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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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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额度解绑、信用卡透支利率更灵活?央行新规征求意见
南方都市报· 2025-08-31 17:44
政策修改概述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旨在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并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 [2] - 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删除电子支付交易限额规定以及删除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等 [2][4][8] - 此次修改是结合市场发展变化,为更好服务金融实践发展而进行的必要调整 [7] 电子支付指引修改 - 删除原文件中关于电子支付交易限额的规定,包括个人客户通过互联网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限制 [4] - 删除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规定 [4] - 将交易纠纷处置条款修改为“银行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并鼓励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5] - 原《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发布于2005年,距今已有20年,其部分规定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电子支付行业快速发展的业务实践 [6][7] 信用卡业务规定修改 - 删除关于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的规定,原规定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8] - 删除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包括发卡机构需充分披露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等,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利率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11] - 删除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等相关标准需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利率报送相关规定 [14] - 保留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溢缴款计息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的条款 [8] 行业背景与影响 - 2005年电子支付指引出台时,我国电子支付刚起步,网银是主要形式,技术和安全体系不完善,设置交易限额是为保障资金安全 [7] - 随着信用卡市场成熟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原有利率限制条款对市场活力的限制逐渐显现 [16][17] - 删除利率上下限管理可提升银行定价灵活性,使其能根据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定价,促进消费信贷发展 [17]
人民银行决定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北京商报· 2025-08-29 19:33
政策动态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1] - 相关修改旨在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并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 [1] - 中国人民银行就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央行就《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财经· 2025-08-29 18:00
政策制定与修订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1] - 此次修改旨在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 [1] - 相关修改决定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金融法草案等在列 | 政策与监管
清华金融评论· 2025-05-14 18:10
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 2025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继续审议14个法律案,包括民营经济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金融稳定法等 [2] - 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初次审议23件法律案,包括金融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等 [2] - 《国务院立法计划》强调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点包括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绿色发展、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七个方面 [5] 金融法制定背景与意义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金融法"作为重要立法任务,标志着我国金融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3] - 制定金融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金融领域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 [3] - 金融法有望成为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综合性立法,将统筹协调现有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确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原则 [8] 金融法的立法定位与路径 - 金融法应以金融监管基本法为定位,全面界定监管范围,完善集中统一领导、纵向央地分权、横向部际协同等体制构建 [9] - 基于《金融稳定法》与"金融法"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共同目标,可将前者并入后者作为立法基础 [9] - 金融立法需兼顾效率与安全,以金融基本法为主线、多部法律协同的路径展开,强化风险识别与处置机制 [9] - 金融法立法应秉持公私协同理念,强化金融私法规范的供给,扭转当前金融私法规范供给短缺的现状 [10] 金融法立法推进建议 - 需深入开展制定金融法的理论研究,为立法提供充足理论支撑 [11] - 需尽快对金融法的立法定位、立法模式、制度体系等基本问题形成共识 [11] - 需建立权威高效、沟通顺畅的立法协调机制,有效协调相关部门推进立法进程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