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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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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超500万企业,不再享受1%征收率优惠政策
第一财经· 2026-01-13 18:10
文章核心观点 -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 核心变化在于将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主体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严格限定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 此举意味着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 将不再能通过主张“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来适用1%的优惠征收率 而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最高税率13%)[3][4][5] - 此次调整被视为增值税征管制度的一次精准优化 其目的是回归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照顾“规模小、核算能力弱”经营主体的初衷 防止“规模不小但业务形态特殊”的市场主体通过业务结构安排进行制度套利 从而增强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 并减少因“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界定模糊引发的税企争议和执法风险[4][6][8] 政策规则变化 - **旧规则**:企业能否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依据两个标准 一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二是即便销售额超标 只要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包括企业) 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并享受1%征收率[3][4] - **新规则**: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销售额超标后还想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主体必须是“非企业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应税交易不经常发生 且主营业务本来就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 新规将“企业”这一主体完全排除在外[4][5][7] - **影响范围**:新规主要影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但此前以“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为由继续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率的企业 新规实施后 这些企业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5] 政策调整的动因与影响 - **减少争议与明确标准**:旧规则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这一概念在实务中缺乏清晰界定 容易引发税企争议 例如有通讯公司因单季度收入约657万元超标被要求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公司以“连续12个月内仅进行一次申报”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为由上诉但最终败诉 新规通过直接排除企业主体 从根本上减少了此类争议[4][6] - **促进税负公平与防止套利**:旧规则下 部分企业可能通过设计业务结构(如集中开票)使应税行为“看起来不频繁” 从而在销售额很高的情况下长期适用1%的低征收率 这造成了与按最高13%税率纳税的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新规转向“实质判断” 关注主体是否以应税经营为主 有效防止了制度套利[6][8] - **优化征管与符合原则**:对于主要业务是行政管理、公益服务等的非企业单位(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其发生的应税交易具有偶然性和非经营性 允许它们选择简易计税 避免了为偶尔交易承担一般纳税人复杂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负担 这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是对不同性质主体的精准分类管理优化[7][8]
销售额超500万企业不再享受1%征收率优惠政策
第一财经· 2026-01-13 17:56
文章核心观点 -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核心变化是将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主体范围从“单位”缩小至“非企业单位”,此举旨在回归制度初衷、防止制度套利并增强企业间税负公平 [1][2][6] 政策核心变化 - 旧规允许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包括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享受1%的优惠征收率 [1][2] - 新规《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非企业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 主体是非企业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2) 应税交易不经常发生;3) 主营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 [1][2] - 新规将“企业”这一主体从可选择范围内彻底剔除,判断标准从“看规模”和“看频率”转向“看性质” [2][6] 政策调整背景与目的 - 旧规下,对“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界定在税企双方间容易引发争议和执法风险 [2][4] - 实务中存在企业通过业务结构安排,使销售额很高但“应税行为看起来不频繁”,从而长期适用1%低征收率,导致与适用最高13%税率的一般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 [4] - 政策调整旨在回归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照顾“规模小、核算能力弱”经营主体的初衷,而非惠及“规模不小但业务形态特殊”的主体,防止制度套利 [6] - 调整增强了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并减少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和企业的合规风险 [4] 对非企业单位的影响 - 新规使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例外”情况严格限定于非经营性主体,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5][6] - 这类主体主要业务是行政管理、公益服务,其应税交易具有偶然性、非经营性,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1%征收率),可避免为偶尔交易承担一般纳税人复杂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负担 [5][6] - 此次调整被视为一次精准的分类管理优化,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5][6] 对企业的影响与实务案例 - 企业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标准,将不再有机会通过主张“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必须合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3] - 案例:某通讯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申报增值税收入约657万元人民币,因超过500万元标准,尽管其主张在连续12个月内仅进行一次申报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但税务机关要求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法院判决支持税务机关 [4] - 专家建议,企业应“放弃幻想”,销售额超标就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纳税 [3]
销售额超500万企业,不再享受1%征收率优惠政策
第一财经· 2026-01-13 17:4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的核心变更 -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根本性调整,从过去主要“看规模”转变为“看性质”[1][2] - 新规实施后,此前允许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优惠政策成为历史[1] 新旧判定标准的具体差异 - **旧标准**:企业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需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即年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标准,或虽超过500万元但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2] - **新标准**: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还想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主体是非企业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税交易不经常发生;同时主营业务本来就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2] 适用主体范围的明确收紧 - 《条例》第七条明确,仅“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 - 此次核心变化是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企业”这一主体完全剔除出去,仅限于非企业单位[2][3] - 适用对象被严格限定于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其主营业务通常是行政管理、公益服务,应税交易具有偶然性、非经营性[5] 政策调整的动因与影响 - 旧规则下,一些企业通过业务结构安排,使“应税行为看起来不频繁”,从而在销售额很高的情况下长期适用1%的优惠征收率,导致了与一般纳税人(最高税率13%)之间的税负不公平[4] - 新规旨在回归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初衷,即照顾“规模小、核算能力弱”的经营主体,而非给“规模不小但业务形态特殊”的主体提供长期优惠[5] - 此举减少了此前因界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在实务中引发的税企争议和执法风险,增强了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2][4] - 对于非企业单位,新规使其在发生偶然性经营业务时避免了承担一般纳税人复杂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负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5] 对相关企业的明确指引 - 对于企业而言,新规意味着应放弃幻想,一旦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就需合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3] - 此次调整被视作一次精准的分类管理优化,将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例外”限定给非经营性主体,防止了制度套利[5]
企业偷税成本大增!增值税新规堵漏洞
第一财经· 2026-01-02 13:44
文章核心观点 - 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实施,旨在堵住增值税征管中的关键制度漏洞,结束了部分企业通过隐匿收入、控制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以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从而在税务稽查后仅按1%低征收率补税的历史 [1][3] - 新规通过修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和“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确保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并追溯调整纳税人身份,迫使年销售额超标的企业自超标当期起按一般纳税人较高税率(如13%、9%、6%)补税,大幅提高了偷税成本 [1][4][5] - 此次政策调整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2025年及以前的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调整设定了生效日期不早于2026年1月1日,但明确从2026年开始,纳税人需依法纳税,放弃偷税幻想,预计将对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减持股票等原适用1%征收率的税务安排产生重大影响 [6]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与原有漏洞 - 中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大中型企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9%、6%三档税率,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1] - 另一类是针对小微企业、个体户、自然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直接按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税,目前法定征收率为3%,但在2027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并将征收率降至1% [2] -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由于一般纳税人最高税率(13%)与小规模纳税人低征收率(1%)或免税之间存在巨大税负差异,诱使部分企业通过隐匿收入、分拆收入等方式将年销售额控制在500万元以下以偷税 [2] 原有制度漏洞的具体操作与低补税成本 - 根据此前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且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次月1日 [3] - 在此规则下,假设一家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隐匿收入1000万元,于2025年被查,该1000万元销售额计入2025年,使得其在补税时仍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只需按1%的征收率补税,补税成本极低,之后才在2025年转为一般纳税人 [3] - 这一漏洞导致即便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实施后,许多“小电商”在涉税“黑中介”教唆下仍敢于隐匿收入,因为预计被查后补税金额很少 [3] 新规核心变化与执行机制 - 《公告》修改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4] -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D在2026年6月1日被稽查查补2025年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5] - 《公告》同时修改了“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规定因调整销售额导致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5] -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H于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其在2026年10月年销售额超标,则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追溯至2026年10月1日,需自2027年7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从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若未按时登记,税务机关将在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生效日期仍为2026年10月1日 [5] 新规影响与过渡安排 - 新规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若之前隐匿所得导致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被稽查查出后,销售额将追溯至逃税发生时所属期,并据此判断其纳税人身份,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按相应较高税率直接补税,彻底堵住了原有漏洞 [6] - 这将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例如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减持股票原可按1%征收率纳税的税务安排将成为历史 [6]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公告》明确对于因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况,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体现了“既往不咎”的过渡性安排,但自2026年起,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 [6]
【12366热点速递】近期关于新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热点答疑(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2 08:57
新电子税务局开具免税发票流程 - 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1] - 点击【项目信息维护】预设项目信息,点击"添加"进入添加信息界面,输入项目名称并选择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择"是",选择对应类型和税率/征收率后保存[2] - 项目信息添加完成后进入【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对应票类[2] - 购买方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开票信息中的空白处,在右侧弹出的项目信息查询页面选择已维护的免税项目,填写数量、单价、金额等基本内容后点击"发票开具"[4]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开票页面直接选择1%税率即可,无需在项目信息维护中设置[5] 新电子税务局查询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 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6] - 或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模块查询主管税务机关[7] - 【征纳互动】-【转人工】路径无法查询到专管员信息,如需查询需联系核实处理[7] 受票方查询取得的发票方式 - 持票纳税人可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8] - 点击【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选择相应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系统能查看到发票当前状态信息[9] - 非持票纳税人可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全国增值发票查询平台】,或直接进入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10] 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打印登记表 - 在新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登录新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入该模块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12]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17] - 如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入界面进行填报[17] - 如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进入界面进行填报[17] - 在年度汇算申报时,可重新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笔奖金单独计税[18] - 同一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9] 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增值税申报 - 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在申报时只需按抵减本月销项(应纳税)税额和销售额后的余额填列即可,一般纳税人只能抵减同类业务销项税额[20] - 若出现销项税额不足抵减导致余额为负数的情况,可通过申报表的勾稽关系形成期末留抵税额[20] - 若出现因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等情形造成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导致余额为负数的情况,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20]
热点“京”选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5 09:05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 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同时满足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条件方可抵扣 [10] - 公司在2023年11月前已申报93万元营业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抵扣条件 故购车专票不可抵扣 [9][10][11] - 政策明确要求"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必须基于真实会计核算结果 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虚假情况不适用抵扣规则 [11] 政策依据与执行标准 -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10] - 政策执行强调以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真实经营核算结果为判断基准 [11]
问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17 08:43
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专题 - 宁波税务推出"个体工商户热点直击"系列专题,旨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高频热点问题的解答和清晰指引,助力其轻松办理税费事宜 [3] - 专题涵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主要税费种申报、申报期限、逾期申报处理等核心问题 [6] 个体工商户税费申报与管理 - 个体工商户需申报的主要税费种包括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多样,定期定额纳税人若销售额超核定额度需补税 [6] -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持电子发票申领和开具 [6] - 个体工商户注销需优先办理税务注销,流程需遵循税务机关规定 [6] 普惠性与重点群体税费优惠 - 当前针对个体工商户推出多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同时为重点群体提供专项税费优惠支持 [6] 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摊销规则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年限摊销 [11][13] - 自行开发已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3]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范 -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上限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 [17][19][22] -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并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收入需纳入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22][23] - 股权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4]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搜狐财经· 2025-07-21 21:33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直租模式 - 承租人税务处理视同自有资产购置,进项税额可抵扣 [2] - 需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通常为13%或9%,不动产为9%) [3] - 抵扣主体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 [3] - 租赁资产需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 [3] - 按租金支付期对应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每期收到发票后认证或勾选抵扣 [4] - 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36号附件1,直租业务属于"购买服务",允许按规定抵扣 [4] 回租模式 - 融资性售后回租定义为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出售资产后回租的业务活动 [5] - 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 - 出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也不确认销售收入 [6] - 若构成实质性销售,承租人出售环节需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专票供出租方抵扣 [6] - 后续回租构成经营租赁时,承租人支付租金取得的专票可按规定抵扣 [6]
为享优惠规避成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做法不可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6 09:1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2]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一般纳税人登记规定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6] - 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6] 违规操作风险 - 将单一业务拆分为多个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以享受税收优惠属于违规行为 [5] - 违规操作一经查实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一般纳税人优势 - 一般纳税人资质有助于参与更高门槛的竞标项目 [7]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4 10:19
税费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已享受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 - "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基数为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2] 纳税人身份转换与优惠资格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自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3] - 若转登记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条件,仍可享受优惠 [3] - 身份转换前对应税款属期(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年/季申报税种)可分段计算并享受优惠 [6] 新设立企业优惠条件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若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且满足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可在首次汇算清缴前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3] 分支机构与外资企业限制 - 分公司不可单独享受优惠,需以总机构法人整体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4] -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5] 企业身份动态调整影响 - 企业所得税年报更正导致小型微利企业身份变化时,需同步调整"六税两费"优惠申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