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
搜索文档
男子充值爱奇艺25年会员遇退费难 官方:退款流程已启动
新浪财经· 2025-12-28 22:15
事件概述 - 河南消费者黄先生的爱奇艺会员被充值至2043年,总计25年,在申请退费时遭遇困难 [1] - 爱奇艺官方回应称已关注并启动退款流程,但因用户原支付账户停用,需核实收款账户与充值账户为同一人所有后方可安排退费 [1] 公司回应与协议条款 - 爱奇艺客服表示,会员属于虚拟产品,原则上不支持退费,若坚持退费需提供信息进行核实 [2] - 《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规定,VIP会员服务系网络虚拟服务,一经开通后不可退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服务存在重大瑕疵等除外 [2] 法律观点分析 - 律师指出,平台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此类条款可能因不公平而无效 [3]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平台未对超长服务期限的履约风险及退费规则进行明确提示,相关条款可能不构成合同内容 [3] - 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或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 - 律师认为,25年服务期远超一般消费预期,消费者因需求变更或服务不符预期请求解除合同应获支持,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应全额返还 [4][5] 消费者行为建议 - 律师提醒消费者需谨慎选择超长周期预付套餐,充值前务必查看退费规则与服务变更条款 [5] - 建议消费者对未显著提示的关键内容要求平台书面说明,并留存充值记录、客服沟通记录及协议截图等证据 [5]
“拆除不退不换”属格式条款 “打卡后退货”属滥用权利
新浪财经· 2025-12-20 02:23
商家应对策略与法律定性 - 部分商家为应对消费者“打卡拍照后退货”的行为,挂出尺寸夸张的巨型吊牌作为物理防御措施 [1] - 法律专家指出,若巨型吊牌尺寸过大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衣物上身效果,则可能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过度限制 [1] - 商家在吊牌上标注“拆除不退不换”的声明,属于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 [1] - 法律专家认为,该格式条款不能对抗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若其目的是单方排除该法定权利则属无效 [1] - 若商家自行添加的巨型吊牌构成消费者查验商品的实质障碍,消费者为试穿而拆除且能完整寄回,未损坏衣物本身,则不应据此简单认定商品不完好 [1] 消费者行为界定与法律后果 - 部分消费者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新购衣物作为“打卡拍照”的临时道具,使用后便申请退货,此行为引发争议 [1] - 法律专家指出,若消费者购买目的是为短期活动“租用”,并进行户外长时间、高损耗的穿着,则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和恶意退货,已远超合理试穿范畴 [1] - 区分“合理试穿”与“变相蹭穿”的关键在于“必要性”与“完好性”,合理试穿旨在确认尺码版型,通常在清洁环境中短时进行且不留使用痕迹 [1] - 对于“打卡退货”行为,若商品存在穿着痕迹、污渍、异味或防伪标识被破坏,商家可以“商品已实际使用”为由拒绝退货 [1] - 消费者若隐瞒免费使用的初衷并隐瞒使用事实,便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1] 规则现状与未来完善方向 - 现行“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侧重“退回商品是否完好”的结果导向,但对“查验过程”的行为边界规定模糊 [1] - 法律专家认为有必要细化规则以明确“合理试穿”的边界,例如明确试穿应在洁净室内进行,目的限于确认尺寸版型,并避免外出穿着 [1] - 未来可考虑从单一的“物理完好”标准,转向“物理完好+行为合规”的双重标准,对试穿场景、时长等作出更细化的指引 [1] - 为防范滥用,可对内衣等特殊商品作出不可试穿的例外规定 [1] - 划定商家防损措施与消费者权利边界时,措施不得影响消费者对商品基础功能的正常体验和查验,且目的应限于“防调包”“防损”,而非“防退货” [1][2] - 商家必须履行事前明确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且实现方式必须合法、适度 [2]
期货律师:居间合同一般不算格式条款,有效
搜狐财经· 2025-09-30 19:47
合同性质分析 - 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 因其具有每年变动、由一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不与对方协商的特点[1] - 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应为有效合同 双方应诚信履行[1] 合同签署决策 - 当事人需在衡量利弊后自行决定是否签署相关文件[2]
格式条款问题突出 强化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商报· 2025-07-28 11:02
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增长趋势 -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社交媒体平台案件量从2018年9-12月的458件增长至2020年的10424件,2020年同比上升30.12% [1] - 社交媒体平台纠纷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达到87.71% [1] 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新态势 - 网络游戏、网络视频、数字音乐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呈现新态势,典型案例涉及某App经营者通过购买13个VIP会员账号向其用户有偿提供正版影片资源 [2] - 法院认定被告的“共享会员”模式超出权限,具有“搭便车”特点,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2] -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类电作品变更为视听作品,明显扩大了保护范围 [3] 平台责任认定与避风港原则挑战 - 平台与用户合作或从用户处获利对传统的避风港原则提出挑战,需在具体场景中根据利益相关性界定法律责任 [3] - 平台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如短视频平台向电商跨界、社交平台融合内容与金融链,导致平台性质混同和责任交叉 [4] - 法院在“陪你看”案中认定直播平台为陪伴式观影设置专区并提供资源的行为,需承担与其经营利益相匹配的责任 [5] 平台格式条款与用户权益问题 - 平台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问题突出,例如设立单方变更权或约定“使用即同意”内容 [6] - 在“超前点播”案中,法院认定该模式本身不违法但侵害了黄金VIP会员的合法权益 [6] - 平台存在未经用户同意非法收集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造成隐患 [6] 未来监管与司法重点 - 法院将加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网络刷单、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 [7] - 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新特点,将明确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