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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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4 09:48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事项的公告 - 公告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税率适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 [2][6] -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发票(铁路、航空)的按票面税额抵扣,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取得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票面税额抵扣,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5%)×5%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且无法划分时,需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 -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需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3] -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若同时满足标的为可独立运营业务、资产包包含资产债权负债员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转让方与接收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四个条件,则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3][4] - 因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并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4] - 一般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时,应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例如销售软件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税率,销售活动板房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税率,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税率,提供交通工具租赁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税率 [4] - 纳税人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日 [4] - 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款再分期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纳税 [5] -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即视为转让完成,两者皆有时按孰先原则确定时间 [5]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时再缴纳 [5]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10][11] -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11]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 [12]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若无综合所得,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减除 [13] -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13] - 办理单一来源经营所得年度汇算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分别填写B表汇算后,再选择一处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4][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
智通财经网· 2026-02-02 17:06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税率适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事项的详细规定 该公告旨在延续现行制度与做法 对相关税务处理进行明确与规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11]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可按发票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2]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得铁路电子客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按发票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按公式“票面金额÷(1+3%)×3%”计算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带“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 按发票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 按公式“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计算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税等项目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 需按特定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 -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 必须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 否则不得抵扣 [4] 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则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不征收增值税 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实施重组时将资产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 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税务规避为主要目的 转让方与接收方均属于一般纳税人 [5] -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其在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5]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时的适用规则 - 一般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应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具体包括: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 适用软件产品税率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适用货物税率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 适用电力产品税率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 适用租赁服务税率 [6][7][8] - 纳税人发生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 比照执行 [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10] - 纳税人销售服务 若先收款再分期或分次提供服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当日按孰先原则确定 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10] -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即视为转让完成 若两者均完成 则按孰先原则确定转让完成时间 [10]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纳 [10]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合规经营进阶指南(五)| 服务协议变更与终止操作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7 22:24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主要解释了关于消费税“视同销售”的两个关键判定标准,并附带说明了跨年度购买车辆保险时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例外情况 [10][11][9]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对象 - 消费税“视同销售”仅针对应税消费品,并非所有物品的移送都需计算消费税 [11]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时,移送环节不纳税 [12] - 若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则在移送使用时需视同销售并纳税 [12] - 以白酒厂为例,用自产白酒继续生产高档年份酒无需在移送时视同销售,但若将白酒用于送礼、赞助或员工福利,则移送时需视同销售并缴纳消费税 [12] - 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必须在移送环节按规定计算并缴纳税款 [12] 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例外 - 对于跨年度购买交强险且当年车船税已缴纳的机动车,保险机构不能提前代收下一年度的车船税 [9] - 保险机构需将相关车辆信息存档备案,并提醒投保人在次年通过批改保单或再次跨年续保时缴纳车船税 [9]
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2 09:34
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4]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9]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则为开具发票当日 [1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定付款日期的则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12]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日 [1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纳税人的子女从大学本科升至硕士研究生学习,可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受教育阶段应选择“硕士研究生” [13]
纳税信用说 ▏什么情形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1 18:11
税收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400万元以上将被认定为失信主体 [2]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主体 [2] -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且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走逃(失联)的纳税人将被认定为失信主体 [2] 税收失信主体信息公布 - 税务机关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 - 公布信息包括失信主体基本情况、主要税收违法事实、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等 [2] -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等可能危及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开 [2] 税收失信主体后果 - 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其纳税信用级别将被判为D级 [2] - 税务机关将失信主体信息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2] - 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以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2]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9] - 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9]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 [11]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日 [11]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1]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11] - 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