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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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境内书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6 08:44
印花税缴纳规则 -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需按保险费千分之一税率缴纳印花税 [3] - 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时 以凭证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若变更凭证金额则以变更后金额为计税依据 金额增加需补缴 减少可申请退还 [3][9] - 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订单或要货单若明确买卖关系 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 - 同一应税凭证涉及多方且未列明各自金额时 以纳税人平均分摊金额确定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6][8] - 因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计税依据变化时 需调整后重新确定计税依据 并相应补缴或申请退还印花税 [10][11]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 排污权出让收入包括定额出让的排污权使用费和公开竞价出让收入 缴费标准按生态环境部门核定通知单或合同约定执行 [18][19][20] - 缴费单位需在收到缴款通知或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 [21] - 金额较大时可分期缴纳 期限不超过5年 首次缴款不低于总额40% [24] - 排污权有效期5年 期满后需按重新核定结果继续缴费 [24][25] - 缴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6] 政策依据 - 依据国办发〔2014〕38号、财税〔2015〕61号、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公告及浙江省政办发〔2023〕18号文件执行 [27][28]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4 09:06
农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1] 排污权出让收入政策 - 排污权出让收入包括政府通过定额出让方式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14] - 缴费人需在收到缴款核定通知单或签订交易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 [16] -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期满后需按重新核定结果继续缴纳使用费 [18] 排污权缴费实施细节 - 缴费金额较大时可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五年且首次缴款不低于总额的40% [17] - 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进行确认申报 [16] - 缴费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获取 [20] 政策法规依据 - 农业税收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2] - 排污权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 [22] - 非税收入征管划转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专项通知及公告 [22][23]
往年个税申报有误?三步更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3 16:54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 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且需要办理汇算申报的纳税人可在选择申报年度后点击开始申报按钮进行办理[4] - 纳税人可点击查看申报记录按钮查询往期的申报记录[4] - 若纳税人取得了境外所得需点击专门入口进行申报[4] - 申报记录分为未完成、已完成和已作废三种状态[7] - 若申报已办理过补退税可直接点击更正进入更正申报页面[7] - 若申报未办理过补退税可点击作废后重新申报或点击更正进入更正申报页面[7] - 标准申报流程包括基本信息、收入和税前扣除、税款计算三个步骤[10] - 汇算地一般为任职单位所在地[10] 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区别 - 职工医保参保对象是有单位的职工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业者的职工以及灵活就业者[20] - 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20] - 职工医保按月缴费退休后若累计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可不再缴纳并享受退休待遇[20] - 城乡居民医保在集中征缴期缴纳次年费款享受次年医保待遇非集中征缴期可缴纳当年度费款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21] - 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21] -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采用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21] - 职工医保缴费更高所以报销比例一般更高[22] - 职工医保包括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23] - 城乡居民医保取消了医保个人账户参保人缴纳的钱全部纳入统筹账户[23] - 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基本医疗保险也不能同时享受两份报销待遇[24] 排污权出让收入 -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25][26] - 缴费主体包括通过定额出让取得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排污单位[27] - 缴费标准按生态环境部门开具的缴款核定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费额确定[27] - 缴费人应当自收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或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27] - 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申报[28] - 缴纳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30] -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按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30] - 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缴费证明[32] - 示例票据显示项目编码30715项目名称排污权出让收入金额827,760元[33] - 相关政策文件包括国办发〔2014〕38号、财税〔2015〕61号、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公告、浙政办发〔2023〕18号等[34]
一图读懂排污权出让收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3 14:30
排污权出让收入定义 -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定额出让方式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2] 缴费主体与标准 - 缴费主体为通过定额出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3] - 缴费标准按生态环境部门开具的缴款核定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费额确定 [3] 缴费流程与期限 - 缴费人需在收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或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 [6] - 缴费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路径进行确认申报 [7] 分期缴纳与续费规定 - 缴纳金额较大且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10] -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按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使用费 [10][11] 缴费证明开具 - 缴费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开具证明】—【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路径开具缴费证明 [11] - 缴费证明示例金额为人民币捌拾贰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整(小写¥827,760.00) [11] 政策依据 -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 [12] 农业税收优惠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等种植及牲畜、家禽饲养等免征项目,以及花卉、茶、香料作物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减半征收项目 [18][19] -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0]
什么是排污权出让收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2 19:09
排污权定义与构成 - 排污权出让收入包括通过定额出让方式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公开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1] -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下,经核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1] 历史发展进程 - 2007年起国务院组织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 - 2014年国办发〔2014〕38号文要求试点地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并加快交易推进 [2] - 2015年财税〔2015〕61号文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出让方式、征收标准及费款用途等管理要求 [2] - 2020年财税〔2020〕58号文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 政策法规依据 - 基本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 主要文件包括国办发〔2014〕38号、财税〔2015〕61号、财税〔2020〕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4] 出让方式与缴费主体 - 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通过缴纳使用费或交易获得排污权 [5] - 缴费主体为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5] - 现有排污单位采用定额出让方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采用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6] 征收标准确定机制 - 定额出让方式的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由试点省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7] - 市场公开出让方式的出让底价参照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 [8] 资金管理规范 -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