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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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题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31 23:3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 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扣除比例提高至30% 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 - 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 销售收入计算基数 - 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包含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两部分 [2] - 销售(营业)收入涵盖商品销售、劳务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 [2] -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职工福利等非直接销售行为 [2] 关联企业分摊处理 -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可将广告费支出在协议方之间转移扣除 [4] - 接收方在计算自身扣除限额时可不计入分摊来的广告费支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