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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附答记者问)
新浪财经· 2026-02-27 18:36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支持与规范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 - 政策核心目标是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并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1][9][11] - 该政策是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其管理逻辑与此前出台的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脉相承 [8][17] 政策覆盖范围与原则 - 政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纳入覆盖范围,涵盖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现有各类业务,未来相同性质业务也适用 [2][7][12][16] - 政策不涉及创设新的业务,业务准入、资金期限、融出资金使用范围等仍遵守现行规定 [7][16] 核心管理机制 - 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 [2][8][12][17] - 参数初始值设置统筹兼顾了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形势适时调整参数 [2][12] - 在一个总的净融出余额上限内,银行可灵活调整各项业务结构,这较以往每项业务分别设置上限的管理模式更加系统、科学 [8][17] 适用机构范围 - 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3][13] - 农村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一般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但符合一定资质的可以开展,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可正常开展 [3][13] 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方法 - 政策只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提出上限要求,不对单向融出余额提要求 [4][14]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5][14] - 对于境内外资银行,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5][14] - 银行需确保任一时点净融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6][15] 不计入上限的业务情形 -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以及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6][15] - 为更好发挥人民币清算行作用,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也不纳入计算,但资金需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用同业往来账户;若汇入清算行以参加行身份开立的账户,则需纳入计算 [6][15][16]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按自贸账户规定办理,其中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业务须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6][16] 银行展业要求与数据报送 - 展业银行应具备较强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并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 [2][12] - 开展相关业务的境内银行需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包括不计入净融出余额计算的业务 [6][16] 政策预期影响 - 政策实施后,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和透明度将明显提升,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 [8][17] - 政策提倡“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业务”,有助于银行形成风险中性的理念 [8][17] - 中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政策落地,以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10]
上级动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附答记者问)
新浪财经· 2026-02-27 18:36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8] - 政策核心目标是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并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1][9][11] 政策核心内容与管理框架 - 政策覆盖范围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所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纳入管理,包括现有及未来同类业务 [2][12] - 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并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动态调整 [2][12] - 政策仅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设定上限,不对单向融出余额设限,上限计算与银行资本或资金实力挂钩 [4][14] 适用机构与资质要求 - 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且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3][13] - 农村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等)原则上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以立足主业服务“三农”,但符合特定资质的机构可开展 [3][13] - 展业银行需具备较强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业务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 [2][12] 具体额度计算与豁免规则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4][14] - 对于境内外资银行,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或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5][14] - 为服务实体经济,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以及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5][15] - 为发挥人民币清算行作用,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若资金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用同业往来账户,也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5][15]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按自贸账户规定办理,但使用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部分须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5][15] 数据报送与政策衔接 - 开展相关业务的境内银行需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及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包括按规定豁免计算的业务 [6][16] - 该政策不涉及创设新业务,是对现有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的规范与整合,业务准入、资金期限等具体规定仍遵循现行规则 [7][16] -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根据实践情况,及时完善政策并优化展业指引,以持续提升业务便利化水平 [7][16] 政策预期影响 - 政策实施后,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和透明度将明显提升,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 [8][17] - 管理逻辑与此前的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脉相承,是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 [8][17] - 新的管理模式为银行设定一个总的净融出余额上限,银行可在此上限内灵活调整各项业务结构,相比以往每项业务分别设限的模式更为系统和科学 [8][17] - 政策倡导“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形成风险中性的理念 [8][17]
央行发文支持和规范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新华网· 2026-02-27 10:36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于2月26日发布通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1] - 政策核心目标是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 业务定义与作用 -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是境内银行向离岸市场提供人民币流动性、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重要渠道 [2] 政策内容与管理框架 - 通知覆盖了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 [2] - 通知设置了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参数,根据市场形势进行逆周期调节 [2] - 相关参数设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旨在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2] - 该通知的管理逻辑同此前出台的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脉相承,是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 [2] 政策调整与未来实施 - 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考虑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以及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宏观审慎管理参数 [2] -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落地实施,以发挥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2]
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证券日报· 2026-02-27 00:19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 支持并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旨在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并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 [1] 政策覆盖范围与原则 - 按业务实质确定覆盖范围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纳入管理 [1] - 新规能涵盖现有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未来推出的相同性质业务也适用 [1] 宏观审慎管理机制 - 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 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 [1] - 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 参数初始值设置兼顾了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 [1] - 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考虑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及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 适时调整参数 [1] 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与要求 - 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2] - 明确展业银行应具备较强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 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2] - 业务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 [2] - 新规管理逻辑同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脉相承 是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 [2] - 在一个总的净融出余额上限内 银行可灵活调整各项业务结构 较以往每项业务分别设置上限的管理模式更加系统、科学 [2] - 提倡“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业务” 有助于银行形成风险中性的理念 [2] - 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参数设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与银行经营情况 有利于银行合理开展业务 [2] 政策预期效果 - 新规实施后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透明度将明显提升 [2] - 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 [2]
中国央行: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搜狐财经· 2026-02-26 23:55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央行于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 - 该政策的核心是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这是境内银行向离岸市场提供人民币流动性、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重要渠道 [1] 政策适用范围与原则 - 政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纳入覆盖范围 [1] - 该框架能涵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现有各类业务,未来推出的相同性质业务也适用 [1]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与授权 - 政策支持银行自主展业,明确允许境内银行在净融出上限内,灵活摆布各项业务结构 [1] - 开展业务的银行需具备较强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业务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 [1] 风险调控机制 - 政策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相挂钩 [2] - 调节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央行将综合考虑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及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参数 [2] 市场影响与信号 -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政策将融出方向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框架管理,是对已有业务的管理优化,顺应了市场需求 [2] - 该政策向市场释放了支持人民币资金流出的明确信号 [2]
中国央行: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智通财经网· 2026-02-26 23:03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新规 -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2] 业务定义与参与主体 -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是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具体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以及其他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但不包括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 [2] - 境内银行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3] - 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3] 核心管理规则:净融出余额上限 - 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 [1][3] - 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当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需对业务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1][3] - 若因资本、存款变化或参数调整导致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融出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内,原有合约可持有到期 [6] 净融出余额上限的计算方法 - 上限根据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等因素核定,体现宏观审慎原则 [4]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4] - 对于境内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上限取(一级资本净额 或 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的孰高值 [4] - 对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上限取(运营资本 或 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的孰高值 [4] - 所用资本或存款数据均以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4] 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 - 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5] - 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5] - 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5] - 被动形成的负债 [5]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5] 特殊账户与机构规定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按自贸账户规定办理,但使用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需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5]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除外)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7] 管理与监督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银行进行直接宏观审慎管理,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其他银行按属地原则管理 [5] -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及余额计算方式,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 [5] - 境内银行需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业务发生情况及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 [7] - 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7] - 对于违规行为,如余额超限、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等,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7] 实施与过渡安排 -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 实施当日存量业务即超出上限的银行,自次日起需暂停新融出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内,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8] - 废止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中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第六条规定 [8]
【金融街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新华财经· 2026-02-26 22:33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 - 《通知》的核心目标是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并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1][3] 政策覆盖范围与原则 - 《通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均纳入管理范围 [1][4] - 该原则能涵盖现有各类业务,未来推出的相同性质业务也适用,确保了政策的全面性和前瞻性 [4] 宏观审慎管理机制 - 政策将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并设置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逆周期调节 [1][4] - 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考虑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及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参数 [4] 适用机构与业务管理要求 - 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5] - 农村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等)一般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但符合一定资质的可例外,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可正常开展 [5] - 业务应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管理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2] 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规则 - 对境内中资银行,净融出余额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7] - 对境内外资银行,净融出余额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7] - 银行需确保任一时点净融出余额不超过上限,并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当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进行预警提示 [2][7] 豁免计算与特殊安排 - 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8] - 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若资金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门同业往来账户,也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8]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按自贸账户规定办理,其中使用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须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8] 数据报送与政策衔接 - 开展相关业务的境内银行需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包括豁免计算在内的所有业务 [8] - 《通知》是对现有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的规范与整合,不涉及创设新业务,业务准入、资金期限等仍遵守现行规定,是此前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管理措施的有效补充 [9][10] 政策预期影响 - 政策实施后,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和透明度将明显提升,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 [10] - 在一个总的净融出余额上限内,银行可灵活调整各项业务结构,管理模式较以往每项业务分别设限更加系统、科学,有助于银行形成风险中性理念 [10]
人民银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北京商报· 2026-02-26 22:31
政策发布与实施 -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并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 [1] -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1] 政策核心机制与目标 - 《通知》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以促进业务合理开展 [1] - 政策设置了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参数,可根据市场形势进行逆周期调节,以稳定人民币离岸市场流动性并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1] - 相关参数设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情况 [1] 后续工作与政策意义 - 中国人民银行下一步将稳步推进《通知》落地实施,旨在发挥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1]
央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26 21:47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以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 业务定义与参与主体 -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及其他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但不包括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 [1] - 境内银行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2] - 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原则 - 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业务 [2] - 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由总行统一管理,并将全部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2] - 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净融出余额上限 [3] - 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提示机制,当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需对业务负责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3] 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方式 - 净融出余额上限根据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等因素核定,体现宏观审慎原则 [3]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3] - 对于境内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3] - 对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上限 = 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3] - 计算所依据的一级资本净额、运营资本、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均以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3] 不计入净融出余额的业务类型 - 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4] - 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4] - 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4] - 被动形成的负债 [4]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4] 特殊账户与监管安排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按自贸账户规定办理,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业务需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5]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银行进行宏观审慎管理,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其他银行按属地原则管理 [5] - 中国人民银行可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及余额计算方式,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进行 [5] 超限处理与信息报送要求 - 若因资本、存款变化或参数调整导致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融出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内,原有合约可持有到期 [5] - 开展业务的银行需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并由总行或境内管理行汇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5] - 27家银行向总行报送,其他银行向属地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所有业务材料需留存备查5年 [5] 业务限制与合规要求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除外)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6] - 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6] - 银行若出现净融出余额违规超限、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其他违反通知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 [6] - 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开展业务比照适用本通知 [6] 实施与过渡安排 -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 实施当日存量业务超出净融出余额上限的银行,自次日起暂停办理新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内,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7] - 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六条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规定 [7]
琴澳举办研讨会聚焦人民币离岸市场应用
新浪财经· 2025-12-05 18:40
行业与政策动态 - 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副局长表示,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支柱 [1] - 中国人民银行未来将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各项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 [1] 市场活动与合作 -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与澳门中银、中国-葡语(西语)国家经济贸易服务中心联合主办了“汇聚澳琴·联通葡西:深化人民币离岸市场应用与多边金融合作研讨会” [1] - 该研讨会于5日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举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