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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薪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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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基金经理“回炉重造”转任研究员,管理产品4年亏掉一半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2 19:51
核心事件:基金经理因业绩不佳转任研究员 - 长城基金旗下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原基金经理翁煜平因业务调整转任行业研究员,由林皓接手管理 [1][2][3] - 翁煜平自2021年7月开始管理该基金,至2025年12月18日卸任,管理时间超过4年 [2][5] - 其管理期间业绩表现不佳,长城久源A份额任职回报为-49.65%,C份额任职回报为-53.25% [2][5][6] - 截至三季度末,该基金A份额和C份额分别跑输业绩基准36.63个百分点和56.63个百分点 [2] - 过去三年,该基金A份额跑输基准49.16个百分点,C份额跑输50.42个百分点,远超薪酬新规征求意见稿中设定的“跑输基准超十个百分点”的绩效薪酬下调标准 [9] 涉及公司及人员详情 - 离任基金经理翁煜平于2015年7月加入长城基金,曾任行业研究员,2021年7月开始担任基金经理 [5] - 接任基金经理林皓于2022年加入长城基金,此前在中科沃土基金任职,管理中科沃土沃瑞A不到3年,任职回报为156.39% [2] - 林皓在长城基金管理的唯一产品长城核心优势A份额任职回报为-1.57% [2] - 长城久源基金前身为2016年6月成立的长城久源保本混合,于2019年转型为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5] - 该基金规模大幅缩水,从成立之初超20亿元降至翁煜平接手时的两三亿元水平,2024年全年规模不足1亿元 [6] - 基金持有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2024年个人投资者持有占比达到100% [6] - 基金重仓股集中于军工电子与半导体,而接任者林皓管理的产品持仓相对均衡,涵盖互联网与精密制造等 [7] 行业背景与趋势 - 2025年以来,公募基金行业基金经理变更数量已达445人,是近年来首次突破400人,行业人员流动加速趋势明显 [2][10] - 基金经理变更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2020年252人,2021年316人,2022年323人,2023年310人,2024年357人,2025年至今445人 [10] - 基金经理“回炉重造”转任研究员的情况在行业内并非个例,例如2025年3月宝盈基金固收基金经理卢贤海也曾转岗至权益投研团队从研究员做起 [8] - 此类转岗反映了投研体系内“能上能下”的灵活调整机制,过往案例多因业绩不佳,属于尾部淘汰或优化 [8] - 当前时点恰逢基金业薪酬改革征求意见,新规要求对过去三年业绩低于基准超十个百分点且利润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 [8][9] - 业绩考核压力随薪酬新规落地或将进一步传导,对于持续跑输基准的基金经理,转岗可能成为一种“体面过渡”的方式 [10]
基金业薪酬改革征求意见下发,绩差基金经理面临降薪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09 21:37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通过量化指标、强制比例和精细化定义,构建了以投资者收益为核心的刚性约束体系,旨在将管理人与持有人利益深度绑定,推动行业从“规模驱动”转向“以投资者真实长期收益为中心”的新范式 [1][2][7][8][12] 新规核心框架:三大支柱 - **考核“指挥棒”:明确“投资者收益”为唯一核心** - 新规首次明确要求“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直指“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行业痛点 [3] - 为衡量投资者收益,新规明确定义了“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关键指标的计算公式,使考核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7][8] - **利益绑定机制:从“鼓励”到“强制跟投”** - 在保留并强化绩效薪酬递延支付(不低于40%,不少于3年)的基础上,新规引入“强制跟投”制度 [4][5] - 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须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用于购买本公司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比例不得低于60% [5] - 基金经理须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40%用于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所有跟投份额持有期限不得少于1年 [5] - **动态问责体系:建立奖罚分明的清算机制** - 建立阶梯化薪酬调整机制,基金经理若过去三年业绩低于基准超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其绩效薪酬应强制下降不少于30% [6][7] - 对违规或造成风险损失的人员可追回已发绩效薪酬,此条款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7] - 考核周期从建议变为刚性要求:公司整体考核中,三年以上长期业绩权重≥80%,高管考核中≥50% [8] 对基金经理的直接影响 - **降薪风险具体化** - 根据新规,近三年业绩持续跑输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将面临不低于30%的强制下降 [1][9] - 截至12月8日的数据显示,混合型基金中有1174只基金近三年跑输业绩基准超过10%且2023-2025年中报累计利润为负,涉及约792位基金经理 [1] - 举例:某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今年虽有近50%收益,但最近3年仅实现7%收益,跑输17%的基准10个百分点,按照新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 [9] - **投资行为预期转变** - 新规下,押注单一赛道、“风格漂移”、“高集中度”等短期博弈策略的“性价比”降低,基金经理行为将更倾向于稳健均衡,回归长期主义和持有人赚钱效应 [10][12] - 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考核周期至少3年,在牛市预期下,可能存在前两年积极赚钱、第三年稳扎稳打以确保三年整体收益达标的行为策略 [10] 对行业生态的深远影响 - **人才流动可能加剧** - 未来绩优基金经理流向私募的可能性增加,私募基金因更灵活的策略和更高的业绩报酬可能成为公募优秀人才的“理想去处” [11] - 业绩长期靠后的基金经理将面临收入下降甚至被淘汰的风险 [11] - **行业格局重塑与“马太效应”** - 新规将加速行业“马太效应”,头部基金公司因投研体系成熟、长期业绩稳定而显著受益,中小基金公司则面临更大压力 [11] - 平台化公司将更受青睐,指数基金经理受冲击较小,ETF产品有望进一步受到欢迎 [11] - 行业将淡化“明星基金经理”个人色彩,更多强调团队作用,倒逼行业向“团队化”和“长期主义”转型 [11] - **销售与竞争模式转型** - 销售端将从单纯的产品销售,转向资产配置和客户陪伴 [12] 基金公司的应对策略 - **全面适配与平衡** - 基金公司需从考核体系、薪酬结构、利益绑定等方面全面适配新规,并在“合规适配”与“盈利+人才留存”之间找到平衡 [13] - **优化产品与激励机制** - 建议优化产品结构,聚焦长期业绩以稳定管理费收入,并完善长期激励机制 [13] - 新规允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等形式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目前易方达基金、华夏基金等已试点“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13]
打破旱涝保收,基金业薪酬改革是庄重承诺也是严肃契约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08 21:38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核心要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基金管理人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强约束规则改革行业,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1][2][4] 薪酬与绩效挂钩机制 - 基金经理涨薪需同时满足“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利润率为正”两项条件,任何一项不达标则不得涨薪或需降薪 [2] - 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差、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其绩效薪酬至少降低30% [1] - 绩效考核明确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占比不少于80% [1] 利益绑定与跟投要求 - 建立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要求基金经理等将一定比例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1] - 基金经理至少应将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用于跟投其管理的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 - 基金公司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也需参与跟投,以实现“激励相容”,遏制用他人资金冒进博取高收益的行为 [2] 薪酬递延支付规定 - 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管、核心业务人员等应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2] - 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且支付速度不快于等分比例(以三年计,每年不得超过33.3%) [2] - 递延支付是三年长周期考核和事后追责的保障措施,对基金经理形成实质性约束 [2] 问责与追责机制 - 对未能勤勉尽责、对违法违规或风险事项负有责任的人员,基金公司可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包括减少、停止支付薪酬,要求退还绩效薪酬等 [3] - 问责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对基金经理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提出长期要求 [3] 销售考核导向改革 - 负责销售的高管及核心业务人员,其考核中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权重应不低于50% [3] - 此举直指行业“重规模、重销售、轻保有”的沉疴,旨在改变销售人员行为模式,从“一锤子买卖”转向长期投顾陪伴 [3] 行业改革背景与目标 - 此次《指引》是公募基金行业系列改革(包括降费、浮动费率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等)的核心阶段 [3] - 改革主线是提升投资者获得感,解决因产品表现不佳或投资者频繁申赎导致的获得感不足问题 [3] - 通过明确规则建立“投资者利益优先”的长期互信基础,最终达成“基民赚钱基金也赚钱”的目标 [4]
业绩太差降薪至少30%,打破基金经理旱涝保收铁饭碗!基金业薪酬改革是庄重承诺也是严肃契约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08 19:24
行业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强约束的行业管理规则 [1][2] 薪酬与绩效挂钩机制 - 基金经理涨薪需同时满足“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利润率为正”两项条件,任何一项不达标则不得涨薪或需降薪 [2] - 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差且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其绩效薪酬至少降低30% [1] 中长期考核与利益绑定 - 明确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不少于80% [1] - 要求基金公司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基金经理将一定比例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持有期不少于一年 [2] - 基金经理至少应将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用于跟投其管理的基金,实现与投资者利益高度捆绑 [2] 薪酬递延支付规定 - 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管、核心业务人员等应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2] - 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且每年支付速度不超过等分比例(以3年计每年不超过33.3%) [2] 问责与追责机制 - 对未能勤勉尽责或对违法违规行为及风险事项负有责任的人员,公司可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包括减少、停付薪酬或要求退还绩效薪酬 [3] - 问责机制同样适用于已离职人员,对其职业操守形成长期约束 [3] 销售考核导向变革 - 负责销售的高管及核心业务人员,其考核中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的权重应不低于50% [3] - 此举旨在扭转行业“重规模、重销售、轻保有”的现状,促使销售行为从“一锤子买卖”转向长期投顾陪伴 [3] 行业改革背景与目标 - 此次《指引》是公募基金行业系列改革(包括降费、浮动费率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等)的核心环节 [3] - 改革主线是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建立“投资者利益优先”的长期互信,最终实现“基民赚钱基金也赚钱”的目标 [3][4]
事关年终奖!“过去3年业绩差,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下降至少30%”!中基协就基金业薪酬改革征求意见
天天基金网· 2025-12-07 16:35
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引导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 [3][6] - 《指引》共7章32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薪酬管理要求、改革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以及明确指标计算方式等四大部分 [3][7] 明确基金公司薪酬管理要求 - 要求基金公司建立薪酬总额管理机制并优化内部薪酬分配结构 [4][8] - 将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比例不少于40%的人员范围扩展至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 [4][8][19] - 鼓励基金公司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员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实现薪酬机制与养老保险制度有机结合 [8] 改革基金公司绩效考核机制 - 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纳入产品实际盈亏、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等指标 [3][9] - 明确绩效考核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3][9][16] - 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人员、销售人员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9] 建立与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 - 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各类人员在原跟投比例基础上提高10% [10][18] -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 [17] - 基金经理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0][17] - 过去三年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基金产品,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应当下降 [10] 明确指标计算方式与人员范围 - 统一了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的计算公式 [11] - 明确主要业务部门包括基金投资、研究和销售等部门,核心业务人员包括基金经理、主要业务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等 [11]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的具体规定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建立阶梯化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14]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 [3][14] -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20] 差异化考核指标权重 -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 [22]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 [23] - 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24] 建立问责机制与过渡安排 -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包括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该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25][26] - 不符合《指引》关于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或购买基金相关规定的,应自归属于2025年的绩效薪酬核定发放时符合要求 [27] - 不符合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的,在2025年度考核时应有至少50%的产品符合要求,2026年度考核时全部产品应符合要求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