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3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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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4-03-01 23:24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 年 3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审议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备、保密及处罚等相关内容。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接受江苏骏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 ...
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2024-03-01 23: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 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骏成科技")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精易至诚")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新通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新通达")75%股份并同步 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徐锁璋将其持有的 2.50%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骏成科技,姚 伟芳将其持有的 10.00%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骏成科技,徐艺萌将其持有的 59.82% 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骏成科技,精易至诚将其持有的 2.68%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 骏成科技;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的股份、现金支付比例为 70%股份、30%现金; 本次交易中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50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 ...
骏成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2024-03-01 23:24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综合考虑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 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外部环境,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 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 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 ...
骏成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03-01 23: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 ...
骏成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4-03-01 23: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 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 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 免披露。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 ...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2024-03-01 23: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 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组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
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2024-03-01 23: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 构及审阅机构;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接受江苏骏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 "《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一)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聘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 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 的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 ...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2024-03-01 23: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拟采用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 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75%)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具体如下: 2024 年 3 月 1 日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合计为 24,750.00 万元,标的公司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超过 50%,且标的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 ...
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2024-03-01 23: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 情况及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上市公司"或 "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就 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情况、防范和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核查情况说 明如下,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情况、防范和填补措施以 及相关承诺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即期回报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若未来标的公司经营效益 ...
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2024-03-01 23:24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应发祥和薄玉娟夫妇,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此外,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 变更。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协办人: 马 云 刘惠萍 左 迪 朱洛萱 顾 思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权生 陈 嘉 杨超群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