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盛德鑫泰(300881)
icon
搜索文档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8-26 22:16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6 2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 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离职类型与离职程序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 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但发生下列情 ...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6 22:16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当及时 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 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 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 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 (包括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 ...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8-26 22:16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 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 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2025-08-26 22:16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 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 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 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 投资、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6 22:1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 ...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08-26 22:16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公司财务 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 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 ...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8-26 22:16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将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相关交易与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 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 ...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6 22:16
选聘流程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2] - 选聘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结果需公示[5]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至少每年提交履职及监督报告[10] 评价标准 - 选聘评价标准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5]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金额、定价原则等[6]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事务所、合伙人等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等信息[8] 更换时间 - 更换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8] 提案主体 -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选聘议案[10] 保存期限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9] 聘请流程 -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聘期一年可续聘[12] 续聘情况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开股东会;否定性意见则提请股东会改聘[11] 非年报业务 -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择优选取[12] 改聘审核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应约见前后任事务所,评价后发表意见[14] 改聘条件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确需改聘需经多环节决议并通知被改聘事务所[14] 解聘处理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事务所应事先通知,股东会表决时事务所可陈述意见,改聘需详细披露信息[15] 主动终止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了解原因报告董事会,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5]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选聘情况,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7] 违规处理 - 对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董事会可通报批评,股东会可解聘事务所,责任人担责[17]
盛德鑫泰(300881) -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2025-08-26 22:16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 书。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公 司证券法务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公司证券法务 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