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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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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索赔新进展 部分股民提交起诉
新浪财经· 2026-02-03 11:58
案件进展 - 投资者诉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有新进展,原告代理律师本周已代理部分股民提交起诉材料 [1][4] - 公司证券简称为惠伦晶体或ST惠伦,证券代码为300460 [1][3] 违法违规事实 - 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4] - 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导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4] - 2021年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与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 [1][4] - 2022年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与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62,333,644.3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79% [1][4] - 2021年公司虚增利润总额8,445,707.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 [1][4] - 2022年公司虚减利润总额1,408,939.3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91% [1][4] 行政处罚结果 - 广东证监局对惠伦晶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4] - 广东证监局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 [2][4] 投资者索赔 - 根据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2][5] - 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买入惠伦晶体股票,并在2025年4月24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 [2][5]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1年4月1日起至今)及联系方式等 [2][5]
荃银高科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新浪财经· 2026-02-02 11:33
公司事件概述 - 2026年1月30日晚,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87)发布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1][2] - 公司在同一日还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1][2] 涉嫌违规与法律依据 - 根据立案公告,荃银高科及其实控人涉嫌证券虚假陈述 [1][3] - 中国证监会的立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1] 投资者索赔相关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1][3] - 司法解释已取消前置程序,投资者可根据立案公告等初步证据起诉索赔 [2][3] - 律师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6年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荃银高科股票的受损股民 [2][3] - 最终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调整,并以法院认定为准 [2][4]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的对账单以及联系方式 [2][4] 涉事律师背景 - 该法律观点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提供,其曾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 [1][2][4] - 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 [2][4]
宝馨科技及实控人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新浪财经· 2026-02-02 11:28
公司事件 -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于2026年1月30日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1][2] - 根据律师解读,此次立案表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证券虚假陈述 [1][2][3] 投资者影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1][3] - 司法解释已取消前置程序,投资者可根据立案公告等初步证据起诉索赔 [2][3] - 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6年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宝馨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该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2][3][4] 法律背景与渠道 - 投资者索赔需准备的材料包括: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从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今)以及联系方式 [2][4] - 新闻中提及的厉健律师曾代理投资者告赢包括五粮液、大智慧在内的130余家上市公司并成功获赔,其代理的祥源文化赵薇案、杭萧钢构案、辉丰股份案具有行业代表性 [2][4]
最高法裁定引热议!家人代操作证券账户,是否等于“出借”?多名律师解读……
券商中国· 2026-02-01 10:09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演变 - 投资者刘某某因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诉讼,索赔投资差额损失303.20万元及对应税费 [2] -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刘某某名下账户的实际操作者为其子张某,该行为构成违规出借证券账户,因此刘某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2][4][5] -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撤销原裁定,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出借账户行为,并指出家庭成员间委托操作账户的情况普遍,只要不涉及违法行为,并不禁止 [1][6][7] 法律争议焦点:出借账户与委托操作的区别 -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交易 [2] - 下级法院将亲属间的代为操作定性为法律禁止的“出借”行为,从而否定账户名义持有人的诉讼资格 [2][3] - 最高人民法院及受访律师强调,本案核心是“原告主体资格”的程序问题,而非对“禁止出借账户”规则的实体突破 [1][7] - 法律界观点认为,家庭成员间的“委托关系”与《证券法》禁止的“出借”或“借用”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仅因非本人操作就武断认定为出借 [1][7][8][10] 监管执法实践与案例 - 监管部门对借用账户行为保持高压,对涉及亲属间账户借用的行为亦有处罚案例 [9] - 2023年,李鹏臻借用亲属账户交易,累计买入金额5.92亿元,卖出金额4.82亿元,虽辩称为亲属间借用情节轻微,仍被证监会警告并罚款50万元 [9] - 2024年,“牛散”章建平及其岳父方德基因借用及出借证券账户,分别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 [9] - 律师指出,监管处罚案例均有完整证据链(如资金流水)支持“借用”认定,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不同 [10] - 执法实践中,对于近亲属间无违法意图、未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存在灵活处理空间,但法规底线并未松动 [10] 法律与实务要点总结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明确了证券账户登记持有人原则上具备提起虚假陈述诉讼的原告资格 [7] - 认定构成“出借账户”需要充分证据,家庭成员间委托操作不等同于出借,需考虑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实质违法行为 [1][7][10] - 法律界呼吁在认定亲属间账户使用行为时,除形式违法性外,更应考量其社会危害性等实质违法性,并需执法与司法人员审慎裁量 [10]
中国中期索赔告急!近日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新浪财经· 2026-01-30 14:00
公司违规与诉讼事件 - 中国中期证券因虚假陈述被投资者起诉并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1] - 公司违规的直接原因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其2022年度报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9.91万元 [1][2] - 北京监管局于2023年9月28日向公司出具《警示函》 明确指出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1][2] 投资者索赔条件与时效 -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需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公司证券 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1][3] - 该案的诉讼时效将于2026年4月28日届满 距今仅剩三个月时间 投资者需抓紧准备材料进行维权 [1][4] 案件影响与行业信号 - 该判决为资本市场参与者敲响警钟 表明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1][3] - 案件显示 即便公司已经退市 投资者仍可进行索赔 退市不能免除相关责任 [2][4] - 此类案件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司法保护的加强 [2][4]
南方精工索赔持续推进 此前已有股民调解
新浪财经· 2026-01-29 17:40
案件进展 - 南方精工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 本周有一批股民被代理提交起诉 [1][3][4] - 部分南方精工股民索赔案已调解 [2][6] 案件回溯与违规事实 - 2023年7月10日 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警示函 [1][5] - 2023年6月19日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人形机器人相关业务的内容不准确 [1][5] - 上述不准确信息导致公司股价连续多次涨停 [1][5] - 股价异动后 公司未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1][5] - 公司在2023年6月26日及6月28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 未就互动易平台发布内容进行澄清 也未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 [1][5] 投资者索赔信息 -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 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 [2][6] - 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 佣金 印花税损失 [2][6] - 暂定的索赔条件为 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买入南方精工股票 并在2023年7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2][6]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 股票对账单原件(2023年6月1日至今)及详细联系方式 [2][6]
西陇科学(002584)诉讼时效临近 请受损投资者抓紧时间上车
新浪财经· 2026-01-28 09:35
公司财务造假与行政处罚 -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贸易规模、提升市场影响力及获取融资便利,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与利润 [1][3] - 2023年7月7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公司因此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责任 [1][3] 虚假陈述揭露与生效判决 - 该虚假陈述行为于2023年4月29日,随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而被揭露 [1][4] - 2025年11月10日,公司公告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此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82名投资者赔偿损失757万余元的判决正式生效,这表明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已获得司法支持 [1][4][5] 投资者索赔条件与材料 - 根据律师声明,暂定索赔条件为:凡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西陇科学(002584)股票,且在2023年4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2][5] - 索赔所需材料包括:买卖西陇科学股票的对账单原件、投资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2][5]
实控人归还资金占用款 *ST观典股民索赔持续推进
新浪财经· 2026-01-27 17:59
观典防务证券虚假陈述案进展 - 投资者诉观典防务证券虚假陈述案正在持续推进,示范案件正在一审中,且该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后续股民仍可索赔 [1][3][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2][4] 观典防务违法事实 - 北京证监局查明观典防务主要违法事实包括:2022年至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相关转板上市报告书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同类事项;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4] - 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1][4] 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还款情况 -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明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2][5] - 2025年12月13日,公司公告称收到实控人归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96,947,150.89元及利息2,511,773.32元 [2][5] - 截至公告披露日,实控人累计偿还本息合计99,458,924.21元,相关资金占用款项本息已全部归还 [2][3][5] - 实控人归还巨额资金占用款被视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好消息 [2][5] 投资者索赔条件与所需材料 - 暂定的投资者可索赔条件为: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观典防务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 [2][5]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今)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 [2][5]
海南华铁索赔持续推进 又有部分股民提交起诉
新浪财经· 2026-01-27 17:53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 - 浙江证监局查明海南华铁涉嫌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1][4] - 第一项为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 公司于2025年3月5日披露子公司签署《算力服务协议》但未披露对协议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条款[1][4] - 该协议总金额预计为36.9亿元 但其中包含甲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订单且无须承担责任的条款[1][4] - 第二项为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 协议原定2025年4月底前提交验收但子公司未按期交付[2][5] - 双方于2025年6月27日和8月29日两次签署延期变更申请函 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这些重大变化[2][5] - 公司直至2025年9月30日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算力服务协议》的公告[2][5] 监管处罚决定 - 浙江证监局拟对海南华铁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800万元罚款[2][5] -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各处以罚款[2][5] 投资者索赔进展 - 律师事务所已代理部分股民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1][3] - 根据司法解释 在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9月30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3][6] - 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2][5]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2025年3月1日至今的股票对账单等材料[3][6]
文投控股索赔递交立案,此类投资者有机会加入
新浪财经· 2026-01-27 15:21
公司近期法律与监管动态 -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文投控股证券虚假陈述案近日已递交立案 此前已有相关案件在审理中 针对该案的诉讼时效尚未到期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 [1][3] - 2024年5月9日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并被立案调查 [1][3] - 2024年10月19日 公司收到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标志着监管调查已作出正式处罚 [1][3] 信息披露违规具体事实 -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事项 2018年1月5日 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开发金牛湖园区项目协议 后因未能如约推进项目 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965.32万元于2021年1月6日被作为违约金没收 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信息 [2][4] -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 公司发生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28起 累计金额达3.14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2% [2][4] - 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 公司又陆续发生29起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累计金额达2.44亿元 [2][4] 投资者索赔条件 - 符合在2021年1月8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买入文投控股股票 并在2024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可参与索赔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