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煤矿安全生产
icon
搜索文档
山西“十四五”时期累计产煤65亿吨,“十五五”期间保持煤炭稳定供应
新华财经· 2026-01-19 09:53
行业产量与规划 - 2025年山西省煤炭产量超过13亿吨 [1] - “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山西省煤炭总产量达65亿吨,较“十三五”期间增加19亿吨 [1] - “十五五”期间(2026-2030年),行业开发将向大采深、大规模、多矿种开采加速演进,并统筹推进煤炭稳产保供 [1] 行业安全与效率提升 - 煤矿事故数量已连续四年下降 [1] - 煤矿单井平均规模从150万吨/年提升至166万吨/年 [1] - 累计建成智能化煤矿400处,煤矿先进产能占比达到83% [1] - 未来矿山安全工作将以事前预防为主线,系统施治 [1] 行业地位与挑战 - 山西省是重要的能源基地,其矿山具有数量多、分布广、灾害重、风险高的特点 [1] -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1]
山西“十四五”时期累计产煤65亿吨
新华网· 2026-01-18 16:03
行业产量与规模 - 2025年,山西煤炭产量超过13亿吨 [1] - “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山西煤炭总产量达到65亿吨,较“十三五”期间增加19亿吨 [1] - 煤矿单井平均规模从150万吨/年提升至166万吨/年 [1] 行业安全与智能化发展 - 煤矿事故数量连续四年下降 [1] - 行业累计建成智能化煤矿400处 [1] - 煤矿先进产能占比达到83% [1] 行业未来规划与方向 - “十五五”期间(2026-2030年),矿产资源开发将向大采深、大规模、多矿种开采加速演进 [1] - 未来工作主线是以事前预防牵引矿山安全,并统筹推进煤炭稳产保供和煤电兜底调峰,以保持煤炭稳定供应 [1]
陕西:强化煤矿井下领导带班跟班制度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中国发展网· 2026-01-09 23:40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印发《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领导带班和干部跟班工作的通知》(矿安陕办〔2026〕1号),对煤矿井下领导带班和干部跟班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 [1] 带班跟班人员与量化标准 - 每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带班,采掘、高风险作业点必须有安全技术管理干部现场跟班 [1] - 矿长(含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带班不少于5次,其中生产班带班不少于2次,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召开分析会议 [1] - 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与矿长要求一致,生产班带班同样不少于2次 [1] - 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带班不少于6次,生产班带班不少于3次 [1] - 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带班不少于6次,生产班带班不少于3次 [2] - 其他带班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带班不少于2次 [2] - 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和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技术骨干需现场跟班 [2] - 煤矿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对所属煤矿全面检查一遍,其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检查一遍 [2] - 所有带班跟班人员需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 履职内容要求 - 带班跟班人员需做好班前准备、现场检查、隐患处置、应急处置、班后总结“五个关键环节” [2] - 下井前需了解上一班作业情况,掌握本班作业计划,做好安全风险研判 [2] - 现场检查重点覆盖采掘工作面及巷道贯通、动火作业、排放瓦斯等高风险作业现场,严查“三违”行为 [2] -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本班可处理的立即整改,无法处理的明确后续责任人与时限,实现闭环管理 [2] - 遇瓦斯超限、水害、冒顶等险情,须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启动应急预案 [2] - 升井前填写下井日志,做好工作交接 [2] 特殊情况安排 - 带班跟班人员因出差、休假等无法履职的,需提前24小时书面报备,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确定同层级干部替换 [3] - 涉及多地点高风险作业或井下采掘面多、系统复杂的,需增加带班跟班人数,确保全覆盖 [3] - 整体托管煤矿执行承托方与委托方“双带班”制度 [3] - 建设煤矿执行建设方与施工方“双带班”制度 [3] 制度落实与监督 - 各煤矿企业需制定修订相关制度,健全考核评比办法,公示更新带班跟班排班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 -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分析会,上级公司加强对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 [3] - 各煤矿每周公示带班跟班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3]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远程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核对人员履职轨迹 [3] - 对采掘、高风险作业点无带班跟班人员的,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3] 追责问责措施 - 对带班次数未达标、提前升井、代签脱岗等违规行为,将采取警示约谈、全省通报、从严处罚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撤免职务 [3] - 因履职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此次《通知》的出台,是陕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2025)》的重要举措 [4] - 旨在推动煤矿领导干部下沉一线、履职尽责,为全省煤矿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筑牢坚实屏障 [4]
云南镇雄县大营煤矿事故致4人死亡,年产能60万吨,今年10月曾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新浪财经· 2025-12-25 11:51
事故核心信息 - 2025年12月24日20时10分许,云南镇雄县五德镇大营煤矿发生疑似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失联 [3][8] - 截至报道时,已搜救出4名失联人员,均无生命体征,其余3人正在全力搜救中 [3][8] -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多部门力量开展紧急救援,事故原因调查与善后工作同步进行 [3][8] 涉事公司概况 - 涉事公司为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3][8] - 公司控股股东为云南东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均为1100万人民币 [3][8] - 公司所属的大营煤矿最新采矿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有效期至2034年8月21日 [3][8] - 该矿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其60万吨/年扩建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于2024年11月4日获得审核意见 [3][8] 公司近期监管与处罚记录 - 2024年10月,大营煤矿因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井下巷道维修空顶作业事故隐患、现场施工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问题,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警告并罚款9万元 [4][9] - 2024年3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部署对全省灾害严重的60处矿井进行复产复建安全“体检”,大营煤矿位列需接受“体检”的名单之中 [5][10] 行业监管动态 - 2024年12月5日,云南省能源局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强化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4][9] - 通知提出的管控措施包括强化瓦斯治理,严防高值超限,要求煤矿企业严格对标自查自改 [4][9] - 通知规定,在瓦斯防治的制度、机构、人员、装备、过程管控、通风系统可靠性、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等方面达不到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4][9][10] - 对因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高值超限的煤矿,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4][10]
三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
中国能源报· 2025-12-08 19:0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5年第四批典型执法案例 - 文章核心观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5年第四批煤矿典型执法案例,旨在以案为鉴,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案例揭示了煤矿在水害防治、瓦斯治理及通风安全等方面存在的严重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1][2] 案例详情与违规行为 - 案例1(贵州某煤矿):2025年10月检查发现,该矿在未查明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位置、范围、水压、积水量及导水通道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掘进作业,导致透水事故并淹没了中央水泵房,该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相关安全生产条例,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受到经济处罚[2] - 案例2(云南富源县某煤矿):2025年11月核查发现,该矿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穿层预抽钻孔不能有效控制煤巷掘进范围,存在瓦斯治理空白区,该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相关安全生产条例,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受到经济处罚[3] - 案例3(陕西延安市某煤矿):2025年11月监察发现,该矿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停风、风电闭锁失效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作业,暴露出对重大安全风险置若罔闻,该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相关安全生产条例,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受到经济处罚[4] 监管行动与依据 - 所有案例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涉事煤矿采取了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的监管措施[2][3][4] - 案例中的违规行为均被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具体条款进行认定,并指出其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2][3][4]
河南通报3起煤矿事故:事故致人死亡后谎报“病亡”
中国能源报· 2025-11-13 10:44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通报河南省在不到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暴露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现场管理混乱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1][3] 近期3起煤矿事故基本情况 - 郑新福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7·29"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原因为巷道受采动影响顶板破碎 作业人员违规进入作业区域被冒落煤矸砸伤[3] - 河南平禹新贸煤业有限公司"8·18"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违规带电搬迁钻机开关 钻机滑动导致人员被挤压[4][5] - 中煤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9·15"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掏挖煤岩墙 导致伞檐垮落[6]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 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问题突出 包括未安排专人监测顶板安全 违规带电搬迁设备 违反"先上后下 先顶后帮"作业规程[7] - 现场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跟班班组长 安全检查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8] - 安全风险研判与管控不到位 未针对高风险作业地点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8] - 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 新贸煤业未编制钻机操作专项技术规程 关键内容缺失[9] - 新登煤业使用人工风镐 手镐等落后掘进工艺 导致作业风险增大[10] - 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 存在培训走过场现象 部分人员未经系统培训即入井作业[10] - 事故迟报谎报问题严重 福泰煤业事故发生后2天才上报并编造虚假信息 新贸煤业和新登煤业分别延迟4小时和2小时40分钟上报[11] - 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监管 技术指导职责缺位 对下属煤矿安全管理问题失察[11] 下一步工作要求 - 各矿山企业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杜绝盲目赶工期赶进度行为 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12] -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行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工作机制 发生死亡事故煤矿一律停产整顿[12] - 做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每月对顶板 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开展拉网式排查[13][14] - 深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14] - 规范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 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条例 做到不迟报不谎报不瞒报不漏报[15]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安佳矿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文章核心观点 -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安佳矿业有限公司及其矿长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收到行政处罚 被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处以罚款 [1] - 公司认为本次处罚不会对安佳矿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 违法事实为11605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且未进行综合探查 2025年采掘工程平面图中该采空区走向长度比2021年缩短了320米 [1] - 受11605采空区积水威胁的11607采煤工作面正在进行回采作业 [1] -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日 并对煤矿处以人民币70万元罚款 对矿长尹阳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1] 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 安佳矿业将按要求尽快完成整改 [2] - 公司表示将督促安佳矿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并加强管理 [2]
陕西金源招贤矿业因严重违规被责令停产整顿并罚款135万元
齐鲁晚报· 2025-10-20 06:50
处罚事件概述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2日,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总计135万元的罚款 [1] - 处罚决定文号为陕煤安监六罚﹝2025﹞18005号-18006号,于2025年9月29日正式下达 [1] 具体违法行为 - 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为灾害严重矿井,2308风巷回风联巷掘进工作面限员18人,但2025年9月8日监测显示单班作业人数达24人,超员率达27.8% [2] - 未及时清理煤尘:4306采煤工作面机巷皮带机尾段巷道存在明显煤尘堆积,未及时清理 [2] - 违规作业风险突出:2025年9月7日,4306采煤工作面检修期间,工人使用单链倒链起吊部件未采取有效垫护措施,且人员冒险钻入采煤机下方作业;2025年9月11日,2307机巷掘进工作面人员操作履带车辆卸货时未按规程固定车辆 [2] - 动火作业违规:2025年9月11日,在主井上口进行溜煤斗修复动火作业时,未按规定撤离井下295名作业人员 [2] 处罚详情 - 对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整顿2日,要求组织全员深入学习相关法规,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26.5万元 [3] - 对经理于元林:处以罚款人民币8.5万元 [3] - 处罚依据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条款 [3] 公司基本信息 - 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柏玉松,注册资本为70000万元 [5]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招贤镇丈招路188号,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5] - 公司大股东是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40% [5]
4家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
中国能源报· 2025-09-30 19:34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5年第三批典型执法案例 涉及4个煤矿因严重安全生产违规被责令停产整顿 [1][3] - 案例揭示煤矿行业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等问题 [3][4][5] - 监管机构通过停产整顿、经济处罚及行刑衔接等措施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3][4][5] 煤矿典型执法案例总结 - **案例1(内蒙古)**:煤矿在已穿越探水线的掘进工作面上覆采空区存在大量积水隐患 但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 [3] - **案例2(贵州)**:煤矿在瓦斯监控系统中增设"一键替换"功能篡改数据 导致系统无法监测真实超限数据 易引发爆炸事故 2名相关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 [4] - **案例3(吉林)**:煤矿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和防冲措施 上级公司被约谈并收到风险提示函 [5] - **案例4(山西)**:露天煤矿内排土场台阶高度达72.15米 超过设计值2倍 存在滑坡坍塌重大风险 被认定符合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5]
立规明矩强化煤矿安全治理
经济日报· 2025-09-16 12:29
新《煤矿安全规程》核心修订 - 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主体规章地位 [1] - 此次修订是自1951年首次颁布以来的第16次修订,与上版相比新增56条,实质性修改353条,被描述为一次全面、系统、彻底的修订 [1] - 修订深入总结煤矿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吸收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新成果,旨在解决当前行业安全生产的痛点、难点和堵点 [1] 重大灾害防治强化要求 - 严格灾害等级鉴定,将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 [2] - 严格瓦斯防治,突出瓦斯超前治理、区域治理、地面治理,规定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2] - 严格水害防治,明确老空水害防治“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四步工作法 [2] - 严格火灾防治,规范危险性较大的火区密闭、启封等环节 [2] - 严格冲击地压防治,从区域防治、局部防治、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等层面提出具体要求 [2]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与智能化发展 - 新规程区分“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3] - 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不同灾害类型的煤矿还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 [3] - 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灾害类型、程度、生产能力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门灾害防治机构 [3] - 新规程明确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在地质勘查、井下作业、监测监控等多个环节的应用方向,为煤矿“无人则安、少人则安”和智能化发展提供政策动力 [3] 规程历史作用与行业影响 -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活动和高质发展的“根”,是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的“魂” [4] - 规程被视为保护340万矿工的“安全锁”和“护身符”,所有煤炭从业人员基本做到“人手一册” [4] - 煤炭产量从1949年的3243万吨增长至去年的47.8亿吨,增长146倍,劳动生产效率大幅提高,规程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 [4] 后续配套工作与宣贯计划 - 新版规程发布后,监管监察执法的自由裁量基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关配套文件需跟进修改,相关工作已在推进中 [5] - 下一步将加强对规程的宣贯解读,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