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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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3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 信息披露存在暂缓或豁免情形的 可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 无需向上交所申请 但需接受事后监管 [1] - 涉及不确定性信息或临时性商业秘密时 可申请暂缓披露 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 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满足未泄漏 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等条件 [4] 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核心技术信息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 - 涉及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客户供应商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损害利益的 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4] 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至证券部 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5] - 登记内容需包括暂缓或豁免事项 保密承诺函 内部审核程序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 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6] 信息披露的后续管理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 需及时披露 [3][7] - 年度报告等公告后十日内 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上交所 [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 制度未尽事宜或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与其他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8]
晶晨股份: 晶晨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2
总则 - 制度旨在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适用上交所相关规则 公司可自行审慎判断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同时接受事后监管 [3]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涉及核心技术或经营信息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需及时披露 [3] -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3] - 符合商业秘密且未公开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需满足相关信息未泄漏 内幕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及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等条件 [3][7]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由部门提出申请 经部门主管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签字确认 并妥善归档保管 [5] - 申请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方式 认定理由 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5]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7] 信息披露方式与情形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7] - 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签署协议 董事及高管知悉或其他发生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暂缓披露 [3] 信息披露后续管理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时需及时公告 披露事由 内部审核及未披露期间内幕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 [6] - 信息难以保密 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时需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5] -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导致交易异常波动的需及时核实并披露 [6] 责任追究及附则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采取惩戒措施 [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0]
冰轮环境: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流程 确保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实施条件 - 暂缓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三种情形需及时披露:暂缓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 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 内部审核与归档程序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批表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证券部保管十年 [4] - 登记内容涵盖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需额外登记信息公开状态、商业秘密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 内部审批与报送流程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提交暂缓与豁免申请及资料 [5] - 证券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获批后由证券部归档 未获批则需及时披露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山东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 [6]
双林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20:1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合规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 [1] 暂缓与豁免披露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或借此进行业务宣传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或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暂缓披露需满足三项条件:信息未泄露 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 信息披露方式与后续要求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3] 内部审核与档案管理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5]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至少十年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潜在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5] 监管报备与制度实施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宁波证监局和深交所 [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6]
骆驼股份: 骆驼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5 00:0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1]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信息已泄露三种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2] 信息披露的处理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3]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 登记与报告事项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需额外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商业秘密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湖北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制度实施与责任 -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损失时将按内部规定追究责任 [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 - 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相关规则 [4][5]
药明康德: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2 18:25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规范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相关信息的披露流程 明确适用情形及内部审核程序要求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部分内容的情形 [2] - 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1][2]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或借此进行业务宣传 [3] 信息披露触发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4] 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 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潜在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 报告与报送要求 - 公司需在年度 半年度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 制度效力与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取代原管理制度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5]
龙版传媒: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2 16: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3] - 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秘密 [5][7] - 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 由董事会秘书统筹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执行 需经部门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三级审批 [9][10] - 对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公司需详细登记相关事项 并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11][12][13] - 当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 公司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况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7]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8]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具体事务 [9] - 审批程序包括: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填写审批表并签字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最终决定 [10] - 公司需登记豁免披露的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11][12] 后续管理要求 - 公司需做好保密工作 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并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和股票交易波动 [13] - 当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 公司应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 [1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15]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未严格遵守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1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21]
ST华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30 02:2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暂缓与豁免披露 以及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原则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3]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 - 信息涉及国家保密规定时 公司可依法豁免披露[4] - 公司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包括信息披露 投资者问答或新闻发布等渠道[5] -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需确保信息披露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5] 商业秘密暂缓与豁免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6]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 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7] -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8] 审批与登记程序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交易情况[9][10] - 各部门或子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需提交材料至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材料真实性由提交部门负责[11] - 暂缓或豁免需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2]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13][14] ETF产品数据 - 食品饮料ETF(515170)近五日上涨2.51% 市盈率21.23倍 份额增加9750万份至69.3亿份 主力资金净流入2262.3万元 估值分位23.12%[8] - 游戏ETF(159869)近五日上涨3.36% 市盈率44.76倍 份额增加9600万份至53.8亿份 主力资金净流出3164万元 估值分位65.83%[8] - 科创半导体ETF(588170)近五日上涨0.73% 份额增加1600万份至3.9亿份 主力资金净流出5241.5万元[8] - 云计算50ETF(516630)近五日上涨6.58% 市盈率128.37倍 份额减少200万份至4.0亿份 主力资金净流出499.5万元 估值分位92.23%[9]
上海建工: 《上海建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5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适用范围与依据 - 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2] - 制定依据包括《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暂缓披露信息定义 - 暂缓披露信息指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3] 豁免披露信息定义 - 豁免披露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4]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商业秘密需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具有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5] - 符合三种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核心技术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涉及公司或他人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5] 国家秘密认定标准 - 国家秘密需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按法定程序确定且限范围知悉的事项 [6] 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 - 信息需满足三项条件:相关信息未泄漏 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8] 内部审批流程 - 相关部门需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10] - 董事会秘书需在2个交易日内审核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不符合则及时披露 [10] - 最终由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11] 登记事项内容 - 登记事项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信息类型、原因依据、披露方式、所涉文件类型、暂缓期限、知情人名单、保密承诺及内部审批流程等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1] 事后报备要求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2] 披露触发情形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暂缓豁免原因消除或信息难以保密时 公司需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13] - 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时需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暂缓豁免事由、内部登记审核及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13] 替代披露方式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定期报告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14] - 临时报告可采取相同方式处理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整份临时报告 [14]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或未及时披露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参照《信息披露管理规范》问责条款执行 [15] 制度效力与解释 -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 [19] - 其他信息披露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17]
悍高集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4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依据包括《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或在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 信息披露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 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4] - 公司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新闻发布等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承担保密责任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等 [6]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信息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7] 信息披露豁免实施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8] - 暂缓披露的信息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的证券交易情况 [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提出 并遵循内部审批程序 [10] 内部审批与登记流程 -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重大事项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由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审批和登记程序 [4] - 各部门或分子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业务负责人填写审批文件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4] - 内部审批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确认书》 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4] - 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最终由董事长审批签字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后归档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 信息披露豁免登记内容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豁免披露需额外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1]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 [12]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保密 信息披露前需控制知情人范围 [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信息披露前泄露信息或买卖公司股票 [13]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当事人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6] - 非公司内部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责权利 涉嫌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 [7] 制度附则与附件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16][17] - 制度附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确认书》 用于规范审批和登记流程 [7][8][9] - 《保密确认书》要求保密义务人承诺不泄露信息、不利用信息买卖股票 并配合提供个人信息供监管查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