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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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入选去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新华日报· 2026-01-30 06:03
案件核心信息 - 案件为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 入选2025年度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1] - 原告为中国某海洋工程公司 被告为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 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 [1] - 案件源于第三国于2024年6月12日将海洋工程公司列入制裁清单 船用设备公司据此中止支付尾款并关闭对话渠道 [1] 合同与交易背景 - 双方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 海洋工程公司负责建造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的部分模块 [1] - 合同标的额为1945万美元 约合人民币1.4亿元 [1] - 海洋工程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按约完成模块建造 船舶在南通市进行总装 [1] 诉讼请求与金额 - 海洋工程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 [1] - 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未支付的建造尾款及相关利息损失 [1] - 具体索赔金额为1186万余美元尾款 约合人民币8600余万元 [1] 法律程序与措施 - 海洋工程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涉案船舶"A某"轮 [1] - 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扣押 并责令被告提供反担保 [2] - 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船舶"活扣押"规定 在限制船舶离港前提下允许其原地继续改建 [2] 调解与结果 - 在法院向被告释明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后 双方主动申请法院组织调解 [2] - 法院组织多轮磋商 在39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 - 最终国内船厂顺利追回8000余万元人民币建造款 [2]
全国首起反制裁侵权案采取“活扣押”,依法全额追回8600万元
扬子晚报网· 2026-01-27 18:15
案件概述 - 江苏法院审结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案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1] - 案件涉及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之间的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纠纷 合同标的1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1] - 原告(海洋工程公司)按约完成模块建造后 因被第三国列入制裁清单 被告(船用设备公司)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余万美元尾款(约合人民币8600余万元)并关闭对话渠道 [1] 法律程序与措施 - 原告为维护权益 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涉案油轮 并于2024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尾款及利息损失 [1] - 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扣押船舶 并责令被告提供反担保 同时适用“活扣押”方式 在严格限制船舶离港前提下允许其原地继续改建 [2] - 被告为解除扣押 向第三国申请支付许可后 向法院账户支付了1400万美元反担保金 [2] 案件调解与执行 - 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释明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 随后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 [2] - 法院组织多轮磋商 在39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后续可能纠纷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 [2] - 法院依原告申请 通过执行程序从1400万美元反担保金中划拨和解款项给原告 剩余部分发还至被告指定的国内账户 [2] - 2025年6月 根据被告申请 法院协助提供了收取1400万美元反担保金的跨境支付和申报信息材料 协助其将剩余资金转回境外账户 [2] 案件意义与影响 - 本案是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 法院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行使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 维护了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3] - 法院在对外国单方制裁说“不”的同时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 采用“活扣押”等对运营影响最小的方式 并运用调解高效化解纠纷 [3] - 该案切实维护了国际国内供应链产业链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3]
全国人大罕见表态:美方已触及大陆底线,若不收手后果自负
搜狐财经· 2025-12-29 12:53
中国反制措施的战略转向与法律化 - 中国对美策略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反击,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在圣诞节当天发出强硬声明 [1] - 中国正式启动《反外国制裁法》作为核心反击工具,标志着应对方式从口头抗议转向系统化、制度化的法律反制 [3][4] - 反制措施将依法自动触发,无需逐层审批,未来对抗节奏将由中国主导 [13] 具体反制措施与影响 - **农业领域**:中国取消13.2万吨美国白小麦订单,转向加拿大供应商,尽管其每吨成本高出3美元 [11] - **农业市场影响**: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小麦期货合约当日大幅下跌3%,创近三个月最大单日跌幅,美国对华农产品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 [12] - **制造业领域**:对俄亥俄州两家特种合成橡胶制造企业启动反倾销调查,涉及金额高达7.8亿美元,导致其出口受阻、生产线面临停工风险 [12] - **科技领域**:美国封禁大疆无人机的禁令导致其国内应急部门难以找到替代设备且成本激增,大疆全球市场份额已达70% [15] - **半导体领域**:失去150亿美元大陆订单后,多家美国芯片代工厂产能利用率暴跌至20% [17] - **金融领域**:中国持有美国国债余额降至6887亿美元,为2008年以来最低,过去五年累计减持12000亿美元 [20] - **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日均处理规模突破4万亿元人民币,东南亚已有超过20万吨原油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 [20] 反制策略的特点与目标 - 反制行动并非广撒网,而是精确打击美国两党依赖的选区和产业利益,让美国为其挑衅行为付出国内政治代价 [13] - 反制措施倒逼中国产业自主创新,例如大疆在高压下优化技术巩固了全球领先地位 [18] - 针对美国对台军售,北京采取理性冷静的应对,指出军售附带高息贷款条件(利率与美联储基准利率挂钩,偿还周期15年),使台湾承担沉重财政负担,实际到货率不到两成 [20]
中方反制美20家军工企业
新浪财经· 2025-12-27 10:13
事件概述 - 中国外交部宣布对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10名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 以回应美国向中国台湾地区大规模出售武器 [1][2] - 反制措施包括冻结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各类财产 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其进行交易合作 并对相关个人不予签发签证和不准入境 [1] - 此次反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旨在回应美国对台价值111亿美元的武器销售 [2] 受制裁公司业务与对台军售关联 - 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是美国大型防务和航空航天承包商 其产品涉及台湾空军F-16V战斗机的AN/APG-83有源相控阵雷达 [2] - 波音公司圣路易斯分公司产品包括F-15战斗机 T-7A"红鹰"教练机 MQ-25无人机 并生产台湾当局采购的"鱼叉"反舰导弹 [3] - 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为美国海军等提供技术服务与后勤保障 包括无人船艇保障和水下作战系统 [3] 美国对台军售详情 - 美国近期宣布的对台军售总价值达111亿美元 [2] - 军售内容包括价值40亿美元的82套"海马斯"火箭炮系统 以及价值40亿美元的60门自行榴弹炮 [2] - 路透社称此次军售是美对台规模最大的军售 [2]
对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10名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
新浪财经· 2025-12-27 01:59
反制措施概述 - 中国外交部于2025年12月26日宣布,对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 [1][4] - 反制措施的直接原因是美国近日宣布向中国台湾地区大规模出售武器,此举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 - 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1] -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 [3] 受制裁企业名单及措施 - 对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实施制裁,包括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波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吉布斯与考克斯公司、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VSE公司、塞拉技术服务公司、红猫控股公司、蒂尔无人机公司、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高点航空技术公司、伊庇鲁斯公司、迪德罗恩公司、I领域公司、蓝力技术公司、潜航技术公司、万拓公司、英特磊公司、菱形力量公司、拉撒路人工智能公司 [1] - 对上述企业的制裁措施为: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1] 受制裁个人名单及措施 - 对10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制裁,包括帕尔默·卢基(安杜里尔公司创始人)、约翰·坎蒂伦(L3哈里斯技术公司副总裁、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迈克尔·卡诺维尔(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约翰·库默(VSE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米奇·麦克唐纳(蒂尔无人机公司总裁)、安舒曼·罗伊(菱形力量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丹·斯穆特(万拓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阿迪亚·德瓦拉孔达(迪德罗恩公司首席执行官)、安·伍德(高点航空技术公司总裁)、杰伊·霍夫利奇(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2] - 对上述个人的制裁措施为: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本人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对其本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2]
突发!刚刚,中方对美反制!
券商中国· 2025-12-26 18:48
中国外交部对美国军工企业及个人实施反制措施 - 针对美国向中国台湾地区大规模出售武器的行为,中国外交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于2025年12月26日宣布对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10名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 [1][2] - 反制措施旨在回应美国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1][2] - 中方强调台湾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是中美关系第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参与对台售武的企业和个人都将付出代价 [1] 受反制措施影响的企业 - 共计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被列入反制清单,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将被冻结,同时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合作 [2][5][6][7] - 主要涉及企业包括大型国防承包商如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波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以及专注于海事、无人机、声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公司如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蒂尔无人机公司、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拉撒路人工智能公司等 [2][5][6][7] 受反制措施影响的个人 - 共计10名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反制清单,其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将被冻结,并被禁止与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进行交易、合作 [3][4][7] - 上述人员将被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中国(包括香港、澳门) [4] - 涉及人员包括安杜里尔公司创始人帕尔默·卢基、L3哈里斯技术公司副总裁约翰·坎蒂伦、菱形力量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安舒曼·罗伊等 [3][4][7] 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生效时间 - 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2] - 该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 [2][5]
中方:反制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
财联社· 2025-12-26 17:16
中方对美反制措施 - 中方宣布对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 原因是美国宣布向中国台湾地区大规模出售武器 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严重干涉中国内政 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 - 反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1] - 反制决定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 [3] 受制裁企业名单及措施 - 对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实施制裁 包括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波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吉布斯与考克斯公司、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VSE公司、塞拉技术服务公司、红猫控股公司、蒂尔无人机公司、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高点航空技术公司、伊庇鲁斯公司、迪德罗恩公司、I领域公司、蓝力技术公司、潜航技术公司、万拓公司、英特磊公司、菱形力量公司、拉撒路人工智能公司 [1][6] - 对上述企业的制裁措施为 冻结其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并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1] 受制裁个人名单及措施 - 对10名美国军工相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制裁 包括帕尔默·卢基(安杜里尔公司创始人)、约翰·坎蒂伦(L3哈里斯技术公司副总裁、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迈克尔·卡诺维尔(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约翰·库默(VSE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米奇·麦克唐纳(蒂尔无人机公司总裁)、安舒曼·罗伊(菱形力量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丹·斯穆特(万拓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阿迪亚·德瓦拉孔达(迪德罗恩公司首席执行官)、安·伍德(高点航空技术公司总裁)、杰伊·霍夫利奇(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2][6] - 对上述个人的制裁措施为 冻结其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本人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并对其本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2]
外交部发布关于对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新京报· 2025-12-26 17:08
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背景 - 中方反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实施 [1] - 反制措施是对美国向中国台湾地区大规模出售武器的回应 美方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严重干涉中国内政 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 受反制措施影响的企业 - 共有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被列入反制清单 [1] - 对清单内企业采取的措施包括 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并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合作等活动 [1] - 受制裁企业包括大型国防承包商 如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波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 [1][2] - 受制裁企业包括海事服务与船舶设计公司 如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吉布斯与考克斯公司 [1][2] - 受制裁企业包括无人机技术公司 如蒂尔无人机公司、I领域公司、蓝力技术公司 [1][4] - 受制裁企业包括电子战与反无人机公司 如伊庇鲁斯公司、迪德罗恩公司 [1][4] - 受制裁企业包括海事技术公司 如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潜航技术公司 [1][4] - 受制裁企业包括航空航天与技术服务公司 如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VSE公司、塞拉技术服务公司、高点航空技术公司 [1][2][4] - 受制裁企业包括控股与投资公司 如红猫控股公司 [2] - 受制裁企业包括软件与人工智能公司 如万拓公司、菱形力量公司、拉撒路人工智能公司 [1][4] - 受制裁企业包括半导体技术公司 如英特磊公司 [4] 受反制措施影响的个人 - 共有10名美国军工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反制清单 [2] - 对清单内个人采取的措施包括 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合作等活动 以及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2]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创始人 如安杜里尔公司创始人帕尔默·卢基、菱形力量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安舒曼·罗伊 [2][4]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如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迈克尔·卡诺维尔、VSE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约翰·库默、万拓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丹·斯穆特、迪德罗恩公司首席执行官阿迪亚·德瓦拉孔达 [2][4]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总裁 如蒂尔无人机公司总裁米奇·麦克唐纳、高点航空技术公司总裁安·伍德 [2][4]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 如L3哈里斯技术公司副总裁、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约翰·坎蒂伦 [2] - 受制裁个人包括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如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杰伊·霍夫利奇 [4] 反制措施的实施时间 -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 [1][2]
中方宣布:反制!
券商中国· 2025-12-15 14:47
中国政府对日本前自卫队官员实施反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2025年12月15日公布第18号令,决定对日本自卫队前统合幕僚长岩崎茂采取反制措施,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4] - 实施反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3] - 采取反制措施的原因是岩崎茂公然同“台独”分裂势力勾连,其行为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3] 具体反制措施内容 - 冻结岩崎茂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它各类财产 [3] - 禁止中国境内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3] - 对岩崎茂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此禁令适用范围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3]
外交部:禁止岩崎茂入境,冻结其在我国境内财产
新浪财经· 2025-12-15 13:4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2025年12月15日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日本自卫队前统合幕僚长岩崎茂采取反制措施 [1][4] - 反制措施的直接原因是岩崎茂公然同“台独”分裂势力勾连,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干涉中国内政,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4] - 反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2][5] 反制措施具体内容 - 冻结岩崎茂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和其它各类财产 [1][4] - 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与岩崎茂进行任何交易、合作等活动 [1][4] - 对岩崎茂不予签发签证,并禁止其入境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1][4] 反制对象信息 - 反制对象为岩崎茂(IWASAKI Shigeru),日本籍,男性,出生于1953年2月3日 [3][6] - 其身份为日本自卫队前统合幕僚长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