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真空(3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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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核中心意见函的回复(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3-09-15 15:21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3]518Z0994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922-926(100037) TEL: 010-6600 1391 FAX: 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3]518Z099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2 年 12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 01110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问询函所提财务会计问题,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对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公司" ...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3-09-15 15:21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二零二三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 011108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成真空"、"发行人"、"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 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 回复中涉及补充披露与修订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 | 楷体(加粗) | 1-3-1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 ...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3-09-15 15: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18-07 号 致: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以下又称"发行人" 或"汇成真空")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汇 ...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3-09-15 15:21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三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 011150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成真空"、"发行人"、"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 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 回复中涉及补充披露与修订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 ...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法律意见书(注册稿)
2023-09-15 15:21
法律意见书 賃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IU JIN LAW FIRN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楼 邮编: 518017 电话(Tel): (0755) 88265288 2 1 - -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3-3-1-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 --- | | 第二节 正文 . | |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 | 八、发 ...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2023-09-15 15:21
二〇二三年九月 3-1-2-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本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王辉先生、潘云松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 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2 | 声 明 2 | | ...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2023-09-15 15:2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九月 3-1-3-1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广 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汇成真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 发行人概况 英文名称:Guangdong Huicheng Vacuum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志荣 有限公司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