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法本信息(300925)
icon
搜索文档
法本信息(300925)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51
公司股份情况 -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37万股[2] - 公司注册资本为42870.8945万元,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2870.8945万股,均为普通股[3][10]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0] 股份转让与限制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8]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8] - 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短线交易收益规定[19]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诉讼[27] 担保与重大事项审议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3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3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32]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4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2]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3]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3名为独立董事[69]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6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96] - 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年度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可实施中期利润分配,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99]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1] 信息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6]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10]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11]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1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8]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19]
法本信息(300925)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7 18:51
审计委员会构成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占多数[4]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4] -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5]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7] 审计委员会运作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60日内补选,未达三分之二暂停职权[7]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提前三天通知成员[23] - 两名以上成员提议等可召开临时会议,紧急时可随时通知[25]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经其审议并提建议,董事会方可审议[10] -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11] - 应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真实性等提意见,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12]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工作,包括制定选聘政策等[14] 其他规定 - 公司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必要时可聘中介,费用公司承担[15] - 董事会收到财务报告问题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16] - 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内审报告,每年审阅一次[17]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会议2个月内召开[18] - 所议事项与成员有利害关系时须回避,无法形成意见则提交董事会[27] - 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8] - 会议议案或报告须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2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30] - 细则“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32] - 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并修订[32]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3] -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27 18:51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5] - 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全为董事,部分委员会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8][9]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15] - 特定情形下,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16] -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情况紧急可随时口头通知[16] 会议变更 -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变更会议事项或提案,应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不足三日会议日期相应顺延或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后按期召开[18] -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变更会议事项或提案,应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并做好记录[18] 会议举行与决议 - 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0] -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出席亦未委托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20] -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5][8] -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出席[23] -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长无一票否决权[26]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一般需半数董事投赞成票;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7]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8] 提案相关 - 提案未通过,条件和因素未重大变化,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提案[28]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等,可要求暂缓表决[28] 其他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3] - 本规则自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36]
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7 18:51
股份锁定与转让 -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高新增无限售股75%自动锁定,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5] -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高新增本公司股份100%自动锁定[5]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登记股份25%算本年度可转让法定额度[7] - 董高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限售股计入次一年可转让基数[7] - 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部转让[7][8]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后两日内申报个人信息[4] - 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任职后两日内申报个人信息[4] - 现任董高个人信息变化后两日内申报[4] - 现任董高离任后两日内申报个人信息[5] 减持规定 - 董高任期届满前离职每年转让不超所持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0] - 董高减持计划每次披露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12] - 董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各自持股总数25%[8] 买卖限制 - 董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12] - 董高在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等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2] 增持规定 - 董高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起不超六个月[14] - 董高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披露进展公告[15] - 董高在公司权益股份达30% - 5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已发行股份2%[15] - 董高通过集中竞价每累计增持达公司已发行股份2%应披露进展公告[17] - 董高完成增持计划或提前终止应履行披露义务[18] - 公司发定期报告时增持计划未完成或期限未届满应披露实施情况[18] - 增持主体在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20] 其他规定 - 公司对董高股份转让规定更严条件应及时披露并管理[20] - 公司董高不得从事本公司股票融资融券交易[20] - 董高违规公司可给予警告等处分[20] - 董高禁售期买卖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追责[20] - 董高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公司可要求民事赔偿[20] - 董高触犯法律法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责[20] - 公司对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完整记录并依规报告披露[21] - 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法规和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2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2]
法本信息(30092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10-27 18:51
财务资助规定 -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无关联人时部分规定可免适用[3][6] - 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6] 审议流程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6]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非关联董事通过并提交股东会[8] 资助限制 - 不得为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8] 后续管理 - 继续资助视同新行为需重新报批[9] - 内审部监督合规性[10]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12] - 披露需公告九项内容[13] - 未还款等情形财务管理中心制定补救措施[14] 制度相关 -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制度[19]
法本信息(30092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7 18:51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3] - 可采用直接续聘、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7]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20][25] 选聘资格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最近三年未受相关行政处罚[4] 评价标准 - 审计委员会评价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13] 聘期规定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5]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24]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两年[24] 信息披露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多项信息[20]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等信息[24]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2]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责任人[22] - 情节严重的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得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22] 生效时间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相同[29]
法本信息(30092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7 18:51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控 股子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 括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和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
法本信息(300925)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7 18:51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间的资金管理亦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 ...
法本信息(30092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7 18:5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擅自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
法本信息(30092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10-27 18:51
会议组成与召集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组成[5] -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可自行召集推举代表主持[5,11] 审议事项与职权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独董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过半数同意才可提交董事会审议[7] - 独董行使特别职权前需经独董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过半数同意[8] 会议召开与通知 - 公司应根据需要和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独董专门会议[10] - 通知原则上提前三天发出,紧急时可随时口头或电话通知[10] 会议举行与表决 - 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12]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至少为十年[13] -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列席,非独董无表决权[21] -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