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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侵犯华为芯片技术,14人被判刑!详情披露
华夏时报· 2025-08-27 15:12
案件判决与法律执行 - 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一审判决14名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所有被告十日内未上诉 判决已生效[1] - 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或缓刑 罚金范围1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4] - 检察机关重点审查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 公诉人通过证据、法理和情感三层递进式法庭教育使被告人全部认罪[4] 技术侵权与商业损失 - 被非法获取的华为海思Wi-Fi芯片技术信息估值达3.17亿元人民币[1] - 被告人通过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信息 用于缩短尊湃公司芯片研发周期并加速量产融资[3] - 侵权团队包含海思公司原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及13名相关人员 通过招募原员工系统性获取核心技术[3] 技术研发与保护措施 - 华为2011年启动Wi-Fi芯片研发项目 由全资子公司海思公司负责 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长期自主研发[3] - 海思公司对Wi-Fi芯片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该项目涉及公司关键核心技术[3] - 侵权公司尊湃由海思前高管创立 明确决定研发同类Wi-Fi芯片产品[3]
竞业协议限制不应滥用
经济日报· 2025-08-27 06:04
竞业限制制度核心原则 - 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防止不正当竞争 同时不限制人才有序流动 [1] - 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未知悉或接触商业秘密时 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防止该制度被滥用 [1][2] - 制度设计坚持既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 又畅通人才自由流动的双重理念 [3] 竞业限制适用条件与范围 - 竞业限制条款需与劳动者实际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 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2] - 法院将竞业限制义务限定在劳动者实际知悉的关联方商业秘密范围内 [3] - 用人单位需承担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5] 违约责任认定标准 - 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4] - 典型案例显示 法院会审查两公司是否存在实际竞争关系 并非简单依据协议条款 [3] - 违约金数额动辄达劳动者年收入数倍 甚至出现上千万元案例 [2] 司法解释实施影响 - 进一步规范企业合法用工 防止保洁 保安等非核心岗位被滥用竞业协议 [2][5] - 明确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接触情况的举证责任 降低劳动者维权负担 [5] - 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劳资双方合理约定竞业范围 避免过度限制就业权 [3][4]
中际旭创: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00:5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相关行为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包括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两类情形 [1][2] - 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 由董事会领导 董事会秘书协调 证券部具体执行 [3] - 要求相关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 并明确违规追责机制 [5][10]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2][3]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部办理具体事务 [3] - 申请需填写审批表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证券部 相关知情人需书面承诺保密 [3] - 证券部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做出最终决定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需登记存档 保存期限为十年 [4] 登记事项要求 - 需登记豁免披露的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相关部门 [5] - 相关业务部门需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并及时通报证券部 [5] 定义与附则 -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 董事 高管 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 [6] - 定义国家秘密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法确定限时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6] - 定义商业秘密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6] - 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有效规定执行 经董事会审议生效 [6]
汇通能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01:0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情形 [1]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特定条件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1]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定义 -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2] -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法限定知悉范围 泄露可能损害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安全的信息 [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 [2] 暂缓豁免披露的适用条件 - 信息需满足未泄漏 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三项条件 [2] - 公司需审慎判断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 [2] 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需将拟暂缓豁免信息层报董事会秘书 [3] - 董事会秘书需在2个交易日内审核信息合规性 符合条件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 [3] - 登记内容涵盖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3][4]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状态 认定理由 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4] - 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3] 信息披露触发情形 - 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信息需及时披露 [4]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 已泄露或市场传闻时需立即披露 [4]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4] 监管报备与责任体系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4] - 董事长为制度直接责任人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 [4][5] - 未报告导致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损失时 相关责任人将受行政及经济处分 [5] 制度附则 - 制度术语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5]
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0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以规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 明确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2] - 公司可自行审慎判断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无须向交易所申请 但需接受事后监管 [2]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3] 暂缓与豁免披露审批流程 - 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3] - 申请需填写登记表并提交保密承诺 由董事会秘书在2个交易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4] -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事项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及知情人名单等 [4][8] 信息披露触发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原因、决策程序及保密措施等情况 [5]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5]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5][6]
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8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的暂缓与豁免披露 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内容的豁免披露 [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应及时披露 [6] 信息披露的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7]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的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的证券买卖情况 [8]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12]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 [9]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 需填写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10] - 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若不符合条件应及时披露 若符合条件则需董事长签字确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十年 [10] 登记事项与附则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4][15]
奥浦迈: 奥浦迈:《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22:17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他人经营信息 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时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公司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且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核心关键岗位人员需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3]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对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证券事务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组织 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4] -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需及时将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证券事务部 [4]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4] - 需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 -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时需填写审批表 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 提交证券事务部 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5] - 暂缓 豁免披露有关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5] - 内部审核流程包括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交申请 证券事务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报董事长审批 审批通过后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管 未通过审核或审批的需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6] - 暂缓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6] 责任追究及处罚 -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 豁免处理或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并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 - 公司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 附则 -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需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与这些规定抵触时也按这些规定执行 [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9]
深天马A: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流程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4][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信息已泄露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3] 审批程序与登记要求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 [4] - 相关部门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需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做最终决定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5] - 登记材料需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每期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作暂缓或豁免处理 或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导致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5]
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4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要求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1][3] 暂缓披露适用情形 -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时可暂缓披露 [1] - 暂缓披露需同时满足条件包括相关信息未泄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3] 豁免披露适用情形 - 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时可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包括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或经营信息披露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4] 内部审批与登记流程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需由证券事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最终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及知情人名单 [4][5] 监督与责任机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5] - 违反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5]
中南文化: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9 17: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流程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3][4]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4] 暂缓与豁免披露内部审核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相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申请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7] - 申请需填写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 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并保管十年 [5][7] - 审核未通过的信息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7] 信息披露方式与后续要求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6]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交易情况 [7]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江苏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7]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