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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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航运与拓维订立股东协议
智通财经· 2026-02-16 08:27
股东协议核心内容 - 太平洋航运与拓维集团及Caravel Maritime Ventures Inc.订立股东协议 规范拓维作为主要股东及最大单一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旨在支持公司持续以独立航运公司的模式于全球营运 并为双方建设性合作奠定基础 [1][3] - 董事会认为股东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 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 公司核心价值与治理原则 - 公司核心价值为确保集团整体策略及决策方向皆以长远创造可持续增长及最大化股东回报为宗旨 [1] - 董事会及集团管理层持续独立运作 所有决策基于共识达成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 任何单一股东不得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士对董事会或管理层的决策行使控制权 [1] - 集团致力促进国际贸易 并采取以最低成本及╱或限制下进入最多全球主要市场的策略 通过优化货船使用率及持续优于市场的表现为股东提升长期价值 [1] 对拓维各方的持股与行为限制 - 在拓维董事在任期间及其离任后三个月内 拓维各方及其代表在公司证券中持有的权益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3.0%** 或权益首次达到**23.0%**时所代表的股份数目中的较高者 [2] - 拓维代表不得与任何其他人士订立安排以将其所持股份的权益总额整合至超过上述**23.0%**门槛 [2] - 在上述期间内 拓维代表不得提出或支持任何针对公司的收购要约 或任何涉及董事会或管理层委任代表权的争议 但可接纳或投票赞成独立第三方提出的收购要约 [2] 拓维各方的董事会提名权 - 若拓维集团成员公司持有至少**10.0%**股份 可提名一名非执行董事加入董事会 [2] - 若拓维集团成员公司持有至少**15.0%**股份 可提名两名非执行董事加入董事会 [2] - 有关委任须遵守并符合公司宪章文件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2]
太平洋航运(02343.HK)与拓维集团订立股东协议
格隆汇· 2026-02-16 08:18
公司核心价值与战略确认 - 公司、拓维集团及Caravel Maritime Ventures Inc(统称拓维各方)共同认可并确认公司的核心价值,具体包括:确保集团整体策略及决策方向皆以长远创造可持续增长及最大化股东回报为宗旨 [1] - 董事会及集团管理层将持续独立运作,所有决策均基于共识达成,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任何单一股东不得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士对董事会或管理层的决策行使控制权 [1] - 集团致力促进国际贸易,并采取以最低成本及/或限制下进入最多全球主要市场的策略,从而通过优化货船使用率及持续优于市场的表现,为公司股东提升长期价值 [1] 股东协议关键条款 - 在拓维各方指派的董事(拓维董事)任职期间及其离任后三个月内(有关期间),拓维各方及其代表(拓维代表)在公司证券中持有的权益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3.0%**,或首次达到**23.0%**时所代表的股份数目(以较高者为准),且不得通过与其他人士订立安排来整合权益以超过此门槛 [2] - 于有关期间内,拓维代表(包括任何拓维董事)不得提出或支持任何针对公司的收购要约,或任何涉及董事会或管理层委任代表权的争议,但可接纳或投票赞成独立第三方提出的收购要约 [2] - 根据持股比例,拓维集团成员公司可提名非执行董事加入董事会:持有至少**10.0%**股份时可提名一名,持有至少**15.0%**股份时可提名两名 [2] 协议目的与董事会观点 - 股东协议旨在建立框架以规范公司与主要股东及最大单一股东拓维的关系,支持公司持续以独立航运公司的模式在全球营运,并为集团与拓维之间建设性的合作奠定基础 [2] - 董事会认为,股东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2]
张颖等:被投企业后轮融资时现有股东权益保障指南(上)
搜狐财经· 2025-09-03 17:17
后轮融资交易文件关注要点 - 后轮融资涉及股东协议、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现有股东需审核这些文件以保障自身权益 [2] - 股东协议包含业绩承诺、估值调整、股权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等关键条款 [3] 股东协议效力关系 - 新股东协议可能完全取代旧协议,需确保全部特殊权利被纳入新协议,否则可能无法保障 [4] - 新协议可能调整原有条款,如推迟上市期限,影响回购权触发时机 [4][5] - 新旧协议并行时,需关注冲突条款的取代范围及行权顺序约定 [5][6] 常见权益变动 - 回购价款获偿顺位可能按轮次排序,后进投资者优先获偿,减损现有股东权益 [8][9] - 回购情形可能增减,如上市期限延迟可能导致退出周期延长 [10] - 回购责任主体缩减或价款计算比例调整需结合商业实际评估 [11] - 优先清算权顺位调整同样遵循"后进先出"惯例 [13] - 董事委派、知情权等权限可能被限制于特定持股比例股东 [14] 增资协议审核重点 - 需关注是否为现有股东设定义务,如超范围承诺或违约责任 [17] - 义务主体应限制在实际控制人、创始人等范围,避免财务投资人承担不合理负担 [17] 公司章程修订要点 - 需确保修订内容符合增资实际情况,如股东名称、注册资本等 [18] - 《公司法》要求事项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如优先认购权 [19] - 需关注逾期出资失权规定与增资协议是否冲突 [20] 文件衔接性 - 需确保股东协议、增资协议及公司章程在生效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上保持一致 [21]
东睦股份: 东睦股份关于签署有关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1:00
交易背景与结构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钟伟等5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75%股份 [1] - 交易对方包括钟伟、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宁波华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宁波富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及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 协议签署与调整 -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与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交易对方签署《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并与钟伟、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 - 补充协议主要目的是调整投资人的相关权利 [2] 协议内容调整 - 终止投资人拟转让的上海富驰14%股权在原股东协议中的多项权利,包括股东大会职权、表决机制、董事会组成、监事会组成、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优先收购权等条款 [5] - 因投资人仍持有目标公司1%股权而享有的股东权利及原协议部分条款继续有效 [5] - 各方同意终止原股东协议中的回购权条款及前期补充协议的第三条 [5] 协议效力与生效 - 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与原有协议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6] - 取消原补充协议中因监管部门未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导致协议自动解除的条款 [7] - 明确协议变更或终止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审批程序后方可生效 [9] 公司治理与授权 -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股东协议补充议案时回避表决 [9] - 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包括修改和签署协议条款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