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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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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情况发生变更,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写?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20 17:07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削教育阶段的于又,也伐子 历教育规定执行。 同阶段 跨阶段 X 一条信息的情形: 需要在原信息基础上 需要新增- 修改的情形: 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 初中开入高中、高中升 人大学专科/本科、信 续升入硕士研究生 大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 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 转学换校等情况。 此时,不需要新增信 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 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信息, 需到 阶段信息。 录中进行修改即可。 需要新增一条教育 部 这些情况 → 只须修改 初中 小学 新学校 原学校 图数 O 这些情况 → 必须新增 小学 幼儿园 高中 初日 d 山 高中 大学 来源辽宁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坝约办理拿到了退祝,也自的需要个祝。仕这 里提醒大家,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 务,不管退税还是补税,建议按照税务机关、 单位通知的时间及时办理。 需要办理汇算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点——住房贷款利息篇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8 22:45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扣除范围为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3][4] - 扣除标准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5] -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8] 夫妻双方婚前均有贷款的扣除处理方式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 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3][6] - 婚后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7] -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7] 住房贷款利息与其他扣除的互斥关系及特殊情况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8] - 如果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8] -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记录 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9] 共同购房的扣除主体认定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 不能既由父母扣除 又由子女扣除 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 [9] - 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 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 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9]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国务院发布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子女教育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6] - 子女教育扣除覆盖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 包括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 [18] - 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19] 子女教育扣除的享受方式与主体 - 父母可以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即每月2000元 [19] - 父母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即每人每月1000元 [19] - 纳税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信息在预扣预缴时扣除 或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16]
夫妻填报必看:哪些只能本人扣,哪些只能一方扣?哪些可以双方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8 09:3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核心规则 - 文章旨在系统梳理夫妻双方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的规则差异,明确哪些项目只能由一方扣除,哪些可以双方分摊或协商选择,以避免填报错误影响税收优惠[3] 住房租金扣除规则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一方扣除[5][6]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均无自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21]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规则 -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7] - 婚后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方式不得变更[7]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21] 大病医疗扣除规则 -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8] - 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8] 赡养老人扣除规则 -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11] -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12] - 分摊方式可采用均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且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13] -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14] 继续教育扣除规则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15] - 接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3600元定额扣除[15] 子女教育及婴幼儿照护扣除规则 -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17][26] - 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17] -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为不同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19]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扣除方式选择规则与子女教育相同[20][26] - 学历教育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27][28]
家里添了新成员?生娃养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请查收~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7 10:16
生育津贴与育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2] - 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孩每年补贴标准为3600元直至年满3周岁 [2][3]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 - 扣除方式可由父母一方选择按100%扣除 或双方各按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小学至博士研究生)的相关支出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也按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执行 [5] - 扣除方式与选择规则与婴幼儿照护扣除一致 [5] 家庭税务优惠总结 - 家庭中一个孩子上小学 另一个为3岁以下婴幼儿 目前每月共计可享受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度 [7][8] - 未来婴幼儿年满3岁进入幼儿园后 扣除项目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转换为“子女教育” 每月扣除总额仍为4000元 [5][8]
【个税动漫】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20 10:20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基本政策 - 扣除范围涵盖学前教育(年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和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4] - 扣除方式为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人民币[4] - 扣除主体为父母,可由一方按100%标准(每月2000元)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50%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选定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变更[4]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含境外教育)的相关支出可按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境外教育需留存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资料备查[4][5] -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方式(一方扣除或双方平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6] - 扣除主体不限于生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也比照执行[7] - 子女本科毕业后、备考研究生期间,因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且未取得研究生学籍,父母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8] - 子女在学历教育规定的寒暑假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9]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 -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按月度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4][5] - 居民个人也可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7] - 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8]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9]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9]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10]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 [10]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 [10]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 [10]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 [10]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以及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17] - 学历教育涵盖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17] - 扣除标准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7] - 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17] -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8] 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指引 - 第一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在“办&查”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填报 [18][19] - 第二步:选择“子女教育”后,选择相应的扣除年度并确认 [21] - 第三步:确认材料完备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21] - 第四步:点击选择“子女信息” [22] - 第五步:填写子女教育信息,包括受教育阶段、时间、就读学校等 [23][24] - 第六步:选择扣除比例(100%全额扣除或50%平均扣除) [24] - 第七步:选择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年度自行申报),然后提交 [25]
社保知识小课堂|一图了解:生育保险费基础知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5 09:15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 - 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统一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两险缴费比例之和确定[4] -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征缴,由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4] -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一致,编制预决算,生育保险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 -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4]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覆盖范围包括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以及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学历教育涵盖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各阶段[9] - 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及由纳税人监护的非子女[11] - 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法定监护人也比照执行[12] - 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13][14] - 扣除方式可在父母之间分配,可选择由一方按100%标准扣除(每月2000元),或由双方分别按50%标准扣除(每人每月1000元),一个纳税年度内方式不可变更[9][15] - 子女在境内或境外的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扣除[16][17] - 对于有多子女的家庭,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18] -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如高中毕业到大学入学之间的7-8月)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19]
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法定免税项目及注意事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5 09:15
增值税法定免税项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3]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等项目同样免征增值税 [10]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以及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也属于法定免税项目 [10] - 具体免税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4] -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必须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5] -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但一旦放弃,除小规模纳税人外,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6]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篇 - 纳税人需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个税APP确认或填报次年享受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12]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覆盖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以及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13]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13] - 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即每年24000元,采用定额扣除方式 [14][18] - 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也比照执行 [17] - 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及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16] - 扣除方式可由父母一方选择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也可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每人每月1000元) [14][19][20] -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4] - 子女在民办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均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1][22] - 对于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23] -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如高中毕业到上大学之间的7-8月)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4]
【一图读懂】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新规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6:42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处理 - 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加强沟通协调 通过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破产申请受理信息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予配合[3] - 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截止日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准 受理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 企业应依法办理申报 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裁定书后 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3] -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义务 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持法院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 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3] - 管理人的经办人员经信息采集和验证后 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4] -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 逾期作出的 原则上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相关方案前补充申报[4] - 破产企业需解除非正常状态的 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解除非正常状态 并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4] 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涵盖学前教育至博士研究生等各学历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指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9] - 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定额扣除[9][12] - 扣除方式可由父母一方按100%标准(每月2000元)扣除 或由双方分别按50%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 具体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9][13] - 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11] - 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以及未成年但受本人监护的非子女[10] - 子女在境内或境外的公办、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均可享受扣除[14][15] - 对于多子女家庭 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16] -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教育 升学衔接期间(如高中毕业至大学入学前的7-8月)属于子女教育期间 可以享受扣除[17][18]
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2 09:34
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4]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9]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则为开具发票当日 [1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定付款日期的则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12]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日 [1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纳税人的子女从大学本科升至硕士研究生学习,可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受教育阶段应选择“硕士研究生”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