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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辩护突围:类型化梳理与精细化辩护路径
搜狐财经· 2025-11-22 08:53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演进与规范结构 - 非法经营罪从特定的经济管制工具演变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口袋罪”,这一转变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1] - 1997年刑法最初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批文、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 - 通过《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补充,目前已形成包括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等十余种具体类型,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兜底条款[2] 非法经营罪的主要行为模式 - 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类型案件涉及金融、电信、出版等特许经营领域,辩护重点围绕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效力展开[3] - 使用禁止性经营手段类型案件包括使用POS机套现、传销式经营等行为,辩护重点在于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和社会危害性评估[4] - 对于适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兜底条款的案件,辩护重点包括严格审查行为是否达到与明示类型相当的社会危害程度[5] 非法经营罪的多层次辩护策略 - 违法性层面辩护重点审查指控所依据的“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国家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6] - 经营行为层面辩护核心在于区分“无证经营”与“超范围经营”,对于提供技术服务的案件需要运用技术中立原则[7] - 主观故意层面辩护着重审查行为人的从业背景、专业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构建其缺乏违法性认识的事实基础[8] - 情节认定层面辩护对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量化指标进行精细化审查,重点区分营业收入与违法所得,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9] 非法经营案件的证据质证与政策运用 - 证据质证环节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重点审查其依据的财务资料是否完整,审计方法是否符合行业规范[10] - 对于电子证据,严格审查其提取过程的合法性,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以及数据内容的真实性[10] - 辩护应当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运用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11] - 对于创新业态中的经营行为,要结合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论证刑事介入的审慎性[11]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通知!
中国基金报· 2025-11-05 22:11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授权将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的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 [1][3] - 此次授权旨在优化行政许可分级分类授权,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优势,凝聚四级垂管体系“强监管”合力 [3] - 监管层级下放工作原则上应在2027年年底前完成,总局将持续监测下放事权运行情况并进行动态调整 [4][9] 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 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 [7] - 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但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情况除外 [7] 下放的报告事项 -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支行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等报告事项下放 [8]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和营业场所、法人机构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等事项,以及相关高管任职等报告事项下放 [8]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减使用面积,以及支公司经理等任职报告事项下放 [9]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以及业务授权和责任部门变更等报告事项下放 [9] 监管能力建设与实施安排 - 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事项后,将负责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 [9] - 各金融监管局需为金融监管支局配备必要软硬件设备,有序设置相关系统权限,但系统管理权限原则上不下放 [10] - 各金融监管局应全面推进金融监管支局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下放评估机制,并听取银行保险机构意见 [9] - 相关事项下放后,各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市场准入后评估,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并指导支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衔接 [10]
法治实务|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后,能否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中国自然资源报· 2025-08-08 10:20
文章核心观点 - 项目方仅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但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 因政府修改规划导致项目无法落地 其索赔权取决于是否已取得土地权利 [1]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均属于行政审查而非行政许可 是过程性文件 不直接赋予相对人用地或建设权利 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 [3][4][7][8][10][11] - 相对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不属于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 政府修改规划一般不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补偿范围有限 [13][14] 用地预审的法律性质 - 用地预审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阶段对土地利用事项的行政审查 依据土地管理法 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供地政策 用地标准等 [3] - 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必备文件 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 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但预审意见本身并非赋权行为 [4] - 用地预审不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属于过程性文件 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11] 选址意见书的法律性质 - 选址意见书是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 核发阶段在项目报送审批或核准前 [6][7] -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6] - 选址意见书本身不直接决定建设项目实施与否 不改变土地权属现状 是过程性文件 不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7][8][11]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合并改革 - 自然资源部推进"多审合一 多证合一"改革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并 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0] - 合并后事项性质不变 仍属于行政审查 不代表相对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续仍需完成项目立项 用地申请 土地供应等程序 [10][11] - 取得合并后的意见书只是系列行为的入门券 后续能否取得用地和施工建设仍有较大不确定性 [11] 规划修改的补偿问题 - 相对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不属于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 政府修改规划一般不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13] - 城乡规划法规定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补偿 但相对人仅取得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未取得规划许可 不适用该补偿条款 [13] - 即使考虑补偿 也仅限于对申请时发生的费用成本的补偿 价值不大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