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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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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码器 ▏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记得关注!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2 10:01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用于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已实际发生并据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 - 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指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实际发生 合法性指凭证本身的形式与来源符合法律法规 关联性指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4][5] - 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企业自行填制的会计原始凭证 如工资表 外部凭证是企业从外部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等 [7][9] -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9] - 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合规凭证 支出真实且已发生的 应要求对方补开或换开 补换后合规的凭证可作税前扣除凭证 [10] - 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告知未取得合规凭证 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 或因特殊原因无法补换时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11] - 对于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凭证且相应支出未税前扣除的 在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凭证或能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后 相应支出可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2] 工伤保险政策 - 工伤保险的征收对象覆盖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也应参保 需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19][20][21] -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 用人单位缴费基准费率按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为一至八类 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项目参保的费率为1.5% [23][24][25]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项目参保的缴费基数为项目工程总造价 [26][27][28] -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渠道办理工伤保险的申报缴费 [30] - 用人单位需按月进行工伤保险的申报缴费 [32]
【政策】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5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1 11:16
上海市2026-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 -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及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公告,确认了2026年度至202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2][3] - 该名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制定 [3] - 公告发布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附件中列出了具体的社会组织名单 [3] 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 名单共包含41家社会组织,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26年至2028年 [4] - 名单中涵盖教育、医疗、文化、慈善等多个领域的基金会,例如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等 [4] - 部分组织名称在提供的文档中显示存在乱码或识别错误,但可辨识的组织包括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上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等 [4] 工伤保险政策基础知识梳理 - 工伤保险的征收对象涵盖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单位 [10] -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全国行业基准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档,费率从0.2%到1.9%不等,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11][12] - 对于按项目参保的情况,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 [13] -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或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渠道办理工伤保险的申报缴费,并需按月进行申报 [13][14][16]
工伤中的“三工”要素,你了解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2 15:55
工伤保险制度核心概念解析 -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2]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4] - 具体包括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临时指派或特定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4]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 - “工作场所”的认定应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 [5] - 具体包括用人单位能对职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因工作来往于多个相关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5][7]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 - “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 - 具体包括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以及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 [5][8]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 上下班途中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7] - 合理时间与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统筹考量,不包括休假等处理私事的时间路线 [10] - 具体情形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路线中,以及其他合理情形 [14]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12] - 若有关部门未确认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12] 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 - 职工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14]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简单工作沟通,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14] - 对于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充分考虑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14] -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强度状态基本一致并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15]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该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17] -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17] - 职工受伤后需及时申请,避免超过1年期限导致无法认定及享受待遇 [17] 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条件 -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需同时具备多项条件 [20] - 条件包括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实际上岗工作、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的基本设施 [20]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据实扣除工资,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 [21] - 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21] 出口业务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 - 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子税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 [25] - 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作为出口发票使用 [25] - 在平台开具普通发票时,名称为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其他信息为非必填项 [25]
下雪天摔倒,医保管不管?答案来了!
搜狐财经· 2026-01-21 12:13
医保报销政策 - 参保人因意外摔倒、磕碰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无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2] 医保不予支付的范围 -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8] -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9]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9] - 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9] - 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9] - 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9] 合规提醒 - 参保人需诚信申报,若隐瞒第三方责任并虚报伤情以骗取医保基金,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重要公告!无锡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受理模式调整
新浪财经· 2026-01-10 22:21
政策调整与业务转移 - 自2026年1月12日起,无锡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受理业务将进行调整,由无锡市社保中心驻各区办事处按辖区经办 [1] - 业务调整旨在提高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整体效能,提升社保经办“一站式”服务功能 [1] - 建筑工程项目按项目所在地经办,其他单位按照单位注册地经办 [1] 经办地点变更 - 原无锡市政务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受理业务,以及无锡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的工伤保险咨询业务,将由各办事处承接 [2] -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待遇申请仍按原渠道受理,不受此次调整影响 [2] 各区办事处地址 - 梁溪办事处地址为扬名街道清名路380号(梁溪区政务服务中心) [2] - 锡山办事处地址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139号(锡山区人社局二楼) [2] - 惠山办事处地址为堰桥街道惠山大道108号(国慧电子商务大厦东南角裙楼四楼) [2] - 滨湖办事处地址为荣巷街道梁清路718号(滨湖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2] - 新吴办事处地址为新安街道震泽路28号(高新区科技交流中心) [2] - 经开区办事处地址为华庄街道万新路71号 [2]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受理范围 - 受理事项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3] - 受理事项包括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3] - 受理事项包括先行支付相关待遇和工伤死亡待遇 [3]
劳动能力鉴定怎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2 17:17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与主体 -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时 或停工留薪期满后 应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1] - 为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的鉴定 应由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2] - 申请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 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3]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与流程 - 申请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5] - 个人提出申请时 用人单位盖章不是必经程序[5] - 需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完整病历资料复印件以及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8] - 材料不完整的 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7] 劳动能力鉴定时限与结论 - 材料完整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9] - 伤情复杂、涉及专业较多的 作出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9] - 鉴定结论书应载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伤病情介绍、鉴定依据、结论及权益告知等事项[14] - 鉴定委员会应在作出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结论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 并抄送相关部门[12] 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处理 -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15] -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15] 社会保险参保数据与费率问题 - 单位同时存在不同经办机构参保数据时 无需进行解关联操作 因三险合一后数据已后台合并传递[20][21] - 若旧系统存在在途未办结数据 解关联操作容易造成数据丢失[21] - 企业申报提示工伤保险费率错误时 因费率为人社部门计算的浮动费率 需联系人社部门更正并重新推送至税务部门[25][26]
我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新浪财经· 2025-12-22 01:39
政策核心内容 - 海南省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 允许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及超龄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过65周岁)单险种自愿参加工伤保险 [1] 覆盖人群定义 - 实习生指年满16周岁 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培养方案安排 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单位进行6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 [1] - 见习人员指按照《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1] - 超龄从业人员指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 [1] 参保与缴费流程 - 用人单位需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前往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 协议期满或终止时 用人单位需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协议续签需及时办理延续参保手续 [2] - 若协议期满未办理停保或未续签 工伤保险关系自动失效 多缴纳的费用予以退还 [2] - 用人单位不得为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的三类人员参保按相关规定执行 [2] 工伤认定与待遇支付 - 三类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3]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协议 无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 - 被认定为工伤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确定 [3] -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 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 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 继续享受原待遇 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实习期、见习期、协议期结束后 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相关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 -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 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3]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人民日报· 2025-11-24 08:57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政策解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意见(三)》,旨在细化《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情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 [1] 工伤认定细化内容 - 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予以细化,明确具体情形以利于条款理解适用 [2] - 细化“上下班途中”认定,明确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并列出4类具体情形 [2] 可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及依据 - 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但医疗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 - 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规定,单位安排的居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但临时性、偶发性通讯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3] - 明确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一致且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 - 明确因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 [3]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的不予认定工伤 [4] 工亡时间认定依据 - 明确工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5] 劳动关系确认规定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 [5]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相关劳动者权益 [5] 待遇政策明确内容 -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6]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民生一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人民日报· 2025-11-24 06:44
政策背景与意义 - 出台《意见(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 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并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2] - 政策背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每年有200多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2] 工伤认定情形细化 - 对工伤认定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 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2] - 明确"上下班途中"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并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3] - 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 但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4] - 明确职工伤亡因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予认定工伤[5]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的不予认定工伤[5] - 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依据[5] 劳动关系确认与申请受理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 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6]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 以维护此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6] 工伤待遇政策明确 -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7]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民生一线)
人民日报· 2025-11-24 06:20
政策背景与意义 - 出台《意见(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制度公平统一 [2] - 工伤保险制度每年为超过200万职工提供工伤保障 [2] 工伤认定标准细化 - 对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有利于条款的理解适用和职工权益维护 [2] - 明确“上下班途中”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并细化了四类具体情形 [3] 特定情形工伤认定 - 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但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属于原工伤导致的,相关费用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 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但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4] - 明确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4] - 明确因职工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 [5]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责任划分的不予认定工伤 [5] - 明确工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 [5] 劳动关系确认与申请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 [6]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此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6] 工伤待遇政策明确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登记未依法缴费的用人单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