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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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米旭明)
2025-04-28 16:26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米旭明)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米旭明,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人先后担任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英国埃克 塞特大学(University of Exeter)会计系访问学者、深圳大学讲师、深圳大学副教 授。现任深圳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大学风险研究中心副主任、深圳 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法本信息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 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1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度,作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
法本信息(30092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4-28 16:2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 ...
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8 16:26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 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八)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或者提出有关课 题;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及时 ...
法本信息(30092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8 16:2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需两个月内召开[3] 提议召开 -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变更需征得监事会同意[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变更需征得股东同意[8]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提案变更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表决[33] 通知要求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 - 通知应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16] - 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充分披露提案内容及所需资料,需独立董事意见时应同时披露[16] 自行召集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自行召集,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费用公司承担[10][11] 会议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均为交易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8]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结束当日下午3:00[20] 表决规则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6]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分拆子公司上市、修改《公司章程》等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部分提案除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特定范围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关联股东回避后,有关联关系拟审议事项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主持人员 - 董事长不能履职,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召集时主席不能履职,由过半数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4] 会议报告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30] 其他事项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2]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表决可实行累积投票制[41]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审议需对11项事项逐项表决[32] - 提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需披露是否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8]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决议[39] - 本规则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42]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
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4-28 16:2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
法本信息(30092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及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 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 ...
法本信息(300925) - 独立董事制度
2025-04-28 16:2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10]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10] - 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罚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13] - 候选人应无被证监会市场禁入、被交易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不良记录[12]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5] - 候选人信息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18] 任期与连任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20] 履职要求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评估并与年报同披露[11]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6]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27]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出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8]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5]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30]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6]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38] - 年度述职报告应包含多方面情况,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45] 辞职与补选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20] - 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除特定情形外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21] 解除职务 - 提前解除应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21] 履职保障 - 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畅通[42]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45] - 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51] 津贴与保险 - 公司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46]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4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48] - 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49]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50]
法本信息(30092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10]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用途变更与审议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9]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5]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资金使用监督 - 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董事会[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26] - 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7] 其他规定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4]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少量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29] -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法本信息(30092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4-28 16:2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 ...
法本信息(30092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控 股子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 括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