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3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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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9-29 17:01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与公告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1] 股权登记与投票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会议记录与决议 - 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18]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0]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1] 投票相关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22]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3]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3]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4] 会议时间与结果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4]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内容[25]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作特别提示[25] 决议实施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章程就任[25]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25] 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5] 规则说明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7] - 规则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27]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7]
恒实科技(30051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9-29 17:01
担保定义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2] 担保审批 - 为不符合条件但担保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议案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1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2] 担保后续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18] 违规处理 -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制度执行,违规造成损失董事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20] - 未经合法授权个人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担责后可追偿[20] - 董事会违规作担保决议致损失,参会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使公司担责且造成损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偿[20]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22]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2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4]
恒实科技(30051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9-29 17:01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7]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7][8]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8]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8]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预告[14] 报告审议与确认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6]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事件、大额赔偿责任、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法院裁决禁止转让为重大事件[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2] 信息披露流程 -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24] - 定期报告草案由总经理等人员编制,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 重大事件发生时,相关人员应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24] 责任人职责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2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培训[28] -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29]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29] - 除董事会秘书外,非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31] 其他事项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相关主体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3]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4] -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36]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泄露补救[37]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9] - 可能影响股价情形发生时责任人应向董事会和董秘报告[41] -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特定文件董秘应向董事长报告[42] -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44]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48]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及赔偿[48]
恒实科技(30051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9-29 17:01
制度目的 -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与投资者沟通[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等[5] 管理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有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3] 沟通内容与渠道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7] - 公司通过官网、新媒体等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6] 工作要求 -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等并由专人负责[7] -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答复投资者诉求[8] - 特定情形下公司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0] -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10] 人员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5] 信息披露限制 -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八类情形[16] 人员素质与培训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品行、专业知识等素质和技能[16] - 公司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培训[17] 调研管理 - 公司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19] -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沟通要求其出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21] 互动平台管理 -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与投资者交流并及时处理信息[21] -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保证公平性[22] 档案制度 -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档案制度[22]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2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7]
恒实科技(3005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9-29 17:01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 理工作负责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 理部门。董事会秘 ...
恒实科技(300513)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09-29 17:01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2]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过半数通过[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资助有条件限制[15] - 董事等告知关联人情况,公司更新名单并备案[9] - 关联交易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4] - 未达标准但交易所认为必要,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2]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担保需反担保[16] - 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7]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披露[16]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披露[16] 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9] - 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招标等部分交易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9] 管理办法说明 - 管理办法“以上”“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1] - 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22]
恒实科技(300513) - 公司章程
2025-09-29 17:01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4 | | | --- | --- | ---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7 | | | 第一节 | 股东 7 |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1 |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4 |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6 |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 | 第一节 | 董事 22 |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5 |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28 |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0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33 |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36 |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 | 第一节 | 通知 37 | | | 第二节 | 公告 38 | | | 第一节 |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 | 第二节 | 解散和清算 39 | | | | |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 ...
恒实科技(30051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9-29 17:01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 ...
恒实科技(30051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9-29 17:01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 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聘任一名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 ...
恒实科技(30051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9-29 17:0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2] 差错情形与认定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等六种情形[3][4]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取决于差错影响的项目金额和性质[4] 处理流程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由内审等部门处理审核[5][6]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由内审等部门处理审核[6] 责任承担与追究 - 董事长等对年报和财务报告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6] -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六种形式,可附带经济处罚[11] 结果应用 -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