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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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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者注意,这类行为可能触犯掩隐罪
新京报· 2025-08-25 14:30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为配合新司法解释施行,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陈某某假借废品回收 从业便利长期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案情显示,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李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谎称承接工程需要钢 板铺路,取得被害人徐某东、李某松等的信任,与他们签订钢板租赁合同,骗得钢板5000余块,随后联 系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陈某某销赃。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系完整钢板,且来源不明,仍 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钢板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并转卖。陈某某支付给李某收购钢板的费用总计1600余 万元,转售后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实施收赃、销赃犯罪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 常见方法。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经营人负有审查所回 收金属来源合法性的义务,对于明显并非废旧金属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铺路钢板,足以判断赃物嫌 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两高"指出,陈某某作为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人员,长期、多次以明 显低 ...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我国反洗钱刑事法网 来看典型案例→
央视网· 2025-08-25 12:18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3] - 该解释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这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密切关联 [1][3] - 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规定"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5] - 解释强调严格认定主观明知,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5] - 在涉银行卡案件中,要切实防止不考虑犯罪主观要件,仅因转款、套现、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为掩隐罪的"一刀切"做法 [6] - 对位于犯罪链条末端,行为人受他人指使,使用本人银行卡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行为人很难明知是犯罪所得,认定为掩隐罪要特别慎重 [7] 定罪量刑标准调整 - 解释对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作了进一步优化,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五十万元和五百万元的数额标准 [8] - 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的,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定为五百万元,而对于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加重处罚标准为五十万元 [10] - 这一调整有效解决上下游量刑均衡的问题,防止出现上下游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 [10][12] -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形,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轻处罚条款,引导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 [12] -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实施掩隐犯罪的,应当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2] 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14] - 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立即安排人员在金店大额刷卡购买金条、首饰等黄金制品,然后运送出境或出售变现,通过匿名交易迅速实现资金转移、转换 [15] - 广东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詹某某作为珠宝店店主,在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电信诈骗资金)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情况下,仍继续配合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 [17][19] - 法院认定詹某某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 - 詹某某被抓获后积极协助追查犯罪,挽回被害人损失500余万元 [17] - 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具有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不记名等特征,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 [23]
明起施行 “两高”发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
央视新闻· 2025-08-25 10:42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 - 该解释针对洗钱类犯罪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与电信网络诈骗及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密切关联 [1]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此类案件23.02万件 法院审结22.09万件 有效震慑了上游犯罪并推进反洗钱工作 [1] 刑事法网严密化 - 明确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 以应对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形势 [2] - 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实现犯罪分子无处遁逃的效果 [2] 主观要件认定标准 - 严格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 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 [2] - 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并慎用推定 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2] - 对涉银行卡帮助行为要求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明知" [2] 入罪标准调整 - 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 破除"唯数额论" 避免机械司法 [3] - 即使未达原解释3000-10000元数额标准 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等情节的仍可定罪 [3] - 对链条化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卡农"行为 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 不因数额较大一律入罪 [3] 加重处罚标准优化 -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加重处罚数额标准 [3][4] - 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普通侵财犯罪 下游犯罪升档量刑标准为50万元 [4] -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 下游犯罪升档量刑标准为500万元 [4] - 解决司法实践中上下游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问题 [4] 从宽处罚情形 - 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作为从轻处罚情形 [4] - 针对尚不构成立功但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的行为 鼓励追赃挽损和挽回群众财产损失 [4]
“两高”发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 明起施行
央视新闻· 2025-08-25 10:41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 - 该罪名是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密切关联 [1]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此类案件23.02万件,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1] 刑事法网严密化 - 明确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覆盖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 [2] - 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2] 主观要件认定标准 - 严格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前提 [2] - 修改完善明知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2] - 对涉银行卡帮助行为要求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明知",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2] 入罪标准调整 - 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不再单纯依据数额标准 [3] - 即使未达到原解释3000元至10000元数额标准,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性质特殊等情节的仍可定罪 [3] - 特别明确对"卡农"等犯罪链条底端人员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3] 加重处罚标准优化 -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加重处罚数额标准 [3][4] - 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普通侵财犯罪的,下游犯罪升档量刑标准为50万元 [4] -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的,下游犯罪升档量刑标准为500万元 [3][4] - 2015年解释将"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确定为10万元 [4] 从宽处罚情形 - 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轻处罚情形 [4] - 针对尚不构成立功但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的行为人 [4] - 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4]
浦江说法丨“黄金投资”梦碎,牵出幕后隐秘犯罪链条
搜狐财经· 2025-08-18 1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 邹嘉 编辑 / 樊陆佳 而张某收到黄金后,通过与收购黄金的人员联系,将黄金交给对方指定的"水客"带至境外。据梁某和张某供述,二人均清楚地知晓经手的黄金系违法犯罪 所得,但仍协助转移。 经查,梁某共接收上游被害人谢先生等2人转移的黄金价值人民币202万余元,交由张某接收后进一步转移。最终,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梁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是我网上认识的朋友介绍我投资的,通过购买黄金并邮寄给他们,就可以充值到投资平台里,收益很好的……"去年10月,民警在上海某金店劝阻了一名 购买大量黄金的男子,男子惊觉自己被骗并向警方报案,由此牵出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警方快速锁定了梁某以及张某。2025年2月25日,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讯室里,梁某低着头交代:"我赌博输了很多 ...
为规避追查,诈骗分子“谍战片”式运输黄金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6-04 11:55
诈骗手法分析 - 诈骗分子通过微信炒股群塑造"股市达人"和"经济学专家"人设,诱导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理财App并加入学习交流群 [2] - 群内发布虚假高收益投资项目截图,制造抢购假象以降低被害人戒备心理 [2] - 采用"实物存款"模式,诱骗被害人购买黄金并邮寄至指定地址,App虚假显示双倍到账金额(如20万元购金显示40万元到账) [3] - 通过冻结账户、要求追加投资等手段持续施骗,最终关闭App并拉黑被害人 [3] 犯罪链条运作 - 境外主谋"阿明"通过加密通讯软件"飞机"指挥境内团伙,使用可销毁记录的通讯工具规避侦查 [4] - 犯罪网络包含三级结构:境外指挥层("阿明")、境内协调层(黄某)、执行层(7名"取件手") [4][5] - 采用"谍战式"物流方案:专人定点签收黄金→转交协调人→放置秘密交接点→境外确认销赃 [5][6] - 半月内转移多地被害人上千克黄金,单笔涉案金额达20万元(7根50克金条) [3][6] 司法侦破过程 - 检察机关通过黄金流转链条锁定证据:购买凭证→物流轨迹→签收录像→资金流向 [7] - 关键证据包括:快递员取件记录、贵重物品签收视频、手机定位数据、转账记录等 [7] - 已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毛某被提起公诉 [1][8] - 正在追查其余6名取件手及境外诈骗分子,案件涉及江苏/江西/广东等多地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