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信托本源
icon
搜索文档
聚焦本源 重塑业态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次大修
中国证券报· 2025-09-16 09:16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 深化改革转型 有效防控风险 [1]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范围调整为3项 包括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原5项业务被整合 [2]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2] -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 其他业务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以及为资管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2] - 原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 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2] - 取消4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 因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监管政策冲突 [2] 公司治理要求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 [3] - 明确董事会应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 [3] - 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 不得负责管理与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3] - 董事会应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部控制职能部门 牵头内控体系建设 并在人员 薪酬 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3] 禁止性行为 - 禁止承诺收益保障 提供通道服务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 [4] - 信托资金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4] -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4][5] - 禁止提供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禁止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4][5] - 禁止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监管另有规定除外) 禁止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 [4][5] - 禁止利用信托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委托人 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 禁止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 [5]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次大修
中国证券报· 2025-09-16 04:22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范围明确为3项 包括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取代原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1]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1] - 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同时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等技术服务[1] - 取消4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及代保管和保管箱业务[2] 公司治理强化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定期评估主要股东 发现违规行为需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2] - 明确董事会承担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2] - 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且不得管理职责冲突部门[2] - 董事会需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职能部门 并在人员 薪酬 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2] 禁止性行为规范 - 禁止承诺收益保障 提供通道服务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3] - 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不得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债权或股权投资领域[3] -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4] - 禁止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禁止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4] - 禁止开展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4] - 禁止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禁止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4]
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隔18年首次修订
中国证券报· 2025-09-14 09:37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办法时隔18年首次修订 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 深化转型并有效防控风险 [1][2][4] 修订背景与实施安排 - 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 已实施18年 部分条款难以满足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需求 与资管新规等新制度的衔接有待加强 [9] -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高质量发展意见 本次修订作为重要配套制度发布 [9] - 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开展业务需符合新规 存量业务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 [9]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由原5项调整为3项: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5][6]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6] -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6] - 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技术服务 以及为资管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6] - 将"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6] - 取消4项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中间业务: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企业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 [6] - 业务调整原因在于部分业务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 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存在冲突 易导致公司偏离核心定位 [7]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发现违规行为需及时整改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 [8] - 董事会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 [8] - 需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和合规体系建设 且不得管理职责冲突部门 [8] - 董事会需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职能部门 牵头开展内控体系建设 并在人员、薪酬、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8] 修订过程与行业影响 - 2025年4月11日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纳入配套监管制度 [4] - 修订内容强化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优化外部审计规定 增加合作机构管理要求 加强固有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 优化过渡期整改安排 [4] -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禁止性行为 引导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 [4] - 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适应市场需求 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无序竞争 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
最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经济观察报· 2025-09-12 19:44
核心修订内容 - 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打破刚性兑付 [1][7] - 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1][7] - 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1][7] - 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1][7]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由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8] -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在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在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8] - 其他业务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8]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8] 公司治理要求 - 加强权益保护,明确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9] -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要求公司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9] -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实施内部评估审批,进行双向核查 [9] - 强化薪酬管理,明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等内容 [9] 业务规范与风险管理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 [10] - 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信托文件要求、风险揭示、销售推介、信托财产登记、受益权登记、亲自管理、净值管理等系列要求 [10][11] - 强化固有业务管理,完善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11] - 加强审计监督,要求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 [11]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 [12] - 允许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12] - 强化了央地协同 [12] 过渡期安排 - 公司应对照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 [13] -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公司稳妥有序整改 [13] - 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13]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信托买卖双方权责定位 打破刚性兑付
智通财经网· 2025-09-12 18:48
核心修订内容 - 聚焦信托主业 明确业务范围包括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取消4项与主业无关联的中间业务[1][62][63] - 坚持受托人定位 要求信托公司以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 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的受托文化[1][5][62] - 强化"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原则 打破刚性兑付 明确信托公司失责需按责赔偿[1][4][62] 公司治理要求 - 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建立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1][17] -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要求股东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 不得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主要股东需在危机时提供流动性支持[1][10][11] - 设立由独立董事负责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防范利益冲突[18][64] 风险防控机制 - 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建立职责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1][21][22] - 强化资本管理 最低注册资本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 需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11][22][62] -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要求双向核查资金来源与运用 禁止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23][64] 业务经营规范 - 固有业务受限 贷款和投资不得垫付信托收益 非标债权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30%[38][53] - 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 提供通道服务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29][31] - 要求信托财产独立管理 分别记账 每只信托单独核算[40][48] 监管与退出机制 -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1][46][47] - 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 明确风险处置中股东分红回拨要求[50][67] - 对违规股东可采取责令转让股权 限制权利等措施[48][65] 实施安排 -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需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55][68] - 过渡期安排与资管新规衔接 已纳入个案处理范围的业务按原计划整改[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