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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3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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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中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2024-03-01 23: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 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 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 计机构及审阅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 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相关资产 情况进行认证事宜。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中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综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 ...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
2024-03-01 23:24
新通达主营业务是汽车电子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汽车电子系统 制造商。标的公司目前拥有 1 个制造基地、1 个检测中心和 5 个研发中心,拥有 SMT 贴片线 4 条,U 型生产线 26 条,机械手生产线 9 条,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 多种需求。标的公司目前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仪表委员会理事长单位。2021 年,公司被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具备较高的行业地位和市场竞 争力,客户主要为知名汽车整车厂商如吉利汽车、江淮汽车、北汽福田、长城汽 车、江铃汽车等。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新通达")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及 ...
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江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2024-03-01 23: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 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江苏骏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资产购买、出售事项,亦不存在 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 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 ...
骏成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徐锁璋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4-03-01 23: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上市公司: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骏成科技 股票代码: 301106.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徐锁璋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新巷村 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姚伟芳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新巷村 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徐艺萌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新巷村 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新巷村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
骏成科技:关于披露重组报告书暨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4-03-01 23: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重组报告书暨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本 次交易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 董事会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有权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 施,本次交易最终是否审议通过、相关程序履行完毕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有关 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2024 年 3 月 1 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 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
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03-01 23: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 ...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2024-03-01 23:24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 日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或"上市公司") 拟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 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 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 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 关资产。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关于骏成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03-01 23: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三月 骏成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本声明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 相同含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上市公司"或 "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 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文件的规 ...
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4-03-01 23:2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三月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40th Floor, Bund Center, 222 East Yan An Road, Shanghai 200002, P.R.China 中国上海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0楼 200002 Tel/电话:(8621) 6249 6040 Fax/传真:(8621) 6248 2266 Website/网址:www.jinmao.com.cn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协议》,接受骏成科技的委托,担任骏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 ...
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核查意见
2024-03-01 23: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 意见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 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 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