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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远(3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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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远(301535)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6 17:43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 作 ...
浙江华远(30153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6 17:43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具有会计、审计 ...
浙江华远(30153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025-08-26 17:43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或载体等涉及 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
浙江华远(30153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6 17:43
股份转让限制 - 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董事和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8] - 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董事和高管可一次全部转让[8] -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和高管不得减持股份[6] - 离职后六个月内,董高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6] 减持披露规定 - 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董事和高管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2] - 减持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2] - 股份被强制执行,董事和高管应在收到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12] 信息申报要求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申报个人信息[12] - 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申报个人信息[12] - 现任董高人员信息变化或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申报个人信息[12] 交易管理规定 -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董事和高管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15] -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董事和高管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7] - 持股及其变动比例达规定,董事和高管需按法规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16] -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董事和高管需遵守规定并向交易所申报[16] 其他管理要点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管身份及持股数据,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18] - 董事和高管多个证券账户应合并为一个,合并前分别处理[18]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计算基础[18] - 限售股满足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解锁可转让额度内股份[18] - 董事和高管离任申报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六个月内锁定股份,到期解锁无限售条件股份[1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3]
浙江华远(30153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6 17:43
审计业务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8]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8] 聘请议案提出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聘请议案[11][12] 选聘关注情形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执业质量等情形[12] 选聘评价要素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4] 续聘规定 -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开展选聘,经审议批准后续聘[14] 聘期与合同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合同明确信息安全责任[16] 费用变化披露 - 审计费用下降20%以上,公司应说明金额等情况及原因[16]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选聘相关信息对外披露[17] 改聘情况 - 出现执业质量缺陷等情况,公司应改聘事务所[19] 解聘与不再续聘 - 解聘或不再续聘应事先通知,股东会表决时事务所可陈述意见[21] 改聘审核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可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发表意见[22] 更换时间 - 拟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2]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评价中[24]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审计委员会应报告董事会处理责任人[24] 不再选聘情形 - 承担审计业务事务所存在严重行为,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24]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解释[26]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26]
浙江华远(30153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17:43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8] - 董事任期三年,届满连选可连任[8] 董事提名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8]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22]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等工作经验[16] - 特定持股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19] - 连续任职六年,12个月内不得提名为候选人[22]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22] 董事会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提前10日书面通知;临时提前3日[33,34] - 特定人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33] -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关联交易有特殊规定[38,40] - 一名董事一次接受委托不超两名董事[38] - 通过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担保有额外要求[46] 董事长相关 -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或罢免[27] 董事管理 - 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可建议撤换[33] 会议记录 -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50] - 包含日期等内容,秘书形成、董事长签发,会后一周分发[51] 其他 - 董事会聘任中介机构有流程[54]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同此[56] -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57] - 抵触法律法规应修订[57] -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8月[58]
浙江华远(30153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6 17:43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9]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9] 信息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1]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价格异常波动需披露财务数据[10]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1] - 发生重大事件需向监管机构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11]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 公司董事、高管要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事务[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19] -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19]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19]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披露执行情况[22] 信息保密 -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为未公开信息知情人[28]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与审计委员会开会,每年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0] 信息发布与保管 - 公司审核定稿信息披露文件后,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审核登记、公告等工作[31] - 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33]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31] 违规处罚与制度生效 - 对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公司进行处罚,如降低薪酬、解聘职务等[39]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42]
浙江华远(30153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6 17:43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是关联方[5][6]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7]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7]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总数[15] 关联交易批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5]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6] 独立董事意见 - 独立董事对与关联自然人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表单独意见[16] 中介机构聘请 - 需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除外)[16] 股东会决议审核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决议时需审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25] 批准程序时间 -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事前批准,未事前批准的应在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7] 关联交易执行 - 关联交易未获批准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的公司有权终止[28]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8]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30]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31] 制度依据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执行,与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2] 制度修订 - 制度需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修改意见稿,董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1] 制度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浙江华远(301535)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2025-08-26 17:43
制度相关 - 制度制定时间为2025年8月[2][9] - 目的是加强互动易平台管理,建立沟通机制,提升治理水平[3] 平台要求 - 公司应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 管理流程 - 董事会办公室对口管理,证券部收集拟订,董秘审核,重要回复报董事长审批[7]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生效[8]
浙江华远(30153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6 17:43
担保审批 - 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董事会,部分报股东会[9] - 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9] - 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特殊担保 - 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以上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9] - 对股东等关联方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关联方不参与表决[9][10] 担保后续 - 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14] - 债权转让除约定外拒绝对增加义务担责[20] 责任承担 - 董事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人越权担责[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