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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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社保与养老金融论坛聚焦 “高质量低成本” 健康保障之路
新华财经· 2025-09-21 22:54
论坛核心观点 - 论坛核心主题为“健康中国与社会保障的高质量发展”,认为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福祉、维护社会长期稳定的重大议题 [1] - 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导致老年群体健康保障需求激增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适配性不足的矛盾凸显 [2] - 中国探索的以国家战略为引领、科技创新为驱动、市场活力为支撑的老龄化治理路径,为全球提供了有益参照 [2] 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趋势研判 - 未来体系建设有五个判断:养老保障体系持续优化升级、医疗保障体系聚焦提质增效、就业保障体系深化创新、社会救助与福利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事业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 [2] - 主张将“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纳入中国式现代化整体框架,并构建了包含5个一级指标、36个二级指标的评估指标体系 [6] - 基于该评估体系测算,预测未来中国居民健康水平将稳步提升,有望跻身全球第一梯队 [6] 养老体系面临的挑战 - 当前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三大瓶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区域与城乡间差距较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较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种类繁杂且居民参与度偏低 [2] - 养老服务金融存在产品设计复杂难懂、与医疗照护服务脱节、缺乏普惠性设计等问题 [2] - 主流养老模式以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为主,但普遍面临“缺设备、缺人才”的双重困境 [4] 养老金融与科技解决方案 - 提出需借助金融科技重构养老生态,通过AI技术与大数据整合信息,实现用户养老需求的动态分析与个性化资产配置 [3] - 建议建立“适老化+可信化”服务平台,探索“算法智能建议+人工监督”的共治机制,平衡效率与安全 [3] - 未来的养老金融必须坚守技术、经济、社会与伦理“四个可持续”原则,形成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综合解决方案 [3] - 养老金融是推动股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长期资本来源,能重塑家庭资产配置结构,增强居民消费信心 [6] 健康保障体系发展路径 - 中国需走出一条“高质量、低成本、可持续”的特色路径,数字化、智能化与体系化是核心抓手 [3] - 建议依托全国统一健康信息平台,打通从预防到康养的全周期管理链条,构建覆盖全国的“一个码、一张网、一朵云” [3] - 需推进三项举措:深化医防协同与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推广地方成功经验如“三明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 [3] 长期照护制度构建 - “长期照护”更聚焦失能、失智等特殊老年群体的持续性照料需求,具有需求刚性强、服务不确定性高的特点 [5] - 中国需审慎构建契合国情的长期照护制度框架,避免简单照搬欧美模式 [5] - 当前已在近百个城市开展长期照护保险试点,但存在统筹层级偏低、保障待遇区域不统一、农村地区覆盖不足、失智人群未被充分纳入等问题 [5] - 未来需更注重融入医学伦理、契合本土社会文化、保障老年人尊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5] 老龄化对经济的影响与应对 - 老龄化主要通过四大渠道影响经济:劳动力供给总量下降、社会储蓄率与投资率同步降低、传统消费市场峰值已过、创新活力与技术突破能力受影响 [5] - 应对需从供给侧与需求侧双向发力,供给侧依靠技术创新突破资源约束并加大人力资本投入,需求侧把握老龄化社会的消费升级趋势,挖掘银发经济潜力 [6] - 中国银发经济有望成为拉动内需的新引擎 [6] 行业人才与机构转型 - 破解养老困境需双管齐下,应将养老服务从业者纳入紧缺人才范畴并进行系统化培养与输送 [4] - 建议中小型医院结合自身定位,探索向医养结合方向转型 [4]
医疗保障法草案体系建设未列商保,法律功能、定位引发讨论
第一财经· 2025-07-31 20:30
立法定位与核心目标 - 草案定位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基本法和综合法 旨在为国家法定医疗保障提供法定化和制度化框架 [1][2][8] - 立法核心聚焦基本医保的筹资机制 权责划分与基金监管 将商业健康保险视为配套制度而非核心组成部分 [2][4] - 相较于2021年征求意见稿 草案总则删除了"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完整表述 仅保留基本医保+补充保障+医疗救助三层架构 [1][4] 商业健康保险的纳入争议 - 业界主张应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及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总体原则和制度框架 以提供明确发展方向和预期 [1][2][5] - 部分专家认为商业健康保险未被充分纳入体系框架 可能导致医保与商保发展各行其是 制约"1+3+N"多层次体系协同发展 [3][4] - 草案仅在附则中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未对其地位 功能及与基本医保的衔接方式作详细规定 [1][4][7]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 - 根据2020年中央文件要求 到2030年需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 医疗救助为托底 多种补充保障共同发展的制度体系 [3] - 国家医保局强调健全"1+3+N"体系:"1"指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和大数据基础 "3"指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N"包括商业健康保险 慈善捐赠等补充力量 [3] - 当前制约体系发展的关键堵点在于不同制度间衔接与协同不足 需通过立法明确各项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协作规则 [4][6] 立法难点与平衡考量 - 商业健康保险兼具社会保障与金融功能 其监管主体为银保监会 与医保局存在跨部门监管冲突 草案删减详细规定可避免权责不一致 [7][8] - 立法需在制度统一性与保障多样性间寻求平衡 法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公益性)与商业健康保险(金融性)存在根本性质差异 [8] - 对于政府指导型产品(如惠民保) 因其兼具社保和商保特性 需在立法中明确法律定位和政府管理责任 避免制度衔接真空 [9] 专家建议与修改方向 - 建议草案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具体制度类型 内涵 适用范围 管理主体及经营标准加以规范和界定 [5][6] - 提出建立"医保-商保错位清单" 明确基本医保不予支付但鼓励商保覆盖的项目范畴 为行业发展提供指引 [9] - 建议授权省级政府制定衔接规则 明确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设计与理赔标准应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相衔接 [9]
重磅政策利好持续,坚定看好医药行业
湘财证券· 2025-07-06 19:42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 医疗耗材行业评级为增持(维持)[2] 报告的核心观点 - 医疗耗材板块上周上涨3.77%,医疗板块整体上行 近期医药领域利好政策频发,商业保险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将发挥更大积极作用,推动二级市场信心上行 医疗耗材集采规则优化利好企业未来业绩预期,《关于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举措》支持高端器械与耗材发展 长期来看医疗耗材板块推荐集采压力消化后的业绩复苏和创新产品的渗透率提升两条主线 [4][6]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板块及个股表现 - 上周医药生物报收7952.02点,上涨3.64%,涨幅排名位列申万一级行业第4位,跑赢沪深300指数2.1个百分点 [9] - 医疗服务、中药II、化学制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医疗耗材均上涨,医疗耗材报收5349.57点,上涨3.77% [4][12] - 医疗耗材板块表现居前的公司有乐普医疗(+18%)、迈普医学(+13%)等;表现居后的公司有佰仁医疗(-1.5%)、济民医疗(-1.5%)等 [14] 行业估值 - 当前医疗耗材板块PE为32.6X,相较上周环比上升1.24个百分点,近一年PE最大值为41.66X,最小值为28.42X [5][17] - 当前PB为2.37X,近一年PB最大值为2.92X,最小值为1.99X [5][18] 行业动态及上市公司重要公告 - 医保局印发《2025年基本医保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申报操作指南》,首次将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目录纳入调整方案,是商保创新药市场准入重要一步 [20] - 国家医保局就2025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征求意见,2025年将制定第一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明确纳入药品范围和申报条件,目录调整分为5个阶段 [21][23] 投资建议 - 维持医疗耗材行业“增持”评级 [6][24] - 关注集采压力消化后业绩边际改善的部分骨科耗材企业,如威高骨科等 [6][24] - 关注产品线丰富、创新程度高的植介入、电生理等高值耗材头部企业,如微电生理、惠泰医疗等 [6][24]
医疗保障法草案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华福证券· 2025-06-30 18:46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 强于大市(维持评级) [6] 报告的核心观点 - 《医疗保障法(草案)》与2021年6月15日征求意见稿相比表述变化大,整体条数从70条精简至50条,聚焦筹资机制、各利益方权责划分、管理监督等方面,意味着医保未来将明晰权责边界,聚焦已有成果,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障体系 [3][5]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表述变化类 - 草案版第二条去掉价格管理、招标采购、医药服务 [4] - 草案版第十二条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应利于分级诊疗体系发展 [4] - 草案版第十五条新增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4] - 草案版第二十条新增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等内容及国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4] - 草案版第二十一条新增医保目录内药耗需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 [4] - 草案版第二十七条去掉费用监控 [4] - 草案版第二十九条新增建立健全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 [4] - 草案版第三十二条去掉投资运营 [4] 删减类 - 征求意见稿版第二十一条删减商业健康险相关内容 [5] - 征求意见稿版第二十二条删减慈善医疗救助相关内容 [5] - 征求意见稿版第二十三条删减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内容 [5] - 征求意见稿版第三十一、三十二等多条删减药品集采职能相关内容 [5] - 征求意见稿版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删减价格管理职能相关内容 [5] - 征求意见稿版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删减医药服务职能相关内容 [5] - 征求意见稿版第三十九条删减医保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内容 [5] - 征求意见稿版第四十八条删减引入社会力量经办内容 [5] - 征求意见稿版第五十五条删减征收部门擅自修改缴费基数、费率等内容 [5] 增加类 - 草案版第七条新增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5] - 草案版第十一条新增参保长效机制相关内容 [5] - 草案版第二十四条新增定点机构应执行实名就医等内容 [5] - 草案版第二十五条新增参保人应携带参保凭证就医,防止他人冒用 [5] - 草案版第三十六条新增医保部门应建立智能监督管理制度 [5] - 草案版第四十九条新增商业健康保险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