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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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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商事争议解决“引进来”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19 13:1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企业出海面临复杂多样的法律风险,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利用和参与国际规则构建,并通过健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来防控风险 [1][4][6] 企业出海面临的法律风险 - 海外经营法律风险复杂化、专业化、多样化,涵盖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税务合规、法律文化冲突、国有化征用等多个方面 [2] - 风险成因包括不了解投资所在国法律环境、缺乏深度尽职调查、逃避境内审批、缺乏项目流程管理、法律文件管理混乱等 [2] - 企业面临跨境经营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监管标准的显著差异,双重合规要求挑战更高 [3] - 社会公众对出海企业的关注从经济效益转向合规责任、社会责任,互联网普及使企业行为被全方位监督,合规瑕疵易引发跨境舆论聚焦 [3] - 疫苗等专利密集型行业面临专利地域性挑战,需谋划长期布局防止技术被窃取,临床数据跨境转移面临数据保护风险 [4] - 矿山工程企业初入新市场面临运营模式不熟悉问题,需办理特定运营资质和爆破许可,环境许可审批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导致人力和资金成本较高 [4] 风险防控与应对策略 - 需构建内外联动的综合服务体系,支持打造出海综合服务港,在重点国家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培育跨境服务能力强的专业服务机构 [5] - 企业需建设专业化风控团队,加强当地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项目必备外事负责人、当地人力资源经理和税务经理三个关键岗位,并培养国际化法务团队,聘请当地法律顾问 [5] - 企业在海外遭遇法律风险后,应尽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用好国际法、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合同章程约定等 [5] - 加强前瞻性研究,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利用规则、参与规则制定,增强国际竞争话语权和影响力 [6]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 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 [1][6] - 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2款确立“适当联系”原则,当被告在中国无住所、六个连接点均不在中国境内时,只要纠纷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企业可善用此条款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7][8] - 仲裁法修订完成,将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增强中国仲裁制度包容性,便于更多涉外案件当事人选择在中国仲裁 [9] - 《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强化涉外与区域协同发展,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已成功调解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事纠纷300余件 [9] - 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争议解决方式无绝对最优选择,但争议解决是出海企业易忽视的环节,不重视将面临较大法律风险且自身权益保护受限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