19:33
( 2025 年 10 月 ) 第一章 总 则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