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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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新生儿医保政策看这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2 15:5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恭喜迎来家庭新成员 在忙碌的育儿日常中 千万别忘记为宝宝办妥医保 为小生命撑起健康保护伞 自2025年起 新生儿(出生90天内,下同) 宝爸宝妈们 医保政策进一步优化了 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婴儿 为其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时 其待遇享受期为 从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更长了 快来看看吧↓ 新生儿参保方式 独立参保 0 1 在新生儿出生 90天内 ,由法定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 报销, 同时享受未成年人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 。 为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孩子享受的医保待遇更好,推荐宝爸宝妈及时为孩子办理独立参保。 主要变化:2025年以前,新生儿自出生90日内且跨年的,如果想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那么除了足额缴纳 当年的费用,还需补缴出生年度的费用。例如,2023年11月出生的新生儿,如果为其办理独立参保,需要缴纳2023年度 和2024年度两年的居民医保费。新政策实施后,2025年11月出生的新生儿,只需要缴纳2026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就可以 从其出生之日起至2026年度享受医保待遇。 非独立参保 ( ...
如何新增和修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4 09:16
个人所得税App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新 - 纳税人若租赁期终止或换租后未及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影响个税抵扣优惠的正常享受 [3] - 填报或修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办&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进行操作 [5][7][10] - 填报住房租金信息需填写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时间起止、出租方类型及信息、主要工作城市等具体内容 [7][13] - 修改已填报的住房租金信息,需在【专项附加扣除】页面的“填报记录”中找到对应记录,点击“修改”后进行确认或修改 [1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规则 - 同一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允许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9] - 已在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无需再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9] 黄金交易税收征管规定 - 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交易所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 [21][2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可凭交易所开具的上述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2] - 客户将购入的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可按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 此税收征管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3]
江苏农民保障“转轨”升级
新华日报· 2025-11-14 05:20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变化 - 截至今年三季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离退休人员总计3554万人,较“十三五”期末增加281.69万人 [1] - 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297万人,较“十三五”期末的2400.43万人减少103.43万人 [1] - 参保人数“一增一减”反映百姓对更高层次社会保障的主动选择 [1] 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对比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主要是有工作单位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江苏年最低筹资标准超过8000元 [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面向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和少数城市居民,年最低筹资标准只有几百元 [2] - 城乡居保待遇构成中85%以上由政府补贴,但与企保待遇水平比仍有差距,例如村里老人养老金每月只有200多元,而城里亲戚退休后每月能领到两三千元 [1][2] 农民养老保险转换趋势 - 政策允许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保,原城乡居保参保年限可按比例折算成企保年限 [2] - 转换后缴费额显著增加,例如从城乡居保一年交四五百元变为企保一个月交900多元,但预期退休待遇提升,目标为每月能领到1500元 [2] - “十四五”期间,盐城市盐都区累计已有4400位居民将城乡居保转成了企保 [2] 医疗保险转换案例 - 有案例显示,除了养老保险,参保人也把城乡居民医保转成了城镇职工医保,实现看病跟城里人待遇一样 [2] - 转换后医疗保障水平提升,例如膝盖半月板囊肿手术花费1.5万元,通过医保报销和个人账户扣款后个人无需支付 [2]
离职获得一笔补偿金,需要交税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4 09:28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处理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需申报个税[3] -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3] -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3]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免税收入额后乘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3] - 举例说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8万元时免税标准24万元 补偿收入15万元无需缴纳个税[3][4] 员工集体福利进项税抵扣政策 -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属于集体福利 即使取得专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1] - 政策依据为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1] - 举例说明住宿花费3万元 专票进项税额1698元明确用于员工旅游不能抵扣[12] - 此类支出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2]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方式 - 宁波市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14] - 参保后可通过支付宝或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线上缴费[14] - 线下缴费渠道包括市政务自助办事终端[14] - 支持使用近亲属家庭共济方式缴费[14]
提醒!这些情形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4 09:06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情形 - 房屋和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3]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3] -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3]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3]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3] -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情形需根据具体政策判断 [3] 特殊税务处理情形 - 企业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摊销 [4] - 企业持有用于收藏、展示或保值增值的文物和艺术品时 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4]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定方法 - 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5] -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6]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及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未约定付款总额时以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7] - 盘盈固定资产以同类资产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8] -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8] - 改建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除外 [8]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本规定 -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9] - 折旧计算起始时间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 停止使用时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9] - 企业需合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9] 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规定 - 房屋和建筑物折旧最低年限为20年 [11]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 [11]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最低年限为5年 [11]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最低年限为4年 [11] - 电子设备折旧最低年限为3年 [11] 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区别 - 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为有单位的职工和灵活就业者 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20] - 职工医保按月缴费 退休后满足缴费年限规定可不再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 [21] - 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和费率共同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采用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方式 [22] - 职工医保缴费更高导致报销比例通常高于城乡居民医保 [22] - 职工医保设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医保取消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统筹账户 [24] - 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双重报销待遇 [26]
@职场新人,第一笔工资到账后,记得去查这些!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3 18:04
个人所得税政策与计算方法 -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相关所得 [5] -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6]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包含累计收入减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及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6]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 预扣率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从3%到45%不等 具体为:不超过36000元部分3%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部分1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部分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部分2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部分3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部分35% 超过960000元部分45% [6] - 随着累计收入增加 纳税人可能适用不同预扣率 导致每月应预扣预缴税额变化 [6] 专项扣除与附加扣除项目 -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8] -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 [8] -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扣缴义务人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7] 个人所得税App查询功能 -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查询综合所得的收入和已申报税额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类型 [10] - 可查看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及本期扣除详情(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 [11] - 提供当期预缴税款计算明细 包括累计收入与扣除详情、税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等数据 [12] 个人所得税申报风险提示 - 需核查是否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收入申报记录或未入职公司申报记录 [13] - 若存在"被收入"或"被任职"情况 可通过批量申诉功能选择"目前在职""从未在职"或"曾经在职"类型进行处理 [13] - 对于选择"从未在职"的纳税人 若确实从未在该单位任职 可选择该单位全部收入纳税明细后发起批量申诉 [14] 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区别 - 参保人员不同: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为有单位的职工及灵活就业者 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23] - 缴费方式不同:职工医保按月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 职工医保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城乡居民医保采用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方式 [24] - 待遇保障不同:职工医保缴费更高 报销比例相应更高 且职工医保包括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医保则取消个人账户 全部纳入统筹账户 [26][27]
往年个税申报有误?三步更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23 16:54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 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且需要办理汇算申报的纳税人可在选择申报年度后点击开始申报按钮进行办理[4] - 纳税人可点击查看申报记录按钮查询往期的申报记录[4] - 若纳税人取得了境外所得需点击专门入口进行申报[4] - 申报记录分为未完成、已完成和已作废三种状态[7] - 若申报已办理过补退税可直接点击更正进入更正申报页面[7] - 若申报未办理过补退税可点击作废后重新申报或点击更正进入更正申报页面[7] - 标准申报流程包括基本信息、收入和税前扣除、税款计算三个步骤[10] - 汇算地一般为任职单位所在地[10] 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区别 - 职工医保参保对象是有单位的职工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业者的职工以及灵活就业者[20] - 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20] - 职工医保按月缴费退休后若累计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可不再缴纳并享受退休待遇[20] - 城乡居民医保在集中征缴期缴纳次年费款享受次年医保待遇非集中征缴期可缴纳当年度费款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21] - 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21] -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采用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21] - 职工医保缴费更高所以报销比例一般更高[22] - 职工医保包括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23] - 城乡居民医保取消了医保个人账户参保人缴纳的钱全部纳入统筹账户[23] - 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基本医疗保险也不能同时享受两份报销待遇[24] 排污权出让收入 -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25][26] - 缴费主体包括通过定额出让取得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排污单位[27] - 缴费标准按生态环境部门开具的缴款核定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费额确定[27] - 缴费人应当自收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或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27] - 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申报[28] - 缴纳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30] -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按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30] - 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缴费证明[32] - 示例票据显示项目编码30715项目名称排污权出让收入金额827,760元[33] - 相关政策文件包括国办发〔2014〕38号、财税〔2015〕61号、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公告、浙政办发〔2023〕18号等[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