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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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5-15 03:08
诉讼基本情况 - 北京银行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5)苏05民初450号,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 - 该案件最初于2022年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现移送至苏州中院,属于存量案件,仅管辖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未发生变化 [2] - 截至公告披露日(2025年5月15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2] 诉讼当事人及案由 - 原告为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3][4] - 被告包括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被告二)、北京银行(被告三)等共11个主体 [4] 主要诉讼请求 - 原告要求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5,147,309,935.83元,佣金1,544,192.98元,印花税5,147,309.94元 [3] - 原告要求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 - 原告要求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5] 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 北京银行初步评估认为,由于被告主体多达11个且该行并非第一责任主体,本次诉讼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5] -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其他诉讼事项 - 截至公告日,北京银行除本次诉讼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5]
蓝山科技案二审落槌保代承担连带责任 行业责任边界或重塑
上海证券报· 2025-05-13 02:53
案件判决核心内容 - 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两名项目签字保代需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承担40%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1][3] - 这是我国首例由保代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标志着个人责任追究的先例 [1][3] - 法院认定华龙证券及两名保代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项目申报材料虚假记载行为无过错 [3] 案件背景与细节 - 蓝山科技2017年至2019年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多万元 [2] - 华龙证券等4家中介机构未按业务规则审慎核查,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 - 蓝山科技虚假陈述行为共四次,包括2017-2019年年报及2020年精选层挂牌项目申报材料 [5] 行业影响 - 判决释放明确信号:执业质量不仅关乎行政处罚,更可能引发巨额民事赔偿 [2][3] - 保代需更加审慎勤勉,真正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1][3] - 预计未来中介机构及个人被列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将增多 [2][6] 法律与执行细节 - 本案原告交易损失与2017-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因果关系,华龙证券及保代因仅参与2020年项目故无需实际赔偿 [5] - 其他因精选层挂牌项目虚假记载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据判决结果索赔 [5] - 法院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尤其将责任延伸到具体责任人的震慑作用显著 [4][5]
金力泰信披延迟又遭立案停牌,高管增持“爽约”遭百名投资人索赔
华夏时报· 2025-05-09 20:58
法律诉讼与监管调查 - 公司因时任高管未履行3亿元增持承诺被投资者集体起诉,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赔偿两名投资者合计78.35万元,成为全国首例因增持爽约被判赔偿案例[1][7][9] - 已有101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公司及相关高管,涉案总金额达5272.97万元[10] - 公司因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价曾连续两个20%跌停[1][4] 财务造假历史 - 2024年1月公司因2021年虚构15.09亿元黄金贸易业务被证监会处罚,该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虚增2021年末存货2.58亿元(占净资产28.32%)[2][3] - 同一业务虚增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当期营收6.11%)[4] - 2024年向8家战略备库供应商发生异常资金往来,累计转出9.31亿元、转回9.30亿元,年末余额1787.86万元,审计机构无法核实交易实质[4] 异常交易与审计问题 - 2024年9月以3.23亿元收购深圳怡钛积34%股权构成反向交易,审计机构无法确认资金流向合理性[5]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财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及股权转让款事项[4][5] - 公司2024年营收7.32亿元(同比降0.44%),净利润3091万元(同比增115.66%);2025年一季度预计净利润450-650万元(同比增71%-147%)[5] 高管失信行为 - 原董事长袁翔与现董事长罗甸2021年承诺增持3亿元但最终零增持,被证监局警示并遭交易所公开谴责[7][8] - 法院认定高管在承诺时无资金准备,制作虚假存款证明,行为对市场预期产生严重误导[9] - 该案为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首例因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示范意义[10]
提级管辖!7月开庭!康美药业追偿3.4亿案最新进展
券商中国· 2025-05-07 15:56
康美药业诉讼案进展 - 康美药业起诉正中珠江会计所追偿3.4亿元,案件因复杂性和法律指导意义由广州中院提级管辖,将于2025年7月开庭审理 [1][2][6] - 康美药业已根据2021年判决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24.59亿元,并在破产重整中完成赔付 [4] - 公司于2022年4月向正中珠江会计所提起诉讼,要求连带清偿3.41亿元(含利息及费用) [4]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判决 - 广州中院2021年11月判决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马兴田等6人及13名董监高按20%/10%/5%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8] - 正中珠江会计所及签字会计师因审计失职被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审计机构处罚情况 - 证监会2021年2月对正中珠江会计所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罚款4275万元,认定其2016-2018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0][11] - 处罚依据为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涉及未勤勉尽责及出具虚假文件 [11]
北京金融法院最新发布!
券商中国· 2025-03-27 22:40
证券纠纷案件概况 - 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1][3] - 证券纠纷收案数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3]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案由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997%共9101件[3]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点 -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为最常见违法行为[3] - 诱多型虚假陈述占主导在57个系列案件中占比93%(53个)[3] - 案件呈现新特点:被诉主体范围扩大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增多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索赔增加[3] 司法审判机制创新 - 北京金融法院采取"双轨双平台"纠纷解决机制"审庭百问"要素化审理模式及"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计算投资损失[5] - 坚持"追首恶惩帮凶精准追责"立体化追责机制强化对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6] - 特别代表人诉讼推广及损失核算技术完善将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效率[6] 市场参与主体建议 - 发行人需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优化信息披露[8] - 中介机构应审慎核查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形成合理信赖[8]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规范行使权利履行公开承诺[8] - 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理念避免不合理索赔请求导致额外成本[9] 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 - 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复杂化叠加市场变化可能增加投资者权益受损风险[4] - 司法需深入研究市场基础制度改革新情况以维护三公市场秩序[4] - 强化惩戒力度畅通维权渠道是做实证券市场人民性的关键[5]
北京金融法院最新发布!全面梳理证券纠纷案件,建言证券市场法治化建设
证券时报· 2025-03-27 21:23
文章核心观点 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北京金融法院发布《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证券纠纷案件数量高位,主要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院采取举措加大惩戒、探索审判机制,《白皮书》还对市场各参与主体提出建议以推动证券市场法治化建设 [1][2][11] 证券纠纷案件情况 - 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收案数占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 [2][4] - 证券纠纷中最主要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占比99.7% [3][4] -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常见,有诱多型和诱空型,涉及诱多型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居多 [4] - 证券纠纷案件呈现被诉主体范围扩大、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增多、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索赔增多等新特点 [4] 法院举措与机制 - 北京金融法院加大对违法主体惩戒力度,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增强获赔可能性,采取畅通维权渠道、完善损失认定标准、压实看门人责任等司法举措 [7] - 探索实践“双轨双平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审庭百问”要素化审理模式,推动适用“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计算投资损失 [7] -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坚持“追首恶、惩帮凶、精准追责”的立体化追责机制 [8] 对市场参与主体建议 - 发行人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 [11] - 中介机构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调查、复核,排除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1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公开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共同利益 [11] - 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中抱有合理预期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