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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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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传 媒: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 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 ...
ST新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3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099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亚制 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 ...
太平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3
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 股东大会由太平洋证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日期距会议召开日期达20日[2] - 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召开,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3] - 会议通过现场+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9:15-11:30及13:00-15:00[3] 参会股东情况 - 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58,850,093股(占比0.8633%)[4] - 网络投票股东2,411名,代表股份150,344,255股(占比2.2057%)[4] - 中小投资者合计2,412名,代表股份209,194,348股(占比3.0690%)[4] 议案表决结果 高通过率议案 -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获99.1172%同意票[5] -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获99.1068%同意票[5] - 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获99.1764%同意票[6] - 2025年度自营业务规模议案获99.1987%同意票[7] 中小投资者分歧议案 -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95.4332%中小股东同意,反对票达3.5145%[5] - 2025年度关联交易议案中小股东反对票占比2.0874%[6] -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中小股东反对票占比2.3078%[7] 法律程序合规性 - 会议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3][4] - 表决程序及结果经律师见证确认合法有效[7] - 所有议案均按通知内容审议,无临时新增议案[5][6]
金石资源: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6 00:59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后于2025年6月4日发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2] - 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25日在杭州公元大厦南楼23层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3] - 网络投票分两个时段进行:上海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当日9:15-11:30及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时间为当日9:15-15:00 [3]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7日,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302名,代表表决权股份289,734,396股(占总股本48.3160%) [4] - 现场会议出席股东11名,代表股份285,023,253股(47.5304%),网络投票股东291名,代表股份4,711,143股(0.7856%) [4] -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高管及律师列席 [4] 议案表决结果 - 审议通过非累积投票议案包括2024年度报告、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工作报告等共10项议案 [5][6] - 议案10(特别决议事项)获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生效以议案5通过为前提,涉及公司章程第六条(注册资本)及第二十一条(股份总数)修订 [6] -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包括议案5至10,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6] 法律程序合规性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2][3][4] - 表决结果经现场计票与网络投票统计后当场公布,未出现程序异议 [5][6]
华纬科技: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0 20:28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6月4日发布《会议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3]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9:15-15:00 [4] - 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4]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含代理人)共2名,持股45,728,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75% [6]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名,持股132,562,721股,占比49.2164% [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7]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获99.9565%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5.3803% [8]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99.9687%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9.4853% [8][9]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99.9646%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8.0936% [10]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99.9549%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4.8531% [11]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99.9697%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9.8059% [12]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获99.9595%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6.3768% [12]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获99.9691%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9.6173% [14][15] -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获99.9570%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5.5500% [15][16] -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获99.9606%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6.7635% [16][17] - 《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获99.9638%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7.8205% [17] -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获99.9666%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88.7792% [18]
克来机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克来机电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15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 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 于 ...
英诺特: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22 20: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 ...
欧莱新材: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21 19:49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欧莱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律师、史兴浩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 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广 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 ...
梦天家居: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5-19 19:28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并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媒体发布通知 [2] - 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9:15-15:00 [3] - 会议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通知一致,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4] 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 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及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210,000股(占总股本74.6374%),网络投票股东80人代表813,900股(占0.3655%) [4] - 中小投资者共83人,代表股份9,163,900股(占4.1151%),合计出席股东91人代表股份167,023,900股(占74.9929%) [4][5] -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5] 表决程序与结果 - 议案审议与通知内容一致,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计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共同监督 [6][7] - 主要议案表决结果:同意比例均超99.9%,最高反对比例0.0799%(133,400股),无弃权 [7][8] - 关联交易议案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同意比例98.5431%(9,030,400股),反对1.4458%(132,500股) [9][10] - 其他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率97.9746%-99.9201%,反对率最高2.0144% [10][11]
燕麦科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15 19:14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3] - 现场会议地点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宏达路99号燕麦*星舰港A栋7楼会议室 [3] - 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13:00-15:00) [3]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3]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现场出席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73,868,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39% [3][4]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5名,持有公司股份2,536,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2% [4] - 其他出席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 [3]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全部议案均以高比例通过,同意票占比均超过99.77% [5][6][8][9][10][11] - 反对票占比最高为0.2225%,弃权票占比最高为0.0073% [8][10] - 中小投资者表决中,同意票占比最低为98.1992%,反对票占比最高为2.8089% [8][10][11] -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12]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出席人员资格有效 [13] - 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