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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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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汇管理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应汇回境内
搜狐财经· 2025-12-28 18:17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规 进一步便利和规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 新规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1] 募集资金调回与使用 -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1] -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用于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但需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并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1]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1] - 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 应及时汇回境内 [1] 本外币管理政策 - 统一了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 [1]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1] 资金使用与风险管理便利化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1] - 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1] 管理程序简化 -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 [2] - 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2]
事关境外上市!央行、外汇局联合发布
新浪财经· 2025-12-27 15:23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旨在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1][6] - 该政策基于2025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采纳了多数市场意见,标志着境外上市资金管理制度进入更加便利化的新阶段 [1][6] - 新规统一了本外币管理政策,并将不少登记业务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大幅简化了企业流程 [1][6] 政策优化与具体调整 - **时限管理更加灵活**: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时限,从“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更大操作自主权 [1][6] - **流程手续进一步简化**:正式稿删除了办理变更登记时银行需“同时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的要求,减少了不必要的纸质单据传递 [1][6] - **表述更加精准包容**:《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中的“证监会备案文号”调整为“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批文号”,考虑了备案新规发布前已上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强政策连续性和包容性 [2][7] 登记管理程序简化 - 新规大幅简化登记管理程序,将多数登记业务从外汇局直接办理调整为银行办理 [2][7] -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并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2][7] - 对于境内股东增持股份,仍要求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 [2][7] - 回购业务如使用境内资金,同样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分局申请 [2][7] 本外币资金管理与使用 - 新规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 [2][7] - 对于外币调回的资金,企业可自主结汇使用;人民币调回的资金既可选择进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也可直接进入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3][8] - 在资金使用方面,新规坚持“原则上应调回境内”,但也为企业合理需求留下空间:只要在发行结束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企业可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用于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 [3][8] H股“全流通”业务安排 - 新规为H股“全流通”业务设计了清晰的资金路径,所有相关资金划转必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的专用账户进行 [3][8] - 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其香港子公司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相关资金划转 [3][8]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并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办理,这提高了境内股东收取红利的便利性 [3][8] 国有股东减持收入上缴安排 - 对于国有股东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规定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 [4][9] - 该境内企业需持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4][9]
两部门出台境内企业 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新规
中国证券报· 2025-12-27 07:11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1] - 政策目标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1] 统一资金管理政策 - 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调回境内 [1]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其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1] 便利资金使用与风险管理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境内的,企业可自主结汇使用 [1] - 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的途径 [1] 简化管理程序 -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 [1] - 适当放宽了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业务的登记时限要求 [1]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1] - 股东因增持而汇出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应及时汇回境内 [1] -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1]
两部门联合发文 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央视新闻· 2025-12-27 07:08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1] - 政策统一了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调回境内 [1] - 政策简化了管理程序,放宽了登记时限要求,并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 [1] 资金使用与风险管理 - 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1] - 便利企业管理汇率风险,明确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1] - 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1]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 募集资金应汇回境内
搜狐财经· 2025-12-27 06:16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1] - 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1] - 通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1] 资金管理规范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1] - 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 [1] - 通知统一了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相关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 [1]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1] 资金使用与风险管理便利化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1] - 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1] 管理程序简化 - 通知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 [1] - 通知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1]
两部门出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新规
中国证券报· 2025-12-27 05:05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1] - 政策统一了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并简化了管理程序,放宽了登记时限要求 [1] - 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募集资金管理,并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 [1] - 监管机构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1] 资金调回与使用管理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调回境内 [1]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其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1]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境内的,企业可自主结汇使用 [1]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1] -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1] - 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 [1] 程序简化与风险管理 -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 [1] - 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1] - 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1]
最新发布!事关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
中国证券报· 2025-12-26 22:28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 旨在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1] - 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1] 政策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 政策适用于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备案后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 [3] - 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 [3] - 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3]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1][5] -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4] 资金使用与汇兑便利化措施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3] - 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3] - 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 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 [1][5] - 使用境内资金回购的 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 - 由境内汇出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 应及时汇回境内且不得改变用途 [5] 程序简化与登记要求 -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 [4] - 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3][4] 募集与减持资金管理规范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4] - 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 应及时汇回境内 [4] - 留存境外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放款等业务 需在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5] - 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外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5] - 以外币调回的 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 [5] - 以人民币调回的 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5] H股“全流通”业务资金管理 - 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账户进行 [6] - 中国结算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 其香港子公司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相关资金划转 [6]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6]
央行、外管局:规范H股“全流通”资金划转及分红
搜狐财经· 2025-12-26 22:17
监管政策更新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 - 通知旨在规范H股“全流通”业务的资金划转流程 [1][2] H股“全流通”资金划转机制 - 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必须通过中国结算的相关账户进行 [1][2] - 中国结算需在境内银行开立专用的H股“全流通”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 [1][2] - 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以用于相关资金划转 [1][2] 境内股东分红安排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向境内股东派发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处理 [1][2] - 分红款将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给股东 [1][2]
人民银行、外汇局: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北京商报· 2025-12-26 22:07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 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1] 资金管理政策 - 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 [1]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1]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1] - 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1] -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1] 管理程序与便利化措施 - 简化管理程序 放宽登记时限要求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 [1] - 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1] - 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 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1] - 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 应及时汇回境内 [1] 政策展望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2] - 相关部门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两部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汇回境内
搜狐财经· 2025-12-26 21:46
政策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1][2] 政策适用范围与监管框架 - 政策适用于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 [2]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相关业务登记、账户开立、跨境收支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2] 登记管理程序简化 -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企业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 [2][3] - 放宽登记时限要求,对于完成H股“全流通”备案或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要求在变更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 -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股东信息等一般变更,可在办理上述特定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简化流程 [4] 募集资金管理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1][7] - 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相应账户存放和使用 [1][6] -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但需在发行结束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1][7] - 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所列内容一致 [6] 股东增减持与资金汇兑 - 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持登记 [6][7] - 境内股东增持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7] - 用于增持汇出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应及时汇回境内,不得改变用途 [7][8] - 股东因减持、转让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8] H股“全流通”专项安排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1][10] - 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及其香港子公司可开立专用外汇账户 [10] 账户与汇兑管理 - 企业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5] - 股东增减持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8] - 企业及股东因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8] - 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需通过有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并遵循实需和套期保值原则 [8] 特殊事项处理 - 企业回购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内外资金,使用境内资金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剩余资金需及时汇回 [5] - 国有股东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的,应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将资金划转至财政部指定账户 [9] - 企业支付境外上市相关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需持材料向银行申请 [9] - 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 [6] 实施与过渡 -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1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两份旧文件同时废止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