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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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5-03 09:50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 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3] -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超过部分同样准予结转扣除 [2][4]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 特殊扣除安排与处理 -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限额内支出可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接收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不计算此归集费用 [5][6]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 扣除凭证与计算基数要求 - 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 [9] - 企业在计算广告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9] 小额零星经营支出税前扣除 - 向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款项,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4] - 收款凭证需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金额等信息 [14] - 自2026年1月1日起,判断小额零星支出的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由每次(日)500元调整至1000元(不含税) [15] - 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收取款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仅凭收据不能作为扣除凭证 [15] 印花税计算规则 -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17] -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