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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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人民日报· 2025-10-09 14:51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1] - 政策旨在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的要求 [1] - 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公司提供明确操作指引 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 [1] 适用条件与范围 - 政策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1] - 旨在及时清理名存实亡的经营主体 [1] - 商业银行等特殊行业公司因需前置批准 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1] 操作流程与保障 - 对拟强制注销公司采取批量公告方式 公告期限为90天 [2] - 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 - 公司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 异议成立则终止程序 [2] -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公司登记机关可注销公司 [2] 权益保护与责任界定 - 公司被强制注销后 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受影响 [3] - 原股东仍需依法承担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 防范逃避法定义务 [3] - 存在涉案 涉诉等四类必要情形时 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有助于释放大量公司名称等市场资源 节约行政 司法及社会管理成本 [3] - 实现公司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 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3] -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3]
法治聚焦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 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人民日报· 2025-10-09 10:56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1] - 政策旨在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的要求 [1] - 核心目标是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名存实亡公司以释放市场资源和维护登记秩序稳定 [1][3] 适用条件与范围 - 政策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1] - 商业银行等特殊行业公司因涉及公众利益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1] 操作流程与保障 - 强制注销流程采用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 [2] - 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 - 公司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异议成立则终止程序 [2] -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公司登记机关可注销公司营业执照作废 [2] 责任认定与救济途径 - 公司被强制注销后原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受影响仍需承担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 [3] - 存在涉案涉诉等四类确有必要情形时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政策将释放大量公司名称等市场资源并有效节约行政监管司法及社会管理成本 [3] - 有助于实现公司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3]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 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法治聚焦)
人民日报· 2025-10-09 09:03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1] - 政策旨在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 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 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1] - 核心目标是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公司提供明确操作指引 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 [1] 适用条件与范围 - 政策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1] - 旨在及时清理实际上已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名存实亡"经营主体 [1] - 商业银行等受特殊监管的行业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1] 操作流程与保障 - 对拟强制注销公司采取批量公告方式 公告期限为90天 [2] - 公告期内 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 - 公司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 异议成立则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2] -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公司登记机关可注销公司 营业执照作废 [2] 权益保护与救济途径 - 公司被强制注销后 原公司股东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仍需依法承担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 [3] - 存在涉案 涉诉等四类确有必要情形时 公司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3] 政策预期影响 - 政策实施将释放大量公司名称等市场资源 有效节约行政监管成本 司法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 [3] - 有助于实现公司"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 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3]
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法治聚焦)
人民日报· 2025-10-09 06:11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于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1] - 政策出台是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1] - 政策旨在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流程,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提供明确操作指引,提升工作效率并保障各方权益 [1] 适用条件与范围 - 政策适用于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1] - 政策有助于及时清理实际上已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名存实亡"经营主体 [1] - 商业银行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公司,因其行业特殊、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1] 操作流程与机制 - 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 [2] -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2] - 公司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则终止强制注销程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可注销公司 [2] - 公司登记机关将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加强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2] 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 -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原股东依然要依法承担原有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 [3] - 政策明确存在涉案、涉诉等四类确有必要情形时,公司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政策实施将有助于释放大量的公司名称等市场资源,有效节约行政监管成本、司法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 [3] - 政策有助于实现公司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3]
重要通知!10月1日起,实施!
证券时报· 2025-09-29 17:31
铁路与民航客运电子化 - 全国铁路自10月1日起全面使用电子发票 不再提供纸质报销凭证 保留行程信息提示单打印服务并增加线下电子发票申请渠道 [1] - 民航境内航线自10月1日起统一使用电子行程单 不再提供纸质行程单 过渡期至2025年9月30日 [4] 数字经济与平台监管 -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聚焦数字经济时代恶性竞争 明确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新媒体账号、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及规范搜索关键词滥用行为 [2]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要求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经营主体及产品信息并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7] 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自10月10日起施行 明确对拟强制注销公司采取批量公告方式 公告期限为90天 [5] - 办法规定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5] - 办法明确对失联公司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并规定程序终止或公司恢复登记满三年后仍未申请注销的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5] 农业与土地资源管理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首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规定 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来源 [8] -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新规范自202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标志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标志及小标签 [10] - 新规范要求切实抓好动物检疫标志加施工作 确保生猪胴体全覆盖并加快推进在牛羊胴体加施 [10] 社会保障与抚恤管理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9] - 办法规定伤残证件有效期按年龄划分:15周岁以下为5年 16至25周岁为10年 26至45周岁为20年 46周岁以上为长期 [9]
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中国基金报· 2025-09-29 10:17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聚焦数字经济时代恶性竞争问题 包括平台强制低价 拖欠账款和数据侵权等行为 [1] - 明确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新媒体账号 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 规范搜索关键词滥用行为 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 [1] 交通运输电子发票改革 - 全国铁路旅客运输领域自10月1日起全面使用电子发票 不再提供纸质报销凭证 保留行程信息提示单打印服务 [1] - 增加线下电子发票申请渠道和购票(代办)人开具服务 为老年人和脱网人群提供便利 [1] - 民航境内航线自10月1日起统一使用电子行程单 不再提供纸质行程单 [2] - 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9月30日 过渡期内电子与纸质行程单均可使用 [2] 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 市场监管总局《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自10月10日起施行 采用批量公告方式 公告期限90天 [3] - 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相关部门 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3] - 对失联公司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恢复登记满三年后可再次启动程序 [3]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四章五十条 [4] - 要求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 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包括机构设置 人员培训和销售记录等重点内容 [4]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首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规定 [6]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划定储备区 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来源 [6] - 优先划入储备区的包括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 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等六类情形 [6] 伤残抚恤管理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6] - 证件有效期按年龄分段:15周岁以下5年 16-25周岁10年 26-45周岁20年 46周岁以上长期 [6] - 证件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申请换发 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 [6] 动物检疫管理 - 新版动物检疫标志自2025年10月1日起启用 旧版于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7] - 要求生猪胴体全覆盖加施检疫标志 加快推进牛羊胴体加施 逐步扩大其他产品覆盖面 [7] - 只需选择一类动物检疫标志加施于畜禽产品 [7]
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实施
中国食品网· 2025-09-11 14:36
核心观点 -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强制注销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解决企业“吊销未销”问题,清理“僵尸企业”,以优化市场生态 [1]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制度依据为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其登记 [1] - 办法旨在解决“吊销未销”的老大难问题,清理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从而优化市场生态 [1] 适用范围 - 办法明确了可适用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情形,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1] 强制注销程序 - 对拟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 [2] - 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 - 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对失联公司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2] - 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2] - 为避免滥用异议程序,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救济举措 -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因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注销的情形提出恢复登记申请 [2] -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2] 信息共享与协同 - 公司登记机关应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 [3] - 加强与其他部门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方面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以提升便利化程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