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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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第一财经· 2025-12-30 17:47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 该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是既有政策到期后的延续 [3][4] - 政策重申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政策背景与行业影响 - 化妆品 医药和饮料制造业因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需求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4] - 为缓解这些行业当期现金流压力并鼓励其加大广告宣传投入 自2009年起首次对这三个行业设定了30%的税前扣除比例 明显高于其他行业15%的扣除比例 [4] - 此次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给相关企业短期吃下“定心丸” 有助于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4] 关联企业税务处理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发生的不超过扣除限额的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也可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5] - 接收归集费用的另一方 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 可不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5]
明确了!化妆、医药、饮料业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第一财经· 2025-12-30 13:48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 - 该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是既有政策的到期延续 [2] - 政策重申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政策历史与背景 - 2009年政策首次出台 因化妆品 医药和饮料制造业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需求较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为缓解其当期现金流压力并鼓励加大广告宣传投入 将扣除比例设定为30% [3] - 此后政策经过略微调整并多次延续 上一次延续至2025年底 本次公告将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3] -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般企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2] 行业影响与市场反应 - 该政策为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提供了短期确定性 有助于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3] - 有化妆品直销企业税务总监表示 由于公司广告宣传费较少 该政策延续对公司没有影响 [2]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 上述政策与此前规定相比并无新变化 [2] 关联企业特殊规定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发生的在规定限额内的支出可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接收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界· 2025-12-29 17:1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新公告 [1] - 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旧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1] 针对不同行业的扣除限额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 - 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关联企业分摊协议的特殊规定 -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广告费支出,可选择在本企业扣除,或按协议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1] - 接收归集费用的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题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31 23:3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 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扣除比例提高至30% 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 - 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 销售收入计算基数 - 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包含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两部分 [2] - 销售(营业)收入涵盖商品销售、劳务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 [2] -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职工福利等非直接销售行为 [2] 关联企业分摊处理 -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可将广告费支出在协议方之间转移扣除 [4] - 接收方在计算自身扣除限额时可不计入分摊来的广告费支出 [4]