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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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8 16:26
董事会组成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5] - 董事会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含审计、提名等[8] 会议召开 - 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通知[15] - 特定股东或董事联名提议,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16] - 临时会议提前3日通知董事[19] 会议举行与决议 - 过半数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0] - 审议提案一般半数董事赞成通过,担保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6] - 董事回避时,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及通过[27] 其他规定 -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5] - 会议表决一人一票,董事长无否决权[25] - 会议记录及决议需签字,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28][31][32] - 决议违规致损,参与董事担责,异议可免责[29]
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4-28 16:2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
法本信息(300925) - 独立董事制度
2025-04-28 16:2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10]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10] - 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罚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13] - 候选人应无被证监会市场禁入、被交易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不良记录[12]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5] - 候选人信息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18] 任期与连任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20] 履职要求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评估并与年报同披露[11]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6]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27]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出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8]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5]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30]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6]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38] - 年度述职报告应包含多方面情况,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45] 辞职与补选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20] - 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除特定情形外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21] 解除职务 - 提前解除应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21] 履职保障 - 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畅通[42]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45] - 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51] 津贴与保险 - 公司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46]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4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48] - 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49]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50]
法本信息(30092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6
财务资助适用范围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特定控股子公司除外[3]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7] - 特定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7]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10] 资助延续与披露 - 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资助视同新行为,需重新报批[10] - 披露资助事项应公告相关内容[16] 违约处理 - 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财务管理中心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证券部披露[17] 违规追责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20]
法本信息(30092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10]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用途变更与审议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9]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5]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资金使用监督 - 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董事会[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26] - 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7] 其他规定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4]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少量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29] -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法本信息(30092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4-28 16:2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 ...
法本信息(30092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控 股子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 括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 ...
法本信息(30092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4-28 16:2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解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 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 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法本信息(300925)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4-28 16:25
董事监事提名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监可实行累积投票制[2] - 董事会等3%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3] - 董事会等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3] - 监事会等3%以上股东可提名股东代表监事[4] 候选人提出与投票规则 - 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前提董监候选人[5] - 股东对单个候选人投票不超有效投票权总数[6] - 投票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或总数多于累积票数无效[6] 当选与重选规则 - 当选董监票数应占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7] - 三轮重选未选出,原任董监不离任,10日内重推候选人[8]
法本信息(300925)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振超)
2025-04-28 16:25
会议召开 - 2024年召开7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独立董事均出席[4] - 2024年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未缺席[5] - 2024年召开2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未缺席[6] - 2024年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未缺席[6] 人员变动 - 2024年1月12日完成第四届董事会成员选举[10] - 2024年1月29日通过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10] - 2024年12月31日刘志坚辞去公司职务[11] - 2025年1月3日沈启盟补选为非独立董事[11] 议案通过 - 2024年4月25日通过续聘审计机构议案,5月20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2024年4月25日通过2024年度薪酬方案,5月2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 2024年4月25日通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12] 其他事项 - 2024年独立董事累计现场工作时间满足15个工作日[8] - 公司按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等报告[9] - 2024年度独立董事严格履职,2025年将继续履行职责[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