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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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上线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相关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7 09:30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与登记规定 -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 - 若因自行补充、更正、风控核查或稽查查补等原因调整销售额后超过500万元,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3]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3] - 已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后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在变化当期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3] - 除特定情况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首日 [3] - 销售额未超标但主动办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首日 [3] 2025至2026年度过渡期生效规则 - 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后销售额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4] - 因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4] -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的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4] 身份转换后的税务处理 -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需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 [5] - 生效之日起已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5]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规定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按特定规定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 [11] - 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或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11] -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2][13] - 此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4]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项目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8] - 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18] - 此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9]
2025年底计提的工资奖金于2026年初发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否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7 10:16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务处理 - 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收款时间 [11] -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1] - 此类发票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局申请代开 [11] 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3][14] - 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14][15] - 该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6]
一文了解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3 22:56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 整合征税范围,确立“应税交易”概念,将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为“应税交易” [2][4] - 优化税目体系,设立“生产生活服务”税目,将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合并,并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范畴 [5][7] 税率与征收率 - 税率维持不变,仍为13%、9%、6%三档 [7] -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并法定化,税制更加简明稳定 [7][9] 应纳税额计算 - 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法定化,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按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9][11] 税收优惠 - 整合与明确多项免征项目,例如放宽宗教场所门票收入的免税范围,并明确仅对第一道门票收入予以免征 [12][14] - 明确医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12][14] - 授权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扶持重点产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15] 征收管理 - 精简计税期间,取消1日、3日、5日等较短计税期间,保留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以减轻办税负担 [16][18] - 电子发票正式入法,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19][21]
新政速递·增值税法②丨征税范围及计税方式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21 09:59
增值税法核心规定 -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4] - 应税交易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销售服务(含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销售无形资产(含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销售不动产(含建筑物、构筑物等)[4] -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一般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简易计税方法[4]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 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需先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汇算清缴[11] - 完成分处申报后,纳税人需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11] - 年度汇总纳税申报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若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则应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12] 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年度申报 - 申报对象为参加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等险种的各类用人单位[14] - 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申报的缴费工资所属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14] - 用人单位应以职工本人2025年自然年度工资作为申报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2026年新入职人员则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依据[14][15] - 申报渠道包括线上(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和线下(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两种方式[17][19] - 用人单位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期申报或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须承担相关责任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21]
【12366问答】2月热点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精选(应税交易、简易计税、进项抵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12 09:27
文章核心观点 文章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与实操要点,通过问答形式明确了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视同销售、非应税交易、跨境服务零税率、简易计税方法、混合销售税率适用、境外企业纳税申报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等关键规定,旨在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适用新税法[1] 增值税纳税范围与原则 - 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1] -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1] - 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判定采用目的地原则,主要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境外现场消费除外)、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等直接相关、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3] 视同销售与非应税交易 - 视同应税交易需缴纳增值税,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以及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3] - 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取得存款利息收入等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3] 跨境服务与税率适用 - 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如研发、设计、软件、离岸外包等)、转让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以及提供国际运输等服务,适用零税率[4] - 纳税人发生多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时,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例如销售商品(13%)与提供不动产租赁(9%)未分别核算则按13%计税[9] -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时,按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主要业务指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的主体业务[9] 简易计税方法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征收率为3%[6] -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交易(如销售自产砂土石料、自来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等)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6][8] - 同期,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不动产相关交易(如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销售房地产老项目等)可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9] - 同期,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9] -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以及个人出租住房等情形,有特殊的简易计税减征规定,例如按3%征收率减按2%或1.5%计算[9] 境外纳税人申报与进项抵扣 -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或按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9] - 并非所有进项税额都可抵扣,不得抵扣的项目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10]
个人销售家庭住房,都需要交什么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12 09:27
个人销售住房相关税收政策 - 核心观点:文章系统梳理了个人销售及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政策规定,并重点介绍了2023年至2027年间针对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优惠及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13] - 个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处理: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需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则免征增值税[3] - 与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或镇5%、其他地区1%[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计征[4] - 针对个人销售住房的阶段性税收优惠: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5] - 个人销售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5];若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6];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幅度内核定应纳税额[6] - 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9][11];退税金额根据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确定,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比例退还[10] 增值税法基本框架 - 核心观点:文章引述了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核心条款,明确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施行时间[18] - 增值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18];应税交易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18] - 征税范围的具体界定: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19];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20];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2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22] - 新税法的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3]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增值税 - 核心观点:文章提示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资产转让、合并分立等行为时,其增值税处理存在需要特别注意的常见误区[24] - 企业改制重组的内涵:企业改制、重组是企业通过资产转让、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行为,核心在于调整产权结构与治理机制[25] - 增值税处理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改制、重组的增值税处理存在若干易错事项,需要予以关注[26]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2-11 1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公告解读 - 财政部发布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安排 [1] - 核心政策为:部分现有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将获得延长,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1] 具体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安排 - 针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延续执行 [1] - 具体延续期限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所依据的原文件分别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1] 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处理原则 - 对于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其他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其原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1] - 此规定适用于相关配套文件,确保了政策延续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1]
增值税法落地:出口退(免)税政策重塑与管理升级——配套文件系列解读第二弹
搜狐财经· 2026-02-04 16:37
出口退(免)税政策统一框架建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财税11号公告)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并为“出口业务”,建立了统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政策框架 [3] - 统一了原分散于不同文件的免抵退税与免退税办法,政策依据从按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分类,更新为按出口业务类型规定适用 [4] - 明确了免抵退税办法下,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4] 出口货物定义与视同自产范围 - 适用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按照规定收汇 [7][11] -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其范围在延续原框架基础上,新增了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特定业务下出口的货物 [5] - 货物出口之日前36个月内合规记录良好且同时满足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营年限2年以上、纳税信用A级、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等条件的生产企业,其出口的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 [10] -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但不退还进项税额 [5] 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政策整合 - 明确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定义,在原有基础上新增“自然资源”作为排除条件,即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12] - 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实现了货物和服务退税政策的统一规范,计税依据为取得的收入(铁路、航空运输服务按清算后实际收入确定) [12][41] -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无形资产适用免退税办法 [10] 适用退(免)税、免税、征税的范围界定 - **适用退(免)税范围**:除一般贸易出口外,还包括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或境外单位的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新造集装箱、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等的货物 [13] - **适用免税范围**:软件产品(包括海关商品编码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及采取网上传输方式出口并取得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5];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新增为免税项目 [16];删除了原政策中“避孕药品和用具”和“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两个免税项目 [18] - **适用征税范围**: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八类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资产重组文件等)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19] 申报期限、收汇管理与单证备案 - 报关出口货物应在报关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并按规定收汇 [21] -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补充申报,但需同时收齐凭证和提供收汇材料 [21] -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仍按原政策执行,不受36个月期限限制,也不适用新收汇要求 [23] - 在次年4月30日后补充申报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或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虚假且未满24个月的,须报送收汇材料 [27] -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妥善留存,保存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8][49] 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协同 - 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与增值税政策对应: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属于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可退还前环节已征消费税 [29] - 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退税依据为已征且未抵扣的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金额;从量定额计征的,退税依据为相应数量 [32] - 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应当与其对应的增值税退(免)税一并申报 [33] 特殊事项与征管优化 - 纳税人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必须分别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混合适用 [34] -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月即征即退等项目销售额 ÷ 当月全部销售额 [35] - 对于附件9所列贵金属、宝石类原材料,其成本占比门槛从80%降至50%,当占比达到50%以上时,按成本占比最高的受限原材料适用的退税政策执行 [37]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定义由原先的7类简化为4类: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 [39]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单整合精简为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附《附送资料清单》 [43] - 在特定条件下(如未收齐申报凭证、申请变更前30日内已按新模式经营等),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前无需结清所有税款,仍可申报原出口业务退税 [43][46] -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等3类关键证明纳入电子化管理,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54]
未知机构:申万宏源海外策略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地就近期部分行业涉税相关问题的探讨-20260204
未知机构· 2026-02-04 10:00
纪要涉及的行业或者公司 * 行业:互联网行业、金融行业、电信行业[1][3] * 公司:未提及具体公司名称 纪要提到的核心观点和论据 * **核心观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服务性行业现行的税收安排在短期内发生变化的概率相对较低**[1][3] * **论据1:新法细则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近期已公布[1][3] * **论据2:具体税率规定明确**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信息技术服务、电信服务(除基础电信服务)等明确适用6%的增值税率[3] * **论据3:无形资产定义明确**细则中“无形资产”明确包括“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等数字资产[3] * **核心观点:通信服务(电信)的税率变更有其历史发展原因,不宜线性外推至其他行业**[1] * **论据1:历史定义与税率演变**2014年“营改增”时,“基础电信服务”(侧重传统通话)适用11%税率,后逐步降至9%;手机流量、宽带等当时被认定为“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税率[2] * **论据2:当前调整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此次借增值税立法契机,将已普及的手机流量和宽带等服务重新定义为“基础电信服务”并适用9%税率,是定义范围的更新,具有历史特殊性[2] 其他重要但是可能被忽略的内容 * **风险提示**:对税法及细则的理解可能存在不足、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定性理解可能不足、后续法律和规章有发生更新和替换的可能[3] * **政策依据**:核心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3] * **时间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日期为2026年1月1日[1]
就近期部分行业涉税相关问题的探讨:\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地
申万宏源证券· 2026-02-03 21:17
报告核心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公告已于2025年底至2026年初陆续出台,相关税收细则已较为明确,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服务性行业现行的税收安排在短期内发生变化的概率相对较低 [3] 税收政策背景与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原有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3] - 国务院于2025年1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细则 [3] 电信服务行业税率变化分析 - 历史上,“基础电信服务”的增值税率经历了数次下调:从11%(2014年)降至10%(2018年),再降至9%(2019年),最终在《增值税法》中以立法形式确立为9% [3] - 根据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将手机流量服务、短信和彩信服务、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的业务活动重新明确为“基础电信服务”,其增值税率由此前的6%升至9% [3] - “增值电信服务”在2014年被定义为利用各类网络提供短信、彩信、电子数据与信息传输及应用、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当时适用6%的增值税率 [3] - 报告认为,通信服务税率变更有其历史发展阶段的原因,部分电信业务的认定标准变化是时代发展的结果,不宣线性外推,且短期内再次大幅变化的概率较低 [3] 其他服务性行业税收安排 - 根据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信息技术等业务明确适用6%的增值税率 [3] - 该规定将“无形资产”明确为包括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等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3] - “增值电信服务”被包含在“销售服务”大项中,普遍适用6%的增值税率,其定义明确排除手机流量服务和宽带接入服务 [3] - 鉴于相关细则已较为明确,报告认为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服务性行业现行的税收安排在短期内发生变化的概率相对较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