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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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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后不再是小型微利企业了,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19 18:10
政策适用范围 -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覆盖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半征收 [1] 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变动影响 - 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汇算清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优惠 [2] - 若企业汇算后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需停止申报优惠,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仍可继续享受 [2] - 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若首次汇算前满足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可暂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首次汇算后不符合条件的需停止优惠 [4] 纳税人身份转换处理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自生效日起不再享受优惠,但转换前已发生的税款属期仍可享受,需分段计算按年/季申报税种的应纳税额 [4] 优惠政策叠加规则 - 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计算基数为扣除原有减免后的应纳税额 [5] 申报更正机制 - 未及时申报优惠的纳税人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全量更正或作废申报,不可差额更正,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6][9] - 更正后符合退税条件的,可通过【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模块办理 [10]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4 10:19
税费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已享受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 - "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基数为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2] 纳税人身份转换与优惠资格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自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3] - 若转登记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条件,仍可享受优惠 [3] - 身份转换前对应税款属期(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年/季申报税种)可分段计算并享受优惠 [6] 新设立企业优惠条件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若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且满足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可在首次汇算清缴前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3] 分支机构与外资企业限制 - 分公司不可单独享受优惠,需以总机构法人整体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4] -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5] 企业身份动态调整影响 - 企业所得税年报更正导致小型微利企业身份变化时,需同步调整"六税两费"优惠申报 [5]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解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30 08:44
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 政策适用主体 - 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方可享受减免[3]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微利企业三类主体均可申报享受政策[14]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享受减免优惠[14] 新设立企业特殊规定 - 新设企业首次汇算清缴前,若从业人数≤300人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可暂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7] - 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缴纳的"六税两费"无需因清缴结果更正[16] 分支机构处理规则 - 非法人分支机构需根据总机构的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判断能否享受减免[9] - 跨区经营纳税人需综合税务登记、增值税及所得税信息判断资格[5] 政策叠加与申报调整 - 已享受其他税费优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11][12] - 逾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需相应更正"六税两费"申报[13] - 2019-2027年间逾期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可享受减免[18]
@小型微利企业,这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知识要了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10 18:03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需按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 计算公式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 [3]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3] - 预缴时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度汇算清缴仍可补享优惠政策 [4] 分支机构税收处理 -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 需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 以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5] 政策适用主体限制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6] 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征管公告 [7]
一图速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点全梳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4-28 08:56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24] - 适用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2] - 管理原则包括真实性(支出实际发生)、合法性(凭证形式来源合规)、关联性(凭证与支出相关联)[25] 凭证类型与时间要求 - 凭证分为内部凭证(企业自制会计原始凭证)和外部凭证(从外部取得的发票等)[26] -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27] -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告知凭证问题的,应在60日内补开换开[10] 特殊情形处理 - 支出真实但凭证不合规的,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7] - 因销售方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的,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33] - 以前年度未扣除支出在5年内取得合规凭证的,可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15] 常见业务扣除规定 - 雇主责任险保费可税前扣除[44] - 因公出差人身意外险支出可扣除[46] - 银行罚息(非行政罚款)可扣除[46] - 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不得扣除[49] - 差旅费支出需留存姓名、地点、票据等证明材料[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