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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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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8 09:06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阐述了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的认定标准、取得后的税务处理流程、异议核实申请程序、已抵扣凭证的申报调整方法以及解除异常后的操作指引 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合规操作指南 [1][4][8][10]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定情形 - 纳税人丢失或被盗税控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2]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 [2] - 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或"作废"的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 [2] - 经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涉嫌虚开或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 其发票可能被列为异常凭证 [2] -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若发生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无实际生产能力且能耗与销售严重不符等情况 其对应属期开具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2] - 走逃企业直接失踪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 其开具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2] -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专票进项税额70%及以上 且累计超过5万元的 其对应开具的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2] -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退税或已作进项转出的异常凭证 其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3] 取得异常凭证后的税务处理 -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 除另有规定外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 涉及出口退税的:尚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办理退税的 除另有规定外 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5] -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将追回已退税款 [6] - 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退税期间取得的异常凭证 按照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处理 [6] - 涉及消费税抵扣的: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 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不足冲减的应补缴税款 [7] 对认定异常凭证有异议的核实申请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 经核实符合规定的 可不作进项转出、追回税款等处理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需按规定处理 [8] - 纳税人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核实符合规定的 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 [8] 已抵扣异常凭证的申报处理 - 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的纳税人 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已抵扣税额计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8]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若按规定提出核实申请 在税务机关出具结果前暂不作进项转出处理 也不需计入第23a栏 若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定 则应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9] 解除异常凭证后的处理 - 纳税人收到异常凭证解除的通知后 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进项抵扣、出口退税、消费税抵扣等涉税事项 [10] - 对于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已作进项转出的异常凭证:解除后 纳税人需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再次进行抵扣勾选 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所属期申报时 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10] - 对于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的异常凭证:解除后 不需要再次抵扣勾选 经税务机关核实后 可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第23a栏 [10] - 解除异常凭证需要在收到通知书次月申报期内申报负数转出 [11]
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1 09:17
增值税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核心观点:文章阐述了不同纳税信用等级下,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申报处理规定 [3] - 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用于填写本期异常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3] - 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需在办理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所属期的申报时,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3] - 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享有不同的处理规定,但文章此处内容不完整 [3] 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 - 核心观点:文章引述了个人转让住房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 [8] -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8] - 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9][10] - 对于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10]
注意!这6种情形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3 13:09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界定情形 - 纳税人丢失或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3]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4]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5] - 经税务总局大数据分析发现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6] - 走逃企业存续期间发生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无实际生产能力、虚假申报等情形时对应属期开具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7] - 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进项税额70%及以上时,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8] 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规定 - 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0] - 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追回已退税款[11] - 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税期间取得的异常凭证按照未申报抵扣规则处理[12] - 消费税纳税人以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款暂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需冲减或补缴税款[13][14]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可自接到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或追回处理[15]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退税[16]
重要!10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新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2 22:34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 - 企业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4] - 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也需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4] - 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 [4] 出口企业税务处理 -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 - 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4] - 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4] - 以代理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 [4] - 代理出口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将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 税务风险提示与查询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数字账户】查询涉嫌虚开、开具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等风险信息 [11] - 查询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风险提示】 [11][12] - 系统可根据设定的风险发票认定时间起止等查询条件,自动展示企业取得的异常凭证详情 [13]
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怎么办?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4 23:29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定范围 - 纳税人丢失或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 [1]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 [1]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 [1] - 税务总局大数据分析发现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 [1] -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或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的情况被列入异常凭证 [1] - 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情况被列入异常凭证 [2] -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通过填列申报表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况被列入异常凭证 [2]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及以上且累计超过5万元的情况被列入异常凭证 [2] 异常凭证的处理规定 - 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3] - 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 出口退税尚未办理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 - 已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的需根据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 已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3] - 消费税纳税人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暂不允许抵扣 [3] - 已申报抵扣消费税的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3] 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合法权益 - 商家以促销、包售后为由拒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折扣优惠与提供发票的法定义务无关 [13] - 税务系统升级不能作为拒开发票的理由,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发票系统是两个独立系统 [16] - 发票无金额门槛限制,无论消费金额大小商家均应开具发票,小票和收据不能替代发票 [18] - 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举报(12366热线)、网站举报(税务总局官网)、寄件传真或现场举报等方式投诉商家拒开发票行为 [20] 政策依据 -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 [4]
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怎么办?合规处理是关键!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5 08:43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 -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或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等情形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5] -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通过虚假申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 [5]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需同时满足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以上或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条件 [5][6] 异常凭证处理方式 -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计算 [8] - 取得异常凭证后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需追回已退税款 [9] -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已申报抵扣的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 [9] 异议处理流程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需按规定处理 [12] - 除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外 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但需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追回已退税款 [12] 政策依据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