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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科技(30106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4]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4] - 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及时提供信息给证券部[8] 信息披露时间与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20]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20] - 公司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41] -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在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44] 交易与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3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3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31] - 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应及时披露[3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34] 其他重要事项披露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公司应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影响[53]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公司应披露[53] - 公司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计算从公告日起重新开始[48]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则申请停牌核查[48] -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知悉时及时披露,其后每月披露进展并进行风险提示[5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应及时报告并披露[5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55] 信息披露流程与管理 - 公司研究信息披露事项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9]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9] - 公司应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事后核查程序,明确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10] - 定期报告编制后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56] - 重大信息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58] -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交深交所审核后公开披露[59]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证券部制作、董秘审核、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指定媒体公告等流程[69]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等档案管理由证券部负责,董事等履职情况记录也由其存档[70] - 公司以名义对监管单位行文须经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70] 保密与违规处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62] - 公司进行业务活动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对方签署保密协议[63]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追究法律责任[73]
本立科技(301065)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内审部门设置 - 公司设相对独立内审部,配专职人员,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4] 工作汇报与检查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7]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至少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8] - 内审部门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审报告[10] 审计流程 - 审计组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13] - 被审计单位十日内交书面意见[14] - 被审单位十五日内可对审计意见或决定提异议[14] 违规处理 - 公司可处分拒不执行审计法规行为的单位及人员[16] - 触犯特定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部门[16]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解释[18] - 明确制度中数字表述含义[18]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规定执行[18]
本立科技(301065)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舆情管理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提高应对能力、保护投资者权益[2] 组织架构 - 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6] - 证券部牵头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指定专人日常巡查监测[7][8] 工作流程 - 相关部门及子或分公司配合证券部工作,及时通报舆情[9] - 舆情信息处理遵循快速反应、协调回应等原则[10] - 舆情信息先报证券部,再向董事长或董秘汇报[11] 舆情处理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协同处理[14] -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决策部署,处理后评估并制定恢复计划[11][12] 保密与责任 - 公司内部人员对舆情有保密义务,违规将受处罚[14] - 相关方擅自披露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致损将被追究责任[14]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16]
本立科技(30106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重大交易界定 -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为重大交易[10] - 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为重大交易[10] - 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为重大交易[10] -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为重大交易[10] - 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为重大交易[10] 关联交易界定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为关联交易[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为关联交易[12] 重大诉讼仲裁界定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为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4] 股份相关报告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报告[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出现被质押等情形时应报告公司[20] 重大风险界定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重大风险[19] 交易及报告相关 - 公司董事等买卖公司股票等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21] - 各部门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后向证券部预报重大信息[23]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信息第一时间联系证券部并24小时内递交书面文件[25]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应及时报告并每隔三十日报告进展[24] 制度相关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28] - 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28] - 重大信息瞒报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9] - 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30]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32]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2]
本立科技(301065)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9] - 候选人无近36个月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11] - 候选人无近36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记录[11] - 任职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6] - 会计专业人士需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及五年以上全职专业岗位经验[4] 独立董事任期与选举 - 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5]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10]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被解除或辞职致比例不符等,公司60日内补选[16]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8] -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须全体过半数同意[20]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提议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2]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35]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发通知时披露[32] 专门委员会要求 -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27]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特殊情况可开临时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8]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27] - 审计委员会特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26] - 提名委员会提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3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30] 信息保存与费用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7] - 公司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董事会资料,专门委员会资料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保存至少十年[37]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8] - 公司给予津贴,标准董事会预案、股东会通过并年报披露[38]
本立科技(30106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
本立科技(30106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本立科技(301065)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 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 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 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 划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 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 ...
本立科技(301065) -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要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 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 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 ...
本立科技(301065)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7:1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 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