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3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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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泰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4-09-02 18:59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 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
森泰股份: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4-09-02 18:59
激励计划股份情况 - 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233.83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98%[9][37] - 首次授予187.0732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数80.00%,占公司股本总额1.58%[9][37] - 预留46.76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数20.00%,占公司股本总额0.40%[9][37] 授予价格与时间 - 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均为8.15元/股[9][50][52] - 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预留部分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9][15][43][79][82] 激励对象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91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等特定人员[10][30][31] - 激励对象需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31][34][78] 业绩目标 - 2024 -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30%、65%、100%[57] - 2024 - 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40%、90%、150%[57] 归属比例与考核 - 首次授予分三个归属期,归属比例分别为40%、30%、30%[44][46] - 预留部分若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比例50%[45] -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对应不同归属比例[61] 数量与价格调整 - 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况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65][66][67] 成本摊销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需摊销总成本1136.90万元,2024 - 2027年分别摊销[73] 变更与终止 - 股东大会审议前后变更、终止激励计划有不同决策流程[85][86] - 计划终止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87] 其他规定 - 激励对象认购资金为自有或自筹,信息披露有问题应返还利益[94][95] -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协议,争议解决有协商、调解、诉讼流程[97]
森泰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4-09-02 18:59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制定了《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 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
森泰股份: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24-09-02 18:59
激励计划股份情况 - 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233.83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98%[9][37] - 首次授予187.0732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数80%,占公司股本总额1.58%[9][37] - 预留46.76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数20%,占公司股本总额0.40%[9][37] 激励对象情况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1人[10][31] - 激励对象不包括特定人员[31] 授予价格与时间 - 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15元/股[9][50][52]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预留部分12个月内授出[15][43] 归属期与比例 - 首次授予归属期分三个阶段,比例分别为40%、30%、30%[44][47] - 预留部分不同授予时间归属期和比例不同[45] 业绩考核目标 - 2024 - 2026年首次授予归属考核年度,有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目标[57] 考核结果与归属额度 -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对应不同归属比例[61] - 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计算方式[62] 数量调整公式 - 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况调整后授予/归属数量公式[65] 其他数据 - 标的股价13.83元/股,有效期及历史波动率[72] - 首次授予需摊销总成本1136.90万元,各年摊销金额[73]
森泰股份: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2024-09-02 18:5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 释 义 | 1 | | --- | --- | | 正文 | 5 | |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 |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 6 | | 三、本激励计划实施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 20 | |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22 | | 五、公司未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23 | |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23 | | 七、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情况 | 24 | | 八、结论性意见 | 24 |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森泰股份、本公司、公司 | 指 |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森泰股份: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9-02 18:59
证券代码:301429 证券简称:森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 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2 票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在公司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送达全体董事,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 ...
森泰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2024-09-02 18:59
证券代码:301429 证券简称:森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2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汪俊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安徽森泰木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汪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本次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公开进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之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汪俊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汪俊先 ...
森泰股份: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9-02 18:59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在公司现场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送达全 体监事,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 主席沈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 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向激励 ...
森泰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
2024-09-02 18:59
一、释义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 | 一、释义 | 2 | | --- | --- | | 二、声明 | 3 | | 三、基本假设 | 4 | |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 |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5 | |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 |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规定 | 6 | |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8 | |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9 | |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 |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 |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 |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 |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 |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 15 | |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5 | |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 ...
森泰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2024-09-02 18:59
财务审计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利润分配与股本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公司未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2] -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2]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 股权激励计划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2]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未超过10年[3] -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4] -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不少于12个月[4] - 各期归属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4] 合规聘请 -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公司符合实行股权激励条件等多项内容[37] - 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其报告专业意见完整,符合要求[38] 表决回避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39]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40] 其他情况 - 公司不存在金融创新事项[41] - 监事会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损害股东利益发表意见[36] - 股权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规定[37] - 股权激励对象确定符合规定[37]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37] -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