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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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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
新浪财经· 2026-01-03 01:26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 58岁保安老孙于2020年8月20日中午请假外出,在离岗亭30米处遭遇车祸身亡[2] - 人社部门与一、二审法院均以“擅自离岗”且无法证实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1][3] - 东莞市检察院介入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改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家属于2025年初获赔103万元[1][6][7] 用人单位(保安公司)行为与责任 - 保安公司主张老孙在顶班同事到岗前提前离岗,违反公司规定[3] - 保安公司掌握岗亭旁监控录像但未向司法机关提交,该录像记录了老孙离岗时间及是否有人顶岗的关键信息[4]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保安公司未充分履行该义务[5] 检察机关调查与关键发现 - 检察官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在午饭时段(11时53分),公司不提供午餐,保安请假外出就餐或回宿舍属于合理活动[4] - 通过现场摸排与比对宿舍位置,确认事故方向与老孙可能的行进方向一致,属于合理下班路线[4] - 检察官调取事故车辆碰撞视频并走访调查,明确老孙离岗前已请假,且监控视频“消失”,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外出就餐或回宿舍[5] 司法程序与最终结果 - 2023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向二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 - 2024年8月30日,法院改判,要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6] - 人社部门在法院改判后两周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与检察院协同对保安公司开展释法说理,推动赔偿落实[6] - 103万元工伤赔偿金于2025年春节前夕及元宵节前分两批全额支付给家属[7] 案件影响与社会意义 - 案件历时近4年,最终通过检察监督得以反转,体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司法理念[9] - 人社部门表示将强化调查取证意识,建立案件集体研讨和跟踪预警机制,以完善工伤认定工作[6] - 家属向东莞市检察院赠送锦旗和感谢信,认为办案过程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7][8]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认定中的“因工作原因”?人社部解答
中国新闻网· 2025-12-31 09:30
人社部官方解读工伤认定中的“因工作原因” - 核心观点:人社部通过官方渠道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解释,强调需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所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 - 具体认定情形包括: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1];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1];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1];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但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1]
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能否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解答
中国新闻网· 2025-12-24 10:09
人社部关于特定情形下工伤认定的政策解答 - 核心观点:在违法分包转包或个人挂靠等特定情形下,即使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主体仍可依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1] - 政策适用具体情形:当用工单位违法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 - 政策适用具体情形: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 - 政策适用具体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适用此工伤认定规则 [1]
前往公司团建集合途中发生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人民网· 2025-12-02 08:42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驳回员工小郑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其在前往公司参加团建活动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1][4][5]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 员工小郑在骑车前往公司参加统一组织的团建活动集合途中 于早上6时45分左右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受伤 [1]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小郑参加团建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以及前往集合途中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1] 工伤认定相关法规依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 - 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实质要件是“以上下班为目的” 并需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 [2] - 根据相关部门意见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作原因 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3] -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 但组织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从事与私利有关的活动 不作为工作原因 [3] 法院对本案团建活动性质的认定 - 本次团建活动主要内容为景区观光游玩和聚餐 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学习、培训或会议 [3] - 活动由员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且参与与否不影响工资发放 [3] - 小郑的岗位为仓库发货员 团建活动内容与其工作职责无关 [3] - 因此 法院认定该团建活动属于休闲娱乐性质 小郑从居住地前往公司集合并非以上班为目的 [3][6] 法院判决理由 - 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被法院认定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4] - 小郑主张其参加团建属于工作原因、受伤属于上班途中的观点 因缺乏充分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4] - 导致受伤的事故并非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 且团建活动内容与工作职责无关 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6]
细化工伤认定为劳动者托底
新华社· 2025-12-01 17:16
文章核心观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新意见,对工伤认定的关键情形予以细化,旨在厘清实践中的模糊地带,系统回应近年来的争议热点,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1] - 该意见的规则演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良法善治”的实践,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供给来筑牢劳动者权益底线 [2] 政策内容与细化要点 - 意见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 [1] - 将“居家办公”明确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要求“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工作原因”,以防止认定范围过度扩张 [1] - 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其中“合理”一词赋予了认定过程的灵活性 [1] 政策制定的背景与考量 - 政策制定呼应了数字时代用工形态的新变化,传统工伤认定囿于固定时间和场所,而云端办公、移动作业等新形态越发常见 [1] - 规则设计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既坚守工伤保障制度初衷,又为通勤时间的弹性、路线的复杂性等预留裁量空间,避免机械执法 [1] 政策的预期影响 - 清晰、明确的规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提供了更明确的预期 [1] - 规则减少了用工单位转嫁责任的空间,能够促使其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1] - 有助于从源头降低维权纠纷的发生几率和赔付成本,并节约司法资源 [1]
工伤认定新规明确“模糊地带”判断依据——为参保职工筑牢权益保障网   
经济日报· 2025-11-24 10:46
《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意见(三)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工伤认定中的模糊地带提供明确判断依据,适配数字时代用工变革并为参保人筑牢权益保障网[1] 工伤保险制度概况 -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开始施行,目前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3.04亿人,每年有200多万职工获得保障[1] - 在3亿多参保人中,农民工参保9000多万人,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保障人群[2] 农民工权益保障 - 《意见(三)》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破除维权壁垒[2] - 新规让违法分包企业无法再通过层层转包规避工伤保险责任,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维权依据[2]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2]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2] - 在家处理工作需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且与日常工作量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3]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3] - 细化4类具体情形,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 -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4] 制度完善与企业责任 - 工伤保险制度完善与用工形态变革同频共振,新规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4] - 企业需强化合规意识,规范分包管理和居家办公制度,从源头减少工伤争议[4] - 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加班记录、工作沟通凭证等证据,为工伤认定提供支撑[4]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人民日报· 2025-11-24 08:57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政策解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意见(三)》,旨在细化《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情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 [1] 工伤认定细化内容 - 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予以细化,明确具体情形以利于条款理解适用 [2] - 细化“上下班途中”认定,明确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并列出4类具体情形 [2] 可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及依据 - 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但医疗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 - 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规定,单位安排的居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但临时性、偶发性通讯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3] - 明确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一致且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 - 明确因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 [3]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的不予认定工伤 [4] 工亡时间认定依据 - 明确工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5] 劳动关系确认规定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 [5]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相关劳动者权益 [5] 待遇政策明确内容 -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6]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民生一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人民日报· 2025-11-24 06:44
政策背景与意义 - 出台《意见(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 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并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2] - 政策背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每年有200多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2] 工伤认定情形细化 - 对工伤认定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 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2] - 明确"上下班途中"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并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3] - 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 但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4] - 明确职工伤亡因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予认定工伤[5]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的不予认定工伤[5] - 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依据[5] 劳动关系确认与申请受理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 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6]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 以维护此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6] 工伤待遇政策明确 -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7]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民生一线)
人民日报· 2025-11-24 06:20
政策背景与意义 - 出台《意见(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制度公平统一 [2] - 工伤保险制度每年为超过200万职工提供工伤保障 [2] 工伤认定标准细化 - 对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有利于条款的理解适用和职工权益维护 [2] - 明确“上下班途中”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并细化了四类具体情形 [3] 特定情形工伤认定 - 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但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属于原工伤导致的,相关费用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 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但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4] - 明确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4] - 明确因职工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 [5]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责任划分的不予认定工伤 [5] - 明确工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 [5] 劳动关系确认与申请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 [6]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此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6] 工伤待遇政策明确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登记未依法缴费的用人单位 [7]
建立标准共识,为工伤认定打好制度补丁
南方都市报· 2025-11-23 08:22
政策发布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11月20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细化工伤认定标准 [1] - 政策重点细化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 [1] 政策出台背景与驱动因素 - 近年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新用工形式日益普遍,对传统工伤认定的“三工”标准构成挑战,特殊情形工伤认定争议增多 [1] - 2011年海口一教师在家连夜批改试卷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典型案例,历经多年诉讼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在2018年由最高法裁定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案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 政策目标与意义 - 将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的解释理念规范化、成文化,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2] - 从制度层面完善法规解释,促进行政认定与司法裁判形成标准共识,避免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明确导致的“认定-诉讼”循环现象,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 [2] 政策影响与未来展望 - 政策作为制度补丁,旨在使工伤认定更好地适应多样化的用工现实,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人性化和有力的保障 [3] - 鉴于用工形态持续多样化,工伤认定标准完善存在滞后性,未来仍需司法实践通过典型个案进行引导,立法层面也需持续关注新现象以优化劳动者权益保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