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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互联网巨头 法国调整数字服务税
经济观察报· 2025-12-08 18:41
法国数字服务税政策调整 - 法国国民议会通过2026年预算案修正案 将数字服务税税率从3%提升至6% 同时将全球年营业额征税门槛从7.5亿欧元提高至20亿欧元[2] - 此次调整是法国自2019年开征数字服务税后的首次调整 该税种为法国财政带来持续增收 2022年收入6.2亿欧元 2023年达7亿欧元 2024年预计增至8亿欧元 2025年将突破10亿欧元[3] - 提高税率旨在扩大针对大型数字企业的税收规模以缓解财政压力 而提高征税门槛旨在避免误伤全球营业额低于20亿欧元的中小企业 使政策更具针对性[8] 法国数字服务税的出台背景与目标 - 法国是全球首个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 其核心目标是解决税收不公、维护本土利益 直接冲击长期通过“爱尔兰—荷兰—卢森堡”架构避税的美国科技巨头[6] - 传统国际税收以“常设机构”为核心判定标准 但美国科技巨头在法国无实体机构却能获取巨额收入并通过避税架构转移利润 导致法国陷入“有经济活动却无税收收益”的困境[7] - 欧洲多数国家未诞生本土互联网巨头 市场份额主要被美国企业占据 以亚马逊、谷歌为代表的大型平台是欧洲数字市场的核心参与者[7] 法美税收博弈与国际税改进程 - 法国的数字税举措曾引发美国强烈反弹 美国政府指责其“歧视美国企业”并拟对法国商品加征最高100%的关税 双方后达成共识将争议纳入OECD多边框架解决[7] - 2025年2月 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行政令调查外国“歧视性税收” 法国财政部长明确表示不会放弃对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征收数字税[8] - 2025年9月 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定数字服务税符合宪法原则 澄清应税服务聚焦“价值源于用户活动”的业务 税基以营业收入计算 不与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8] 对OECD“双支柱”改革的回应 - 法国此次调整数字服务税 本质是对OECD“双支柱”国际税改长期停滞的回应[10] - OECD“支柱1”方案旨在突破传统“常设机构”原则限制 建立新的利润分配机制以解决数字经济征税不公问题 美欧曾协议欧洲国家在“支柱1”生效后取消数字服务税[11] - 美国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对“支柱1”持消极态度并退出国际税改谈判 导致“双支柱”落实进程一再推迟 法国可能试图通过单边行动增加财政收入并改变税收分配不平衡状态[11][12] 政策影响与潜在不确定性 - 法国数字服务税在设计上更趋近于间接税性质 大型互联网平台可能将税收成本通过调整服务价格、降低优惠力度等方式转移给经营者和消费者[15] - 税负转嫁的实际程度受市场竞争态势制约 若平台因转嫁税负导致服务价格明显高于替代选择 经营者和消费者可能不再买单[15] - 政策调整直接影响大型互联网企业 同时波及依赖这些平台的商家与消费者 可能对法国经济本身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16]
紧盯互联网巨头 法国调整数字服务税
经济观察网· 2025-12-08 17:38
法国数字服务税政策调整核心内容 - 法国国民议会通过2026年预算案修正案,将数字服务税税率从3%提升至6%,并将全球年营业额征税门槛从7.5亿欧元提高至20亿欧元 [2] - 这是法国自2019年开征该税种以来的首次重大调整,旨在为法国财政带来持续增收 [2] 税收收入与财政影响 - 法国数字服务税收入持续增长:2022年为6.2亿欧元,2023年达7亿欧元,2024年预计增至8亿欧元,2025年将突破10亿欧元 [2] - 税率提升至6%后,针对大型数字企业的税收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可缓解法国财政压力 [6] - 提高征税门槛至20亿欧元,旨在避免税率提升误伤本土中小企业,使政策更具针对性 [6] 受影响的企业范围 - 税率提高与门槛上调后,受影响企业集中在少数大型跨国互联网巨头,核心群体来自美国和中国,尤以美国企业为主 [3] - 大多数中国企业在法国市场份额和影响力相对有限,美国互联网巨头是主要针对对象 [3] - 多数法国本土数字企业全球营业额低于20亿欧元,可因此豁免缴税 [6] 政策背景与国际税收博弈 - 法国数字税实践与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美法经贸博弈深度绑定 [4] - 传统国际税收以“常设机构”为核心,导致谷歌、苹果等无实体机构的企业在法国获取巨额收入却难以被征税 [5] - 法国2019年出台全球首部数字服务税法案,直接瞄准通过“爱尔兰—荷兰—卢森堡”架构避税的美国科技巨头 [4] - 该政策曾引发美国强烈反弹,威胁对法国商品加征最高100%的关税,双方后达成共识将争议纳入OECD框架解决 [5] 对OECD“双支柱”改革的回应 - 法国此次调整是对OECD“双支柱”国际税改长期停滞的回应 [7] - “支柱1”方案旨在突破“常设机构”原则,让市场国对跨国数字企业利润行使征税权 [7][8] - 原协议约定“支柱1”生效后,欧洲国家将取消数字服务税,美国则放弃报复性关税 [8] - 美国特朗普政府退出国际税改谈判,导致“双支柱”落实进程放缓,是法国采取单边行动的重要背景 [8][9] 政策的法律依据与政治立场 - 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定数字服务税符合宪法原则,应税服务聚焦“价值源于用户活动”的业务,税基为营业收入,不与企业所得税重复 [6] - 法国财政部长表示,在贸易紧张局势下,不会为安抚美国而放弃征收数字税 [6] - 法国试图通过单边行动增加财政收入,并改变市场国与居民国税收分配不均衡的状态 [9] 欧洲数字服务税实施概况 - 截至2025年5月,奥地利、丹麦、法国、匈牙利、意大利、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土耳其和英国已正式实施数字服务税 [3] - 比利时、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挪威、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已正式宣布或有意实施此类税种 [3] 对经济各方的潜在影响 - 直接影响将落在大型互联网企业身上,同时会波及依赖这些平台的广大商家与最终消费者 [11][12] - 大型互联网平台拥有较强议价能力,可能将税负通过调整服务价格、降低优惠力度等方式转嫁给经营者和消费者 [11] - 税负转嫁的实际程度受市场竞争态势制约,价格过高可能导致客户流失 [11] - 政策可能会对法国经济本身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 [12]
跨境业务不想被双重征税?“常设机构”这个知识点必须码住!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4 21:57
常设机构定义与特点 -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具备营业场所实质存在 相对固定且具有持久性 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通过该场所进行的特点 [3] - 常设机构具体形式包括管理场所 分支机构 办事处 工厂 作业场所 矿场等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以及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 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劳务活动等 [3] 常设机构例外情形 - 专为储存 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而使用的设施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而保存库存 专为本企业采购或搜集情报所设固定场所等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场所不属于常设机构 [4] - 企业通过独立代理人进行营业不构成常设机构 但若代理人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且商业财务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关系 则不被视为独立代理人 [4] -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另一方居民公司的事实不能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5] 常设机构对征税权的影响 - 企业利润通常仅在企业所在缔约国征税 但若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 则利润可在另一方征税 且仅限于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 [7] - 若股息受益所有人在另一方拥有常设机构 且支付股息的股份构成常设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或有实际联系 则来源国可将股息并入常设机构利润征税 [7] - 若利息受益所有人在另一方拥有常设机构 且支付利息的债权构成常设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或有实际联系 则来源国可将利息并入常设机构利润征税 [7]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申请退还已缴纳增值税 [14]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确认销售额时应包括所有免税业务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标准 [17][18]
重大澄清!亚马逊FBA中国卖家,美国所得税到底交不交?|税务专家解读
搜狐财经· 2025-08-25 18:27
事件背景与市场恐慌源头 - 市场恐慌源于关于美国国税局要求使用亚马逊FBA仓储服务的卖家缴纳联邦所得税的消息,未合规者可能面临销售额30%的追溯征税和罚款[1] - 恐慌情绪由两类文章传播,其一是美国税务代理源头的常规监管升级声明,其二是国内流传的包含误读内容的版本[2][4] 美国国税局监管政策真相 - 美国国税局确实在2025年加强对在线卖家的税务执法,但这是常规监管升级,并非专门针对亚马逊FBA中国卖家的新政策[2] - 国内流传版本中提到的《跨境电商税务指引》在美国国税局官网并不存在,相关税务义务仍属于多法条结合的专业判断范畴[4] - “亚马逊FBA仓储服务构成固定经营场所”的说法不成立,单纯使用该服务不算美国税法下的“常设机构”[5][10] - 关于双重征税导致实际税负超50%的说法属于夸张,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合规申报可避免双重征税[5] 美国国税局监管加强的背景 - 监管加强是必然趋势,2020年后美国电商爆发式增长暴露出税务漏洞,美国国税局通过技术手段和政策调整进行响应[6][7] - 具体举措包括调整1099-K表格的报告门槛,从2023年的600美元起实施,到2024年调整为5000美元,2025年进一步降至2500美元,并加强数据分析和交易匹配[7] 亚马逊FBA卖家的税务义务分析 - 判断是否需要在美国缴纳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常设机构”的认定,根据中美税收协定,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的设施不构成常设机构[8] - 单纯使用亚马逊FBA仓储服务目前不构成“常设机构”,这是无需在美国缴纳所得税的核心依据[10] - 跨境电商活动属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其来自美国消费者的订单收入被视为有效关联收入,但有效关联收入是申报义务的依据,而非缴税义务的依据[11][12] - 拥有有效关联收入的卖家需要填写1120-F表格进行申报,但根据中美税收协定,企业利润仅需在母国缴税,除非存在常设机构,因此申报不一定需要缴税[13][14] 卖家的合规路径与行动建议 - 过去未申报的卖家可通过提交“保护性申报”进行补救,以避免罚款,美国国税局允许在原始申报到期日后18个月内提交[15][21] - 香港卖家需注意,由于香港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税收协定,即使无常设机构也需按1120-F表格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16] - 卖家还需关注州税义务,美国多数州有州所得税,需根据亚马逊FBA仓库所在州具体分析[16] -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美国订单的利润需在中国按25%或15%的税率缴税[17] - 长期需关注税务政策变化,中美税收协定可能调整,亚马逊FBA服务的争议也需跟踪,建议寻求专业税务顾问定期复核方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